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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下篇)

    时间:2021-06-17 00:03: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儿童是家庭的瑰宝,民族的希望,国家的基石,社会的明天。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是最大的政治问题与国家的最高利益。中国是世界上儿童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儿童与社会、国家与儿童、儿童与家庭、儿童与儿童的关系成为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议程的核心议题。本文首次全面、系统描述分析1949年以来当代中国的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儿童福利制度发展阶段与基本特征,儿童福利政策框架内涵与基本特征,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与福利服务内容,儿童福利政策研究议题与理论争论核心议题,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障碍与制度创新基本思路,构建和谐社会与重构现代儿童福利制度框架等议题,以期描绘一幅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与服务体系总体性图画,评估儿童生存发展现实状况,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创造幸福美好生活奠定基础。
      关键词 中国研究;儿童福利;儿童福利政策;儿童福利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五、儿童福利政策研究与核心理论争论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与理论研究基本是个尚未开发的领域,儿童福利政策与理论研究是个边缘化议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凤毛麟角,这种落后、边缘的研究状况与中国亿万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头等大事和国家的最高利益相比极不相称,亟待改善儿童福利研究。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全面转型过程之中,儿童少年群体数量规模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儿童少年群体社会经济构成和基本需要正在快速变化,加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社会政策目标,如何大力发展儿童福利政策与理论研究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1949年以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服务同样经历曲折坎坷的发展历程,而且目前正处在儿童福利政策框架形成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有关儿童福利政策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核心政策争论议题繁多。当前儿童福利基础理论与政策研究的热点问题,形式化、原则化与实质性、生活化的儿童福利服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儿童福利责任承担问题,儿童福利事业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制度与儿童福利范式的演变等,这些基础理论研究问题与核心政策争论议题始终贯穿当代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过程中,与儿童福利政策框架设计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相互交织在一起。
      第一,儿童福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儿童福利概念的界定角度与标准,儿童福利的范围与内容,儿童福利的本质与精髓,这是儿童福利基础理论研究与核心政策争论的基本议题。
      儿童是个关系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概念,内涵外延至关重要。儿童的词源众多,语意学涵义丰富多彩,例如古罗马时期古拉丁语的puer,涵义是纯洁的,infans涵义是“不说”,简洁明了、典型形象化地反映儿童群体的生理特点与社会特征。英文中children概念的涵义是比较清晰的,泛指胎儿、婴儿、小孩子、天真、幼稚的人等,儿童福利是儿童和福利两个概念的组合词,关键是福利的内涵外延决定儿童福利概念内涵。福利(Welfare)是西方文化的核心概念,内涵丰富多彩,外延广阔多样,语意学的基本涵义是幸福、美好的生活,幸福美好生活具有极强的主观色彩,充分主体性价值判断和选择。从儿童福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角度看,目前官方使用的儿童福利概念内涵外延太过狭窄、现有儿童福利制度安排与儿童保护服务体系的范围太小、服务内容太少、离儿童福利的理念与目标相距甚远,无法满足儿童身心健康与幸福快乐成长的基本要求,因为儿童福利的本质是国家对儿童的全面保护,精髓是国家与儿童,儿童与社会,儿童、家庭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第二,儿童年龄界定与儿童生长发育阶段性、儿童年龄阶段划分与儿童生命周期划分,儿童不同年龄阶段法律政策适用范围议题。这既是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个敏感的政策问题,还是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到不同性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与不同类型儿童保护服务。按照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权威界定,18岁以下的人均为“儿童”。但是实际在0—18岁之间,按照生命周期,儿童可以划分为不同性质的年龄阶段与不同身份,例如从生物医学和儿童生长、体质发育的角度看,0—1岁为婴儿期(Infant period),1~3岁为幼儿前期(Toddleperiod),3—6岁为幼儿期(Early child period),6-12为童年期(Child period),10-20岁为青春期(Adolescence),这种生长发育阶段与儿童不同教育阶段划分基本吻合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儿童的不同年龄阶段意味着享有不同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适用不同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开始实施义务教育的最低年龄为6岁,各地有所不同。儿童年龄的划分在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剥夺自由的年龄和适用死刑的年龄中更具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批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样,儿童年龄阶段划分和生长发育阶段划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政策性意义。儿童年龄阶段划分和生长发育阶段划分议题的实质是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涉及到适用于不同性质的司法保护服务。
      第三,儿童群体基本分类与分类的基本角度、主要标准,不同类型儿童群体的异同之处,各类儿童在儿童总体中所占的比例关系,中国儿童群体总体特征和不同类型群体构成变化。这是儿童福利基础理论与儿童福利政策研究共同关注的基本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政策意义。目前,中国社会有关儿童群体的分类和分类的标准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类型之间边界不清,人们对不同和相同类型群体概念的理解截然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相差悬殊,既严重影响儿童福利政策框架设计与服务体系建设,又不利于人们从总体、系统和综合角度认识儿童问题。一般来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常用的儿童群体分类有孤儿、社会孤儿、双孤、单孤、残疾儿童、弃婴、孤残儿童等,孤残儿童主要集中在民政部门,是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改革开放以来,儿童群体的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日益频繁,儿童群体的分类问题日益突出,以往相对简单、同质、整体的儿童群体分化转变为若干亚群体,儿童群体构成日益复杂多样,不同类型之间的异质性显著增强,许多新型的儿童群体大量涌现,例如困境儿童、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这其中又包括独生子女、女童、残疾患儿、残疾儿童、离异家庭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流浪儿童、经济不发达地区儿童等八个亚类型群体,儿童分类明显增多。1990年代以来,一些新型儿童群体不断出现,例如弱势或脆弱群体儿童(Vulnerable group)、受艾滋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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