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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

    时间:2021-05-08 16:02: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不利于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本文对从刑法学角度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被害人 刑法学 犯罪论 刑罚论
      作者简介:杨丹丹,吉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0-02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刑罚,而被害人与犯罪与刑罚都有密切关系,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应该放在刑法学的重要地位来进行研究。然而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对刑法学中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因素的研究,从而推进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一、基于刑法学视角探讨被害人概念
      基于刑法学视角来看待被害人这一概念,我们发现被害人这一概念具有广泛性。诸多学者对刑事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有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之分,从广义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具体来说,广义刑事被害人包含了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狭义刑事被害人就是将广义刑事被害人中的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排除在外,而单指个体被害人。有部分学者认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均可称之为被害人。从上述观点来看,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界定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含了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将因犯罪行为而间接受到损害的人。由于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因此其被害人概念相对于犯罪学来说,相对较窄。这主要是刑法学与犯罪学说关注的问题角度不同,犯罪学关注与犯罪现象和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法学关注的是确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因而,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被害人因素会对人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犯罪类别,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多大等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刑法学视野下,对被害人这一概念的界定为包括一切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直接或间接、精神或物质损害的人。而这一概念中,被害人的界定范围较大,为了使其在刑法学视野下具有可行性,便于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则应将被害人这一概念界定为包括因犯罪行为而使其具体权利受到直接侵害并直接承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个人或单位。
      二、被害人是犯罪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刑法学中,犯罪概念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刑法理论的一切问题均基由犯罪概念而产生,因此,要在刑法学视野下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研究,就需要对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居于何种地位进行研究,这是对刑法学视野下被害人问题深入理解的重要途径。由于犯罪概念是由犯罪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共同组成的混合概念,在对犯罪概念中的被害人地位的研究上,可以沿着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两个层面对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进行研究。首先,从形式方面来看,我国刑法中,在1979年刑法中犯罪概念和在1997年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后者承袭前者并对前者进行修正的关系,两者都强调:“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成立犯罪。从而这一概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犯罪行为是侵犯了单位具体权利,还是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侵犯,都会使单位或个人成为被害人。从刑法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发现,犯罪行为必然会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相伴于犯罪而产生,虽然刑法法条没有明确地提出来,但隐含于法条之中,是犯罪概念形式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从实质方面看,从一般角度来说,由于被害人是社会的组成成员,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具体权利受到侵害,则也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基由被害人而存在。关于社会危害性这一观点也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违反,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法律秩序的破坏,而非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这一观点并未得到认可,但我们可以思考犯罪究竟是如何违反国家法律秩序,通过这一问题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违反国家法律秩序主要是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侵害或对国家管理权利的破坏构成的。因此,从违反国家法律秩序的层面上来对社会危害进行界定,也体现出犯罪实质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基由被害人而存在,是犯罪概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被害人因素在犯罪论中的重要作用
      由于被害人是构成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刑罚权的实际运行的各个环节与被害人因素都是紧密相连的,被害人因素对刑罚权的实际运行各个环节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一)被害人因素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
      我国刑法学学者对刑罚对被害人所具有的功能在很早时期就加以重视,有学者就指出,刑罚应当具有对被害人安抚与补偿功能,这类观点在中国刑法学中受到了广泛的认同。由于犯罪行为在刚刚发生时,会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物质损失或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巨大的侵害,使被害人的精神上承受较大的痛苦,往往引起被害人激愤情绪,产生要求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强烈愿望。而刑罚的安抚功能就体现在,刑罚执行于犯罪人,使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以使被害人的激愤情绪得到平息,被害人的精神创伤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将被害人从犯罪所造成的深切痛苦中解救出来。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随着时间的推延而成为被害人不远碰触的隐痛,因此,为了使刑罚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刑罚需要及时快捷。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是指刑罚使被害人在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具体来说,有精神损害补偿和经济损失补偿。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并不能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依法判处刑罚以实现对被害人的精神补偿或通过附带判令实现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补偿等同起来,因为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依法判处刑罚是刑罚安抚功能的体现,而通过附带判令实现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补偿实际上是属于民事赔偿,而不能说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刑罚补偿功能的体现。因为刑罚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显得极为重要。联合国1985年11月25日出台的《为犯罪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明确提出,在因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被害人如果无法从犯罪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补偿时,国家应向被害人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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