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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用“民族交融”替代“民族融合”?

    时间:2021-06-10 00:00: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问题缘起
      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国历史》(七年级上下册)中,原本常用的“民族融合”一词完全被“民族交融”所替代。进一步翻阅课程标准,才发现早在2011年出版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修订稿)》中,“民族融合”就已经变了面孔,只是未引起我们的关注而已。不仅初中课标、教材做了修改,高中课标也悄然跟进。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中,也是只见“民族交融”,不见“民族融合”。
      中学一线教师普遍感到困惑:什么是“民族融合”?什么是“民族交融”?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为什么要用“民族交融”替代“民族融合”?我们应当如何领会这一变化的精髓并付诸课堂教学实践呢?
      二、概念厘定
      何谓“民族融合”?一般情况下,“民族融合”指的是:“一指各民族在发展中相互接近、吸收,民族差别逐渐消失,世界各民族形成一个共同整体的过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结果是民族消亡。二指历史上一些民族(或其一部分)自然形成为一体的现象。”[1]孙进己在《论民族融合的不同类型及中华民族融合的不同状况》一文中指出,民族融合“是两个民族各自丧失部分特征,获得部分新特征,而形成新的民族。”[2]杨建新、贺卫光在《也论历史上民族融合的“良性发展模式”——与钱国旗同志商榷》一文中指出,民族融合“是两个以上的民族或其中的一部分,在长期的过程中,互相吸收对方的特点,从而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各自的一些民族特性或逐渐形成另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的现象。”[3]
      学界认为,“民族交融”是民族理论中的一个新概念,它与“民族融合”有着本质的区别。2010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4] 2014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5]2014年9月,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6]据此可以看出,民族交融是指各民族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在交往交流中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的过程,就是吸收各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建设共同的精神家园。[7]“民族交融是对我国各民族在当前的交往交流中共同性不断增加,相互之间的关系朝着更加包容、亲近、认同的趋势发展的概括,是为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提出的新思路。”[8]民族交融是民族关系发展中的一个自然状态,它意味着不同民族之间各方面交往、交流的增多,更多的是包容文化多元的心态和心境,一种对它文化的认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形态的认同。在此基础上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互帮互助,共同发展,是“和而不同”思想的真正体现。[9]
      三、主要区别
      如何用一种形象直观的方式来区别这两个概念,便于学生理解掌握呢?
      民族融合可以理解为:一是“一些民族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相互吸收对方的文化,逐渐生成新的特征和认同,最终形成另外一种民族的现象和过程。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述就是:A+B=C,或A+B+C+……=D。其中等号之前的字母表示相互交往的民族个体,等号后面的字母表示融合后形成的新民族。”[10]二是“民族在交往交流过程中共同性逐渐增长,互相之间最终完全融为一体,导致民族过程终结,民族消亡。若用公式进行表示,应为:A+B+C+……=0。”[11]前者属于过程性、阶段性的民族融合,若以泛义层面的民族而论,过程性、阶段性的民族融合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而后者应属于民族过程终结性的融合,也就是民族现象的消失,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民族自身”的消亡。[12]
      而民族交融既不包含旧族体的消亡,也不包含新族体的产生。“所以,民族交融若用公式來表示就是:A+B=A→C、B→C,或A+B+C+……=A→X、B→X、C→X……但这里的C和X不是一种新的族体形态,而是不同民族在互相的交往交流中,产生的互相交融的一种状态、一种共同性不断增长的过程。”[13]
      四、替代原因
      为何要用“民族交融”替代“民族融合”?根据上文对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二者有很大的差异。民族融合包含着民族差异的消失、民族消亡的意思,而民族交融则包含着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意思。鉴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发展状况,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提“促进民族融合”。
      金炳镐、毕跃光在《我国现阶段不宜提“促进民族融合”》一文中指出,“民族融合”不能作为我们的行动纲领和口号,人为干预和违背民族发展规律是非常有害的。主要是因为:第一,过早地提出促进“民族融合”思想,成了导致前苏联解体的催化剂。前车之鉴,教训深刻。因此,我国的党政机构、政治团体、新闻媒体在涉及到我国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现状的舆论导向时,多强调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凝聚力,不宜提“民族融合”“促进民族融合”。第二,历史学界“民族融合”的习惯用法不可演变为现阶段“促进民族融合”。因为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民族大融合”实质上是民族同化、汉化。[14]
      陆鹏、于潜驰、金浩在《民族融合:当前促进还是将来实现——民族理论前沿研究系列论文之四》一文中认为,除了吸取苏联“民族融合”的惨痛教训之外,还要排除“民族融合”观点的社会影响。首先,“促进民族融合”的观点容易引起各民族间的误解,容易使各民族之间产生猜忌和偏见,甚至是隔阂和矛盾,不利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中国各民族实现充分发展、多元繁荣的时期,如果当前以“促进民族融合”为目标和指向,无论是在民族理论学术界还是在民族工作者之中,都会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和举动,就会无视民族之间的客观差异、发展差距等,采取一系列“一刀切”“齐步走”的政策设计和政策措施,这必将损害已有的民族发展基础,同时对于推进各民族的进一步跨越式发展也毫无裨益。再次,如果在当前各民族差异突出、差距明显、差别很大的情况下提倡“促进民族融合”,那么,民族政策的导向就不是基于“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政策就荡然无存,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优势更无从谈起。“促进民族融合”观点和措施将对当前中国特色民族政策体系造成颠覆性的破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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