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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高发的原因

    时间:2021-05-07 16: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犯罪总是特定政治、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下的反社会行为,而现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上述因素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犯罪现象也相应发生质和量的变化,因此为了更好的预防犯罪,就必须对上述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以作出更完善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社会因素 人口流动 市场经济 社会转型期
      
      在研究中国当前犯罪状况的时候,首先着眼于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而中国当前最大的社会现实,就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整个社会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纬度都出现了高度分化,促使社会原来的结构逐渐解体,在这样的磨合和过渡时期,我国原有的控制模式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都大大减弱,甚至部分完全丧失,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出现失范或紊乱状态。所以,我国现阶段犯罪所呈现出的高发态势是我国社会现实的一种客观反应。正视这一客观社会事实,才有可能在人力可及范围内理性地规划和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从而最大限度地在遏制犯罪恶化发展趋势的同时,促使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影响犯罪的社会因素的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与微观层面的学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这么多的因素,着眼于现实意义,在此着重就中国转型时期出现的、影响现阶段犯罪的主要社会因素分析如下:
      
      一、经济因素与犯罪
      
      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具有十分广泛而紧密的联系。现代中国社会转型以从计划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转型为标志。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必然要求政府的计划供给日益淡出,但目前政府淡出的非主动性和淡出的不平衡性,正视导致包括违法犯罪现象在内的大量社会问题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比如市场经济带来的劳动力的广泛而自由的流动。虽然,人口流动满足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但是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给社会治安造成的威胁,也是最主要的负面效应之一。
      市场经济本身所蕴含的竞争机制。不正当的竞争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正当的竞争必然导致一些企业的破产和倒闭,这就会使大量的人群失业,大量的失业人群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压力,也在一定犯罪内会扰乱现存的社会秩序。并且市场经济过分的注重物质利益,信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这和传统的重义轻利、知足长乐的价值观念相冲突。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成功与否最重要的标志,所以一些人为了金钱完全抛弃了传统的价值观念,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政治因素与犯罪
      
      政治冲突和政治制度方面的缺失都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政治权力分割、平衡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措施,这也是古今中外的政治实践所证明了的一条政治规律。在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弊端包括权力缺乏制约、官僚主义等等,最主要的是权力设置和运作过程中缺乏制约和可问责性。我国现阶段犯罪持续增长,特别是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的因素之一,就是在新旧体制转化过程中存在的真空和漏洞,导致了权力运行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上述制衡原则,这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权力的设立与授予具有随意性。在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设立和授予必须程序法定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于实行市场经济和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需要,权力系统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趋势,即:放权、松绑。这本来是要改变以往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但这也是政府立法权不断膨胀。任何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政府立法也不例外。授权不明确、标准不确定,程序不完善等多种原因,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发生滥用权力的现象。
      2.权力的运行缺乏有力的监督体系。权力的自我扩张决定了权力的运行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就会给各类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因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成为预防职务犯罪和减少腐败现象的根本之举。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生活中,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监督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的现象。党内监督主要包括纪检机关的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以及普通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然而负有纪检职责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却是由党政主要领导决定,因此,党内监督难以真正到位。实践中,人民代大会得便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缺乏主动性。我国的司法监督体现在检察机关方面,主要是行使法律监督权,但这种监督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就性质而言,这种监督只是一种被动而低效的事后救济,对公务人员所能起到的威慑作用和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都十分有限。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官本位思想严重,社会公众缺少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而这本身就决定了这方面的监督无法发挥功效。
      
      三、教育、家庭因素与犯罪
      
      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多中弊端,比如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素质教育,学校把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学校很难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法制教育更无从谈起,心理教育严重滞后甚至是空白,学生更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因素的诱惑而犯罪。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正常社会化过程的第一个场所。它承担着教育子女,使社会主导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内化为其人格结构的组成部分的职能。这种内化过程是长者尤其是父母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的言传身教过程和对不良行为倾向的及时发现与矫正过程的统一。英国著名学者洛克曾指出:“我们幼小事后所得印象,哪怕是及其微笑,小到几乎察觉不到,都有极重大、极长久的影响。”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自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的传统家庭结构解体与功能变迁趋势在当前又有新的发展,这具体表现在:一,离婚家庭增多;二,单亲家庭有所发展;三,出现了新形式的“空巢家庭”,即父母因生活压力均外出打工或都忙于劳作,缺少与子女的感情沟通,造成子女情感社会化的缺陷;四,家庭教育观念与手段落后于时代和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不能有效完成家庭的教育任务。
      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功能的种种缺陷和不足,使青少年在其人格系统形成的关键时期,难以避免地遭受各种误导和挫折,直接阻碍了其初期社会化过程的顺利完成。从犯罪生成意义上看,这种社会化过程的障碍,将严重降低青少年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遭受挫折的耐受能力和抵御外界或诱惑的抵抗能力,这种人格结构方面的缺陷,就更具有了诱发和促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
      [2]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周东平编著,《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宋浩波,《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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