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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精神与公安执法工作规范化运行刍议

    时间:2021-05-15 00:06: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物权精神影响公安执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体现。文章对公安执法工作中物权保护中公安立法工作不完善、公安执法主体缺乏物权观念、公安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做好相关立法的清理及衔接工作、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达到控权目的、公安执法工作中引入科学化的制度确保执法工作公开透明等建议对策。
      【关键词】物权精神 公安执法 规范化建设
      公安执法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其功能即是控制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公安执法工作的执法依据虽然包括公法,但绝非仅是公法,还应当包括私法的内容,否则,就不能叫作依法执法。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自然应成为公安执法的依据,于是物权精神影响公安执法工作自然就成为研究命题。
      物权精神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物权精神的内涵。精神是以纯观念、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制度)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法律精神是法律应达到的最终目的的一种状态。①精神作为意识层面的价值取向通常反应的是事物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法律作为人类意识的产物,是历经数万年的文化积淀、文明成果,法律精神就是其中对法律存在着的精华部分的价值判断。民法精神的核心内容是尊重人、关怀人、保护人。②民法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以及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追求和向往深深植根于其终极价值追求之中,完美贯彻在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之中。私权神圣原则即是民法精神的体现,它不仅强调人身权的神圣,同样强调物权的神圣,由此可以引申出物权神圣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民事法律规范,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物权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等内容,这些内容不仅为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私权利主体的物权提供了防止公权侵害的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使私权利益与国家利益平等得到了保护。这些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反映了物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即反映了物权精神。
      物权保护精神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私法是众法之基,欲治公法必先治私法”。③我们谈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自然先要从私法层面来谈。文章着重只分析物权精神对公法执法工作的影响。首先,物权精神保障每一公民个体的财产权利秩序与安全;其次,物权精神作为民法精神的内容,具有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同时,正因为物权的存在,才使公安执法工作有了界限,侵害了公民私权利应当赔偿成为一种执法意识,就是因为物权精神带来的影响;最后,依法执法必然包括民法,必然包括物权精神,因为物权观念和物权保护制度是民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构成了民法的半壁江山。不包含物权精神的依法执法是缺失的,也必然导致执法工作失范。
      公安执法工作中物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公安立法工作不完善,缺乏与物权法律规范的配套。立法方面的不完善是公安执法工作侵犯物权的主要原因。公安执法工作必须依法执法,但如果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公安执法工作的不规范。公安执法工作的依据除了《行政处罚法》、《警察法》等基本法律外,其他的则是由公安部或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定等。公安立法工作的现状导致公安立法工作的主体较多、公安立法层次较低,甚至存在冲突。公安立法的现状是导致公安执法工作不规范运行的一个客观原因。
      公安执法主体缺乏物权观念,强调权力本位。首先,由于公安执法工作实质上是一种资源分配和价值判断,公安机关自然拥有资源分配和价值判断的权力,一些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谋取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比如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了多罚款故意在路况较好的路段设置电子监控设施并且设置较低的速度限制,同时采取隐蔽拍摄等。
      其次,公安执法工作中权力本位意识仍然存在。如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与年检“捆绑”的现象即是权力本位的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与公安部第72号令即《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抵触,依据法理公安部的规定应当无效,但目前公安部并没有对此规定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明确废止该规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仍普遍采用这一“捆绑”的做法。
      公安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创新机制。目前我国警务机制仍不完善,警务机制的运行简单、粗放,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及合理配置,且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较多的控制资源或对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空间较多。如此,不仅造成了管理环节过多,执法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公安执法工作缺少透明度和开放性,监督机制不能良性运行。首先,公安执法工作缺少透明度和开放性。如公安机关直接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同时又对检验不合格或未检验的车辆进行处罚,由此滋生权力寻租现象,在程序上也出现了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使得机动车检测工作无法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和便民。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权力的扩张性得不到适度的控制,继而影响到经济生活的确定性、平衡性、公正性,甚至会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政治等领域。
      其次,公安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的主体不适格。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在综合素质和遵法守纪方面没有什么差别,被监督者无法产生敬畏感。同时,监督者缺乏严格的考核选拔机制,缺乏资格认证制度,从而无法由严格的考核选拔制度产生权威性,自然不会产生监督者的权威感;二是内部监督工作往往缺乏监督。三是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往往只是根据工作程序或领导的要求开展工作,却没有工作实效;四是内部监督往往是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
      最后,公安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司法监督。二是缺乏程序性监督。三是回避媒体监督或滥用媒体监督。四是缺乏民意的监督。民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往往需要经由上级领导重视或者媒体的强烈关注才能见到效果。否则,民众的监督言论往往泯灭在民众自己制造的喧闹中,但是不会被有关部门重视,更不会起到监督的作用。
      物权精神视野下公安执法工作规范化运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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