•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语文学习 > 正文

    国际法的辩证法

    时间:2021-07-02 04:00: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国际法的辩证法意味着在国际法的规范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对立统一、质变量变、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从国际法建构与运行的方式以及在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都体现着对立和统一,由对立统一的矛盾发展衍生了国际法从量变到质变、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由于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强调国际法的辩证法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它可以弥补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欠缺,满足新兴国际法理论在哲学层面探讨的需求。国际法的辩证法意味着正视国家立场、国家观念、国家利益在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辩证法;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7-0142-08
      何志鹏(1974—),男,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吉林长春 130031)孙 璐(1973—),女,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吉林长春 130012)
      本文为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29)的研究成果。
      
      关于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规律,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基于不同的知识背景提出了不同的解说。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国家之间的立法行为应当与自然正义相一致①;实证法学派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就是国家之间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与国家之间的实践去理解国际法②。这些观点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际法的特质,但无论是与国际法的具体形式相比较,还是与理论和实践对国际法的需求相比较,都明显地不能满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国际法的辩证存在与发展的状态,对于拓展我们对于国际法的视野,会有启示作用。
      
      一、国际法的辩证法的内涵及探究国际法辩证关系的必要性
      
      国际法的辩证法是指在国际法的观念、规范、制度运行等层面存在着辩证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主要强调三个方面③。简单地说,辩证法这三个主要规律的要旨是:第一,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第二,从量变到质变是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基本状态;第三,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意味着事物发展的螺旋式前进④。而在辩证法的三个规律中,对立统一是最根本的规律⑤。辨证发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被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用于说明历史进展,马克思主义则扬弃了黑格尔辩证法观念中的唯心部分,而通过社会阶级的冲突描述历史的进步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阐述,“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1](P203)。毛泽东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2](P309)这就意味着,辩证法普遍地存在于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就存在于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之中。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阶段和层面,也同样存在着上述规律。⑦ 探究国际法辩证关系的必要性在于:
      (一)国际法辩证法的背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国际法的“约定必须信守”、“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平等”原则决定了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3](P414-419)因而国际法也就更多地在冲突中确立和发展。虽然国内法的存在与发展同样遵循着辩证法的诸项规律,但是由于有一个作为最高的抉择、最终决定者的政府,所以这种对立统一主要表现在法律出现之前的政治阶段。而国际法由于缺乏类似世界政府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统一屋顶,[4](P10)就会在更多的领域、更多的环节、更多的层次上充分和直接地体现出利益、立场的斗争和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欠缺
      国际法的传统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两大体系,这两大体系都是传统主流法理学派在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表现⑧。实证法学派所认识的国际法,仅仅对规则进行认识和阐释,虽然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表面的科学性,但是对国际法进行深度追问和理论解构的能力明显不足。以自然法学派为基础的国际法学说,倾向于对国际法进行道德层面的分析,但是,对国际法如何向道德的理想转化,往往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在更有洞见价值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建构国际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辩证法的引入会使我们对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作出更有推动意义的贡献。
      (三)新兴国际法理论在哲学层面的需求
      自纽黑文学派⑨兴起以来,国际法学的视野开始拓展,第三世界、女性主义等视角⑩不断促进国际法理论面向新的问题紜{1}。而在所有的理论中最具有深度影响的,莫过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紝{1}。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借助于国际关系中的各项理论,认识和分析国际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种问题,可能为国际法的进一步理论化开辟出新的领域甚至开发出新的范式。但是,在古典现实主义的权力语汇、新现实主义的结构语汇之下,国际法可能被边缘化。在新自由主义的制度话语内,国际法的方向可能会迷失在相互依赖的国际关系假定之中。在建构主义的社会、认同等概念的影响下,国际法的功能也可能被社会教化等观念所带动而显得平面而苍白。此时我们就需要还原国际法的生命过程,从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角度,认识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内涵和外延,规范和运作。在这种背景下,利用哲学尺度的观念与方法对国际法背后的力量和发展进程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显然有助于国际法在理论层面的自觉发展,同时也有益于实践本身的成熟。
      
      二、国际法辩证关系的体现
      
      国际法辩证关系体现在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对立统一、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质量互变、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否定之否定等三个方面。
      (一)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只要我们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去观察国际法的规范与实施,就能在宏观和微观的很多方面发现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1.在国际法的运行方式上,国际法的多个领域体现着几个方面的对立统一
      首先,区域、国家的观念对立与全球观念的统一。在国际法的很多方面,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区域会有不同的观念,而全球性的法律则意在从整体上形成一个统一体,这样就形成了民族主义与全球价值的冲突与统一。例如,领土上的民族主义表现为民族自决,但民族自决的广泛铺开则影响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世界秩序的稳定,进而形成了对于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全球价值[5](P349-352,361-362)。在人权领域,有着长期自由民主传统的西方国家更珍视政治权利与公民权,也就是人的消极自由(free from…,免于受到政府强制干预的自由);而深受社会主义观念影响的国家则更注重人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就是人的积极自由(free to …,要求政府积极行动、提供条件实现福利的自由)[6](P517-540)。在这样的不同主张之间,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就面临着综合、包容、统一的任务。经过人权学者的论辩、国际会议的努力,国际社会对于人权法律规范的认识越来越趋向于一致,在相互矛盾、冲突观念撞击之后,逐渐形成了共同的观念和标准。
      其次,单边立场的对立和共同规则的统一。在国际法的很多事项上,不同的行为体(包括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于未形成规则的问题会提出不同的规则建议;对于已形成规则的问题会提出不同的解释方案。而国际法律的运行体系则必须在这些不同的立场、相互争论的基础上予以统一和澄清紞{1}。当前的国际法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这种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发展。例如,当前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就是在很多非政府组织的倡议和压力下形成的。[5](P356-368)再例如,在海洋法上,领海宽度从3海里、6海里到12海里,体现出了不同国家立场上对立的进展与妥协;从正常基线(低潮线)到直线基线,国家之间的冲突是海洋划界和国际海洋立法的基础[7](P187-190)。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也是后独立的欠发达国家与具有强大捕捞能力的发达国家相互斗争而后出现的制度[8](P390-398)。法律的功能是定纷止争,如果没有纷争,那么法律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仅有纷争并不必然有法律,法律还要在纷争的语境下,找到解决之道。也就是在正、反的基础上找到“合”。在海洋法上为了解决相邻相向国家的海域划分所确立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公平原则等,就是为了在相对立的立场之中找到解决之道,以明确配置权利。在某些时候,没有足够的财力和影响力的普通民众会因为在表达意志的渠道上缺乏代表性而无法使其利益被代表出来,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也就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为了使国际法真正健康地发展,体现人本主义精神,我们就必须通过“对一切的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妥善履行“保护的责任”等原则,在环境、人权等问题上体现出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从而实现更为平衡的公正。

    推荐访问:辩证法 国际法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