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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纠纷的制度原因

    时间:2021-06-15 20:00: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治。但是,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依然不断产生,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是重要原因。通过对广东十所高校《学生手册》中相关学生管理制度文本的考察,发现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是条文违背法律、处罚规定不当、某些方面无章可循的缺失。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律纠纷;学生管理制度;缺失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6-0134-02
      
      2005年,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当年9月1日实施。新《规定》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开始了一场新的革命,各高校根据新《规定》的内容和精神,重新审视和修订本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新《规定》给予高校很多自主制定相关规定的自由和空间(新《规定》明确“由学校规定”的有五处,明确按“学校规定”和根据“学校规定”的有11处,1处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高校对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致使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依据存在明显缺陷的学生管理制度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必然会导致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说,学生管理制度中的缺陷是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通过对广东地区十所高校2010年版《学生手册》中相关学生管理制度的文本考察,发现当前高校校内学生管理制度明显存在缺陷。
      一、学生管理制度的条文违背法律法规
      (一)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对等
      以学士学位授予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条件是: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据此,凡是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都应该授予学士学位。但是各高校在制定本校的学位授予制度中,无依据地扩大学位授予条件,也从反方面制定不授予学位的规定。
      考察的广东十所高校中,有五所高校规定学位授予的政治规定,有七所学校规定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者英语达不到要求就不能授予学位。这些是不符合《条例》的规定,随意地扩大学位授予的条件,也无法律依据的制定了不授予学位的规定,由此引发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占高校法律纠纷的很大比例。我们知道,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作为学校内部制度的学生管理制度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然,学校为了自身的管理,为了维持教学秩序,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戒是必要的。但是,学校提出法律外的要求,实际上加重了学生的义务,形成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学生义务,否则,将可能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二)对道德问题处分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中,因为学生道德行为不符合学校规定而遭到学校处分,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很常见。成都某大学用“非法性行为”校规处分学生的事件引起一场不小风波:两名大学生上夜自习时在教室里亲吻拥抱,被校方定性为“非法性行为”并因此被勒令退学,他们随之将学校告到武侯法院。武侯法院向该校送达《行政裁定书》,要求暂停执行这一处分决定。新《规定》取消了非法律用语表述的规定,更加体现对学生依法管理。但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中依据道德标准来惩戒学生的规定却依然存在,一些非法律用语还出现在学生管理制度中,并以此作为惩戒学生的依据。
      广东高校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考察的十所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都有关于大学生道德行为的描述和处分的规定。以某师范大学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为例,其第58条明确规定:如果学生有“违反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或者性道德”的,包括“与异性非法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会受到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某外语外贸大学新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也规定:“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很多人认为这些规定所规范的内容是私生活的问题,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比如“一夜情”等行为,从道德角度来说应受到谴责,但是如果发生在私人场合,没有影响公共秩序,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没有破坏教学秩序,而且是一种自愿行为,本身就是私人道德的范畴,不应纳入学校校规,更不应以此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这类校规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我们的学校在道德标准多元化的今天,对学生提出高于社会公德的道德要求,要求学生承担高于社会公德的道德义务,以道德的视角评价学生,以道德规制学生个人的权利,无限放大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力,是有悖于法律精神的。
      笔者认为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不应混淆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的界限,不能用私人道德的标准去要求公共领域的行为。学校的道德教育目标不应成为学校干涉个人权利或者惩戒学生的借口,即使管理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也应从道德合理性的角度,尊重学生个人生活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自由。
      二、学生管理制度中处分差异大,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新《规定》只是对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至于其他处分种类及适用条件一般由各高校自行规定。因此,这就使得各高校之间关于处分规定差异较大,而且在处分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定性准确、过罚相当。比如新《规定》第17条规定:“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这就给各高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很大自由发挥的空间,从批评教育到开除学籍的都有,但具体的情况,各高校又不同,处分差异较大。
      从广东十所高校对旷课学生的处理规定来看,大部分高校对学生的旷课处分是以10学时为起点,轻则警告,重则开除学籍。根据新《规定》第17条的规定,学生旷课时数不多的话,达不到纪律处分的程度,应该给予通报批评。在十所高校里,只有一所高校规定学生一学期旷课20节以内是院内通报批评,其他九所高校就没明确规定是否需要给予批评教育,也就是说,学生旷课时数没达到纪律处分的,要不要处理?如果要处理,如何处理?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是最重的处分,已经改变了学生的法律身份,有六所学校规定学生旷课达到一定的时数以上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能不能开除学籍?按照新《规定》第54条规定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七种情形中,没有哪一种明确学生旷课可以开除学籍。如果把学生旷课可以开除学籍的依据归结于新《规定》第54条第6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旷课是属于违反学校规定,但是,从学生个人角度来看,旷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课程设置不合理,老师的课讲得不好,等等,并且学生在旷课时并没有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事情,而是在学校自行学习,并且自学的效果比参加上课更好。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学生放弃上课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处理。这种学生的旷课既没有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更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那么,学校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就显得无法无理,更没有依据,违反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当然,这里并不是提倡学生不上课,而是表明对学生旷课的处理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棍子打死人”,否则将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
      三、学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某些领域无章可循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很多按照约定俗成的办法或者传统的办法处理学生事务已不再适应当前法治的要求,但是,高校未能跟上法治的步伐,法制建设落后,某些制度存在空白地带,令学生管理无章可循。首先,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存在空白。比如前文谈到的关于学位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只是从正面上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学生授予学位,但是没有从反面上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授予学位,没有从反面排除,高校制定的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就缺乏法律依据,容易滋长学位授予条件解释和执行的任意性,从而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其次,从学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看,也缺乏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比如新《规定》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高校也根据该规定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怎样才算是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如何定义情节严重等等这些学术造假等问题就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具体的规定,造成现实管理中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
      总之,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没有制度就谈不上依法管理,但是,管理制度必须合法。如果某些学生管理制度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学校依照此制度作出的惩戒也就违法和越权。依据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学生管制度对学生进行惩戒,一方面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学校不必的诉讼,导致学校社会声誉的降低。因此,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始终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逻辑,在法律的制约空间下明确权利,细化义务,避免规定的模糊以及和已有成文法律法规冲突,是避免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纠纷产生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2005.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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