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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韦伯官僚制研究中存在的诸多误解

    时间:2021-06-08 00: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韦伯官僚制问题是国内公共行政研究的热点问题,并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存在对韦伯官僚制思想的诸多误解。本文即分别从韦伯官僚制的内涵、类别、功能及其与中国问题等四个方面分析这些误解,并指出导致这些误解的原因。文章最后认为国内韦伯官僚制研究仍处于较低水平。
      关键词:韦伯官僚制;公共行政
      
      马克斯·韦伯与马克思、涂尔干并称当代三大社会理论家,是现代社会理论的主要建构者。[1]不过在国内对韦伯学说的研究要远远滞后于对马克思甚至涂尔干的研究。这一状况的出现除了历史及意识形态的原因之外,对韦伯著作及其诠释成果之大规模引介的迟滞是最为直接的原因。然而,随着近年来这一现象的逐渐改观,韦伯学竟渐成为一门显学,其官僚制理论更是成为今年来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甚至历史学等共同关注的话题。但是,由于国内韦伯学研究的先天不足再加上学术研究上的急功近利倾向,结果导致相关研究成果出现了对韦伯学说的部分误读和误解。本文即围绕近年来关注度较高的官僚制理论,对这一现象做简单描述和分析。
      
      1韦伯官僚制研究中存在的诸多误解
      
      韦伯的所有著作集中关注于两个问题:哪些条件促使西方世界产生出理性主义和已取得支配地位的理性主义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前者是韦伯宗教社会学的主题而后者则集中在政治社会学。官僚制在这两个问题领域中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2]因此官僚制问题是韦伯学说的核心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对韦伯官僚制的把握就变得非常困难,稍有差池就变成“我注六经”。不幸的是,国内部分研究成果犯的正是此类错误。经笔者简单整理归纳,这些误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对官僚制概念本身的理解;划分支配(统治)类型的标准;官僚制的功能及其限制;官僚制与中国等。
      1.1什么是官僚制
      与韦伯处理其它社会概念不同,他并没有对官僚制下过任何定义。之所以如此,或许是因为韦伯并不认为官僚制是社会科学语言的一部分,仅源自“日常用语”。[3]韦伯留下的这一空白导致后来者在试图界定官僚制时显得有些无所适从,结果一些定义就显得轻率。如一篇文章把韦伯的官僚制理解为“剥削阶级国家以相对专业化的官僚为主体所构成的政府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总和”。[4]这一定义显然与韦伯的官僚制内涵相去甚远,韦伯很少从阶级的角度理解官僚体制,他的官僚制也不仅限于政府,而是可以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5]
      韦伯是从广义和狭义上使用官僚制概念的,即一般官僚制和理性官僚制。前者指的是现代组织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特征,后者即韦伯所认为的法理型支配的最纯粹执行方式。韦伯是通过描述官僚制的特征来界定官僚制这一“理想类型”的。他列出了职位阶层制、职位基于契约、固定薪资等10个官僚制特征。[6] 英国官僚制研究专家戴维·毕瑟姆将之简化为四个特征即:(1)等级制,即每个官员都明确地拥有特定的权限,并对其上级负责;(2)非人格性即每个官员的工作是根据固定的规则、而不是根据官员的好恶来确定的;每项具体事物都必须保留文字记录;(3)延续性,即行政官员是一个专职的薪金阶层,其职务稳定,并有望正常晋升;(4)专业化,即官员都是择优录用,受过专门训练,并系统了解所在领域的全部知识。[7]这些特征构成韦伯官僚制内涵的权威界定。
      需要另外指出的一点是在韦伯看来官僚制存在很多类型,理性官僚制只是其中最清楚可辨的一种,还存在其它类型如家产官僚制、世袭官僚制等。
      1.2划分三种支配(统治)类型的标准
