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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改革后的藏区法律与宗教关系现状

    时间:2021-06-05 20: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随着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政策的推行,以及藏区社会经济的后续发展,藏区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和全面信教的格局被彻底推翻,藏区法制现代化以及藏传佛教的世俗化,使得藏区的法律与宗教关系亦呈现出不同的态势。
      一、藏区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以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最高权威, 以社会的公正性、政治的民主性、权利的平等性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为追求目标的制度设计, 是由传统人治型治国方略向现代法治型治国方略的转化过程。”挣脱了宗教神学的藩篱后,藏区法律逐渐走向了法制现代化。在立法方面,藏区法律一方面认真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吸收借鉴藏区传统法律合理有益的成分,另一方面逐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和法律规范, 吸纳、融入了法治、自由、民主、平等、权利、自律、开放、公正、效率等法律元素,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用以指导和规范藏区人们行为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藏区民族自治法律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主要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组成。在执法守法方面,通过宣传民主、平等、自由等法制理念,逐步培养藏区人民宪法法律至上等法律观念,增强藏族人民的法律意识。在政法队伍建设方面,正在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结构趋于完整的政法队伍,并培养着重既熟知当地宗教戒律,又能掌握国家的法制动向的藏区本地人才,要求他们在藏区能够文明、友好执法,在藏区能够宣传法律的精神,调和法律与宗教习俗之间的差异。
      二、藏传佛教世俗化
      《宗教百科全书》对宗教世俗化这样界定,宗教“世俗化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宗教的意识、活动和机构逐渐地失去了对社会的重要性。”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后,藏传佛教在藏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对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不断的进行调整,以适应藏区社会的发展新需要,这种调整适应的过程是藏传佛教世俗化的过程。
      “宗教世俗化的目的就是将宗教的神秘外衣脱下,发挥它对社会的整合功能。”藏传佛教世俗化的主要表现为,由于现代化建设在藏区的推进,藏区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大转变,其结果是信教人数越来越少,寺院规模越来越小,僧侣的人数也在不断逐渐减少,寺院的宗教活动次数相对也减少。具体体现为:在信仰模式上,藏传佛教从之前主要关注神,调整为以人为本,更倾向于关注人的问题;在宗教行为方面,寺院或僧侣已不再是旧西藏时的双重身份,而是单纯的宗教组织,其行为也不再是政教合一体制下的行政行为与宗教行为的混同,而是更多投入到世俗社会,以“入世”的心态积极关注与参与世俗社会的各项活动,甚至“‘庆玛巴’(在家的居士) 不但不必剃度出家, 而且可以娶妻成家、養儿育女, 平时以世俗人的身份在各自居住的农村或草场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 只在农闲或寺院规定的宗教活动时间才履行宗教职责”;在传播模式上也发生了变化,电视、广播、网络、音像设备等传媒或传媒设备被用来为藏传佛教传经布道,传播方式越来越现代化。
      三、藏区法律与宗教关系
      作为社会治理的规范,藏区法律与宗教曾经一起发挥着社会治理功能,对藏区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西藏民主改革以后,随着政教合一的体制和全民信教的格局被打破,以及外界对藏区社会发展的影响,藏区法律吸纳、融入了许多新的法律元素,如法治、自由、民主、平等、权利、自律、开放、公正、效率等法律价值,更加注重从人的角度出发,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藏区法律法规在整个藏区发挥着自主性的社会治理功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藏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而藏传佛教,在西藏民主改革的推动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在藏区各项社会事业的推进下,在藏区人们思想的转变下,逐渐退出了政治舞台,回归到宗教的原始状态。藏区法律地位的提升与藏传佛教地位的隐退,使得藏区法律与藏传佛教的功能发生了不同的倾向:
      1、作用不同
      作为民族法的藏区法律同世界各国的法律一样,注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相对而言,藏传佛教则更加关注人们的内心世界。
      2、适用范围不同
      藏区法律规定藏区世俗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藏传佛教则调整教义教规,主要规定藏传佛教内部人员关系以及相关教义内容。
      3、实施方式不同
      藏区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法的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能够得到普遍的实施。藏传佛教则不再是现代藏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教义、教理和教规则只能依靠教徒及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皈依和的内心约束来自觉执行或履行。
      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切不能简单对立藏区法律与藏传佛教之间的关系。因为,藏区法律与藏传佛教作为藏族文明史中的两个方面,它们在价值理念上有共同的追求,在内容规范方面有重合也有互补,它们为社会正义、生活美好、人们善良共同努力。当然,也不可简单综合藏区法律与藏传佛教之间的关系。因为,藏区法律与藏传佛教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狭隘的、外在的、技术性的界定,而是一种有所倾向但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崭新形态。
      四、结论
      追溯历史往往能给当下以启示和借鉴。藏区民主改革以后,一方面,挣脱了宗教神学的藩篱,藏区法律逐渐走向了法制现代化,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藏区民族自治法律规范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在整个藏区发挥着其自主性的社会治理功能,为藏区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良多;另一方面,政教合一和全民信教的格局虽然被打破后,但是藏族传统的宗教观念和宗教影响却还根深蒂固,宗教与藏区法律的冲突仍不时发生,给社会安定和民族关系带来新的问题。加上,藏区庞大的僧尼与信教群众这个特殊群体的存在,使得藏区宗教与藏区社会的稳定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因此,根据民主改革以前的藏区法律与宗教的特点以及二者间的关系,协调藏区宗教与法律关系则成为藏区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的关键。
      (一)尊重藏区教统
      1、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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