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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易出现的侦查监督的漏洞

    时间:2021-05-06 00:04: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中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虽然其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普通刑事案件,但往往最容易在执法中出现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担负着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笔者在基层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多年,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针对公安派出所在侦查工作中涉及的立案、破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行为合法性等几个方面,试就侦查监督科如何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 刑事侦查工作 加强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鲁永刚,天津市塘沽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60-03
      公安派出所对我国的公民来说都很熟悉,它是公安机关派驻到各街道、乡镇履行公安职责的最基层部门,派出所的职责几乎包括了公安机关的各项职责,除了户籍统计管理、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等职责外,同时承担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接群众报警之后处警而最早介入案件的是派出所民警,经初步调查后,除对于侦查难度大的严重刑事案件需移交刑侦大队侦查外,其他认为自己能够侦查的案件,派出所就会留下自行侦查。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包括受案、立案、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等环节,其侦查的一般都是普通刑事案件,但实践证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往往最容易在执法中出现问题。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其中对公安派出所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相应担负着该职责。具体来说,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派出所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除了对公安派出所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外,还要进行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笔者在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工作多年,现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试就侦查监督科如何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对刑事立案加强监督的建议
      在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中,由于派出所民警的职责较多,办理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又有治安案件,所以其办理的刑事案件数目自然比刑侦大队的民警少,加之案情给人的感觉也较简单,导致有些派出所民警缺少办案经验又不注意加强理论学习,在处警时难免对案件不能细致侦查,仅凭主观臆断,从而在立案方面出现问题。有些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没有发现,而是草草地以治安案件结案,导致有案不立,使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有些对于自诉案件或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却立案侦查,形成错案。
      侦查监督科可以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来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的案件因为不了解情况,就缺乏监督,从而出现立案监督不及时的情况,一些能够立为刑事案件的线索得不到有效监督,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处罚,就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最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笔者举一强迫交易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夫妇在区中心某繁华地带商业楼的高层开设一美容店,在经营中其先以免费试用产品为诱饵将顾客骗到店内,在给顾客做了一次美容服务之后便用言语进行威胁甚至采取暴力,强迫顾客购买店内的美容消费卡或交纳高额美容费用,进行强迫交易。该种经营方式在案发前该夫妇已持续数月有余,期间众多青年女子被强迫接受该服务,被害人在被强迫之下均想愤然离开,然而被强行阻拦,结果曾有一被害人当场割腕方才离开,另一被害人被殴打致轻微伤,众多被害人中有些人事后报了警,派出所民警也曾多次处警。直至案发前,一对亲姐妹被骗到该店,当场遭到言语威胁,被强迫购买美容消费卡或交单次费用,其中妹妹在恐惧中跑出该店坠楼身亡。本案在提捕后,经审查发现公安派出所对二姐妹事件发生之前本案所涉及的强迫交易事件均没有立案侦查,然而根据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在有被害人因此案被鉴定出轻微伤时或者有三名被害人报案被强迫交易的事实被查证属实时,本案早就应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如果那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不会有之后的严重后果发生。本案充分体现出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进行监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派出所的立案监督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将只限于书面审查,增加走出去、主动监督的方式,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定期翻阅公安分局“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和“110网络派单系统”这两个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的数据系统,定期同时翻阅公安分局有关治安案件的案情及处罚登记,加强对立案线索的监督排查,从中查找公安派出所是否有刑事案件该立而没立的情况。
      2.建立与辖区各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有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据此分析派出所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及时指出正确的指导性建议。并时常组织侦查监督科的干警经常深入派出所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开展业务交流,给予理论和经验的帮助,同时了解派出所民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增进共识,减少分歧。
      二、对侦破案件方面加强监督的建议
      对于侦查机关来讲,刑事案件破案率的多少最为关键,这也是社会民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影响案件破案率的因素公安派出所与其他侦查办案单位一样无非都有两个,一个是在侦查中因采取侦查措施不当或粗心大意,耽误了获取证据的时机,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成为悬案;另一个则源自主观因素,立案后故意不积极侦查,能够侦破的不侦破,使案件久拖不结,这种情况应为案件之外的人情、关系所致,难免出现。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派出所在侦破案件方面加强监督,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刑事案件的侦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间间隔越长,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侦查监督科在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中要及时获取派出所认为证据有问题的案件的信息,强化提前介入制度,帮助办案民警分析案件证据情况,在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方面提出指导性建议。
      2.侦破案件不积极,故意使案件久拖不结,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侵害后长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侦查监督科对此应加强监督,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实践中可定期要求公安派出所对立案后未侦破案件的统计进行通报,附基本案情和被害人、主要证人联系方式,侦查监督科定期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可与被害人、主要证人进行联系,了解情况,监督侦查。
      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加强监督的建议
      公安派出所在侦破一个刑事案件后,对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强制措施,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另外的强制措施就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上,公安派出所的决定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这其中对于公安派出所提请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科可以直接通过审查案卷发现监督线索,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案件不经过侦查监督科审查,这时如何进行监督,更好地完成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关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正确性的监督,对此我们也应认真思考,寻找监督措施。对该方面的监督,笔者建议: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公安派出所将有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监督科在审查案件时在审查对提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追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形检察机关了解案情,可以直接做好监督工作。对于案件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且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几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这样侦查监督科见不到案卷就不能直接进行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实际上一年下来,就连有多少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检察机关都不清楚,更别说监督。因此,应建立要求公安派出所定期对被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进行统计、通报制度,建立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统计、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的情况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不会漏掉监督对象。举一例可证明该监督措施的必要性:笔者承办过一个案件,公安机关在该案中提请批准逮捕六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六名犯罪嫌疑人除同时作案涉嫌一起寻衅滋事案外,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还伙同张某作案涉嫌一起故意毀坏财物案。经审查案卷,三名犯罪嫌疑人伙同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发生在六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寻衅滋事之前,当初三名犯罪嫌疑人与张某一起已被某派出所取保候审,此次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被刑事拘留,笔者在审查三名犯罪嫌疑人之前涉嫌的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时,发现了派出所在对其同伙张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出现的问题。张某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其在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处组织者、指使者的地位,案发后因自动投案、主动赔偿损失及毁坏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等原因被取保候审,但笔者注意到张某曾在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卷中附有张某的前科减刑释放决定书,其释放时间是2006年3月10日,而此次故意毁坏财物的作案时间是2011年2月26日,即张某系在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次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安派出所对张某取保候审属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对张某应追捕到案。通过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想到,如果与张某一起作案的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不再次作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伙同张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经过报捕阶段,侦查监督科就不会发现公安派出所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具体操作时应由公安分局法制部门定期将被各个派出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员的涉嫌罪名、具体案情、诉讼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交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侦查监督科负责审查的干警必要时可以调取侦查卷宗,发现应当提请批准逮捕的即要求公安派出所提请批捕,同时若发现对没有涉嫌犯罪的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应要求公安派出所撤销案件,需要治安处罚的做相应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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