      三种支配类型的划分即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是韦伯支配社会学最具特色的内容,也是国内韦伯研究者最为熟悉的部分,甚至达到谈韦伯必谈支配类型的程度。尽管如此,对这一主题的理解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分析韦伯区分三种支配类型的标准这一问题为典型。一本教科书将之归结为权力,[8]另一篇介绍性文章则将之归结为权威的合法化。[9]实际上,在韦伯著作中并不存在该问题的模糊性。“一种统治的‘适用’……可以依仗什么样的最后的原则,统治的基本类型就油然而生。”[10]所谓“最后的原则”即“命令权力分配的原则”。要理解该原则需要弄清韦伯在划分支配类型时对权力、支配(统治)以及正当性(合法性)等概念内涵及其适用范围的界定。
      与官僚制概念不同,韦伯对这些概念均做出了严格的定义。所谓权力“意指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指的机会,而不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是什么”。[11]支配,“是指一项特定内容的命令会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机会”。[11]在韦伯看来,权力概念的外延要远大于支配,后者只不过是权力的一种特殊情况。[12]在权力的一般意义上,支配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两种对立的支配类型——依仗利益状况和依仗权威——最为普遍。韦伯认为后者才是社会学需要关注的对象。权威指的是命令的权力和听从的义务。获得权威或者进行统治的关键在于参与者听从义务的自发性,即对秩序正当性的信仰。这种正当性可以由两种方式来保证即内在的或传统的和外在的或法律的。它们的基础源于传统、感情、价值理性或合法的成文规定。根据统治者通过“组织”进行支配或统治正当性来源的不同就可以将之分为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所以韦伯划分支配类型的根据既不是权力也不是权威,而是正当性的来源。
      1.3官僚制的功能及其限制
      几乎所有国内研究者都把韦伯的官僚制和效率联系在一起,认为理性官僚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观点在韦伯著作中也是随处可见。“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到处都是形式上—技术上最合理的”,[13]“它(官僚制)的纯技术的优势超过任何其他的形式。”[14]按照辩证法的传统,研究者同时也指出理性官僚制的弊端如僵化、官样文章、文牍主义等。但研究者在指出这些弊端时经常认为韦伯在研究或设计官僚制时往往局限于纯理论化或理想化,仅看到其高效率的一面。[15]这是对韦伯思想的一种严重误解。官僚制的诸多弊端在韦伯时代就已经成为批判的对象,韦伯在其著作中也多次表现出对作为一个阶层出现的官僚可能变成影响社会文化目标的政治力量的担心。“秩序人”,“铁笼”等词汇即是上述担心的写照。
      作为自由精英主义的代表,韦伯更为关心官僚制对自由造成的侵犯。而这一部分内容在国内研究成果中体现的并不明显,因而使得研究者更多地从改善制度设计层面减少其弊端。韦伯则强调议会制和大众民主在训练和选择政治领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一个优秀的政治领袖能够驾驭官僚部门使之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即限制官僚制带来的诸多弊病。
      1.4官僚制与中国
      中国官僚制问题是韦伯和国内研究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前者试图通过研究中国以揭示西方理性主义产生的独特根源,后者则主要借助前者的研究框架分析中国政制及为当前中国公共行政改革寻找借鉴。尽管韦伯自己宣称是汉学的门外汉,他对中国的了解也主要限于当时西方语境中的一些研究成果,以近一个世纪以后的视界复观其对中国的看法,其中势必存在许多“落后时代”的缺陷,但是,国内学界在韦伯将中国古代官僚制界定为建立在“适应现世主义”的“家产官僚制”问题上存在共识。即都认为中国古代官僚制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理性官僚制:在官吏服从层面强调个人效忠而不是官职义务;在绩效取向上以人格的个别主义为标准而不是非人格的普遍主义;在命令权力上表现为私人化的地方总督职权而不是科层式的公共职位;在官僚选拔标准上受到出身门第限制而不是社会拉平化和成就取向的门户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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