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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文革”伤残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

    时间:2021-06-13 08: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读者同志:
      近期,收到许多咨询关于“文革”伤残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问题的来信,现统一答复如下:
      内党落字〔1988〕第4号文件规定:“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严重致残的干部、职工领到伤残证后,按照国家有关‘因公负伤待遇’的规定执行。”内党落字〔1990〕第4号文件规定,“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基残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可比照因公牺牲标准发给抚恤金。
      根据自治区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内民政优〔2007〕4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8〕155号)规定,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其中,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参照国家机关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内组通字〔2008〕67号)规定,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参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仍按照〔1988〕内党落字第4号文件规定的比照因公牺牲的标准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文革”伤残的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均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本刊政策顾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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