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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慈善规范起步

    时间:2021-06-05 16:04: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2年2月底,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六部委联合发文,罕见地对宗教界事务进行专项规范。
       这份文件全称为《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积极支持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保证其活动得到平等对待。此外,还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的形式、原则、优惠措施加以明确。
       公益慈善界人士表示,宗教慈善的规模不得小觑,政府此举在尝试引导宗教界,按照公开、独立、透明的现代慈善理念,投身到公益慈善活动中。
       在现实中,当宗教慈善与社会公众发生联系,介入公共事务,则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则,比如现代慈善的信息公开、财务独立等专业原则,同时接受监管。
      但受困于社会组织登记难的现状,以及国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本身法人地位的缺失,中国的宗教慈善想要跟上现代慈善发展进程,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规范化尝试
       此次发布的《意见》,是中国首部专项针对宗教慈善的部门规章。
       过去,有关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模糊规定。
      而此次则明确列出了重点支持宗教界从事非营利活动的领域,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
       “这涵盖了公益慈善的大部分领域,范围很宽。”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郑筱筠评价。
       《意见》还列举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
       目前,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由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公益慈善机构按照性质不同,可以注册成为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随之获得法人资格。
      此次《意见》亦鼓励宗教界成立基金会等法人机构,从事公益活动。“这符合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专业化的大趋势,也有一整套慈善规则可以遵循。”郑筱筠说。
       而对于未注册成独立法人的宗教慈善活动,比如信众募捐、施粥、冬衣发放等,此前多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行开展,由其内部宗教规则自我约束。
      “实践中,多认为这是宗教内部事务,政府并不介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说。
      对此,《意见》也作出界定,鼓励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项目,“项目的设立及活动开展情况,应当报告宗教事务部门”。虽然“项目”本身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慈善公益项目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细则去运作,《意见》也并未作出解答,但体现了引导宗教慈善向专业化发展的意图。“毕竟这是一个指导性文件,强制性较弱。”刘培峰说。
       此外,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管,而对大量游离在民政序列之外、未注册为法人的宗教慈善活动,《意见》明确,将由宗教事务部门负担起监管职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情况和工作计划,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政府不应介入宗教内部事务,但公益慈善活动具有公共性,当宗教慈善不再限于其团体内部及活动场所,与社会公众发生联系时,也必须遵循相关的信息公开、财务独立等专业原则,同时接受监管。
       “郭美美事件之后,整个慈善界面临拷问,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一直缺乏规范,本身也存在风险,此次《意见》,对一些模糊地带作出明确。”刘培峰说。
      《意见》也引入了不少现代公益理念。
      比如,要求宗教界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要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实现公开、透明。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有人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聚敛钱财和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
      
      模糊现状
      中国宗教事业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迅猛发展。
      据官方统计,全国已有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共约13万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
      不过学界普遍认为,实际的信众规模可能大大超过官方统计。
       与此同时,宗教界在公益慈善领域日益活跃。
      目前,整个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的数量、资金尚无确数,但从历次不完整的统计情况,规模已然可观。
       2011年2月,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向舟山市政府捐款4.5亿元,用于朱家尖大桥建设,创下宗教界单笔捐款最高纪录,也改变了公众对宗教慈善零散、不成气候的固有印象。
       根据国家宗教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半个月内,国内宗教界共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其中佛教界约2亿元,道教界约4000万元,伊斯兰教界约2400万元,天主教界近1亿元,基督教界约1.2亿元。
      2010年4月,青海玉树地震后的两个月内,宗教界捐款捐物总金额近1亿元。
       近年历次灾难现场,宗教界人士的活跃表现和对灾民的抚慰,也令人印象深刻。比如汶川地震时,什邡市罗汉寺收容受灾群众、在方丈室设立临时产房,被广为报道。
      除救災捐赠之外,不少宗教组织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方式包括兴建救济院、养老院、医院,参与济贫助困、教育培训等。
      有天主教研究机构统计,截至2009年末,国内天主教系统内共开办有422个慈善公益文化组织,其中220多所诊所、81家养老院、44所幼儿园、22家残婴院或康复中心、35个区域性或教区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其中河北进德公益、辽宁盛京仁爱、西安教区社会服务中心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
       不过,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董栋的研究显示,宗教界开办的大多数社会福利机构由于达不到《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不能取得合法地位,尚处于“灰色地带”。
      这也是整个宗教慈善的缩影——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为数不多。
      据郑筱筠的研究,目前,国内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等注册的宗教慈善组织,影响较大的包括爱德基金会、福建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等,总数不足百家。
      但实际上以各种形式从事慈善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数量难以估算。
      
      法人身份难突破
       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难,在宗教慈善领域,显得更为突出。
       董栋研究认为,在法律层面,民政部门对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并无特别限制,只要这些机构能够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在组织上和运作上与宗教活动相分离,坚持非营利性,应获同等对待。
      但在现实中,宗教的敏感性导致民政部门有顾虑。
       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辽宁天主教社会服务中心,该机构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多年,为了淡化宗教色彩,该机构后更名为“盛京仁爱”,但屡次登记未果,只能挂靠在天主教辽宁教区,隶属宗教团体管辖,因而没有独立法人地位。此外,对宗教背景的公益慈善机构,是否应该算作宗教活动,能否纳入宗教局管理,没有统一认识和说法,宗教管理部门多不愿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独立注册更加艰难。
       “注册难”带来的一个后果是,相应的优惠政策亦无法落实。
       《意见》强调,宗教背景的公益组织、福利机构,也应同等享有现行公益慈善组织可享受的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
       一位研究宗教慈善问题的学者认为,宗教背景的组织在享受优惠政策上,常常难被一视同仁,《意见》试图对现状加以改变。但其中尴尬在于,现行财税体系下,税收减免、政府补贴,多针对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会、福利机构等,而宗教慈善组织无法注册,享受优惠就缺少主体资格。
       即使宗教背景的慈善组织取得了法人资格,也未必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2008年在中国注册的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是第一家境外团体在内地设立的全国性基金会,拥有佛教背景,慈济至今未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仍属少数。这也是中国慈善公益组织所面临的普遍问题。
      国内现有七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其余获准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多为上述全国性协会的地方各级分会,以及一些地方性民间信仰团体。据2009年的数据,国内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共约13万处,宗教团体约5500个。
       有相当数量的民间宗教团体,并未登记。至于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由宗教团体向宗教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后成立,隶属于其发起成立的宗教团体,也没有独立法人地位。
       另一个现实是,在中国,还有大量的宗教活动场所隶属旅游部门管辖,资产归属各地旅游局,产权纷乱。
       因此,宗教团体、场所的身份、产权限制等等因素之下,宗教慈善要实现现代慈善要求的财务独立、公开原则,显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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