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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地方立法保护 促进民族医药发展

    时间:2021-06-10 00:04: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加强民族医药地方立法是填补民族医药地方法规体系空白、规范民族医药管理的需要,是破解民族医药发展中面临困难和问题的需要,是保证民族医药人员合法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需要,是保护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在当前我国出台民族医药法律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民族地区制定地方性民族医药单行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关键词:民族医药;地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R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9-0001-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指导方针,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指导方针,抓住发展机遇,加快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是每一个民族医药工作者必须深入思考并为之努力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医药事业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在医药卫生事业逐步西化的大潮中,由于民族医药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继承不足、发展迟缓,民族医药人员在“现代化”、“规范化”的过程中,生存空间日趋缩小,民族医药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得不到应有的地位和合法保护,民族医药无法得到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只有加强立法保护,才能破解制约民族医药发展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各民族自治地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民族医药单行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1 加强民族医药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1.1 填补民族医药地方法规体系空白,规范民族医药管理
      我国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民族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在防病治病和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但至今没有单独制定我国民族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当前民族医药管理在法律法规层面处于空白,虽然专家学者多方呼吁,但当前条件尚不成熟,短期内出台国家民族医药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各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本地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既可弥补民族医药管理的不足、填补体系的空白,又规范了本地区民族医药管理,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2 破解民族医药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民族医药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它不仅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繁衍生息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现在仍以其鲜明的特色疗效和“简、便、验、廉”的优势受到各族群众的欢迎,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发掘和整理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民族医药文献著作,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特色突出的民族医疗机构;成立了一批民族医药教学科研机构和民族药生产企业,研发和生产了一批民族成药,形成了民族药产业化的雏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对民族医药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但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法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民族医药发展中仍存在较多的困难和问题,严重制约着民族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其表现在:民族医药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级政府对其投入有限,不适应它的发展;民族医药人员急剧减少,人员老化加速,缺乏有力的继承、抢救、保护措施,一些名老民族医药人员的学术专长濒临失传,人才出现断层,学科带头人匮乏,民族医药后继乏人、乏术;民族医药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职称、执业准入、技术准入、子女继承、知识产权保护等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做出明文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民族成药生产及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管理全面西化,对民族成药及民族药医院制剂的生产规范及质量标准缺乏民族医药的特殊性;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机构的自主发展权益缺乏保障,经常受到忽视和挤压,以致日益消弱、失去特色,甚至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壤;野生珍稀民族药材资源缺乏保护,民族医药资源日趋减少。要扭转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解决民族医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民族医药的抢救性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推进民族医药产业化进程,更好地发挥民族医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民族医药的良好发展环境,只有通过建立民族医药法律法规来破题,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执业、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的民族医药工作新局面。
      1.3 保证民族医药人员合法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民族医药源于自然,源于各民族人民自己的创造和积累,为各民族群众的健康服务,在常见病、多发病和一些疑难重症的治疗上有独特的理论和诊疗技术,疗效确切,费用低廉。我国少数民族大部分属于“老、少、边、山、穷”地区,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以较小的投入换来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当前民族医药人员的执业没有法律法规保障,易被视为游医药贩遭取缔和处罚,使其不敢名正言顺地为群众看病以致技术逐步丢失。因此,各民族自治地区应制定民族医药法规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明确其合法执业地位,为他们提供一展所长的平台,使民族医药技术在实践中得到提升,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日趋多元化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作出贡献。
      1.4 保护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55个少数民族大部分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千百年来的民族医药的传承主要是口传心授。民族医药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一方面受到现代医药学的强烈冲击,始终存在被同化的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保护与扶持力度不够,民族医药正在日趋消失。加强立法保护,可以保护本地区民族医药与现代医药、中医药的协调发展,促进现代医药与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医药相互学习、优势互补、相互吸收、共同提高,使口传心授的民族医药文化得到系统的整理,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规范的技术标准,使民族医药这一民族文化的载体得以永久存续,做到有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2 加强民族医药地方立法的可行性
      
      2.1 从立法依据和上位法的规定来看具有可行性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规定:“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此均为各民族自治地区制定和出台民族医药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对民族医药管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民族医药地方立法可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的前提下,对民族医药的保护、扶持、发展、规范和管理进行合理的探索和突破,既可以弥补上位法管理上的不足,又可以为国家制定和出台民族医药法律法规作出有益探索,做好前期准备。因此,从立法依据和上位法的规定来看,加强民族医药地方立法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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