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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下刑事错案防范探析

    时间:2021-05-06 00:04: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刑事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至关重要的一环,但我国现行的侦查活动存在种种漏洞,不仅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而且是生成刑事错案的重要根源。针对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证据学原因,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有必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中对侦查机关的错案防范加以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事侦查;错案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6.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0-0103-04
      一、引言
      近些年,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围绕错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错案的认定标准可区分不同的语境来研究,生活语境中的“错案”应遵循普通人的思维逻辑,以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为准;司法语境下,“错案”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存在不当行为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定罪量刑事实不符合案件事实真相两种。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后者主要包括无罪被作有罪处理和有罪被作无罪处理两种情形。从审判中心主义视角看,错案主要有错判(Misjudged)和错放(wrong acquittal)两种形式。其中,前者同时可能放纵了真实的罪犯是典型的错案,学术界一致认为一个错判中有两个错案,这是错案研究的“短板”,有效防治错案,应当积极解决这一“短板”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下的“错案”预防就是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错案预防方面的功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通过大量的司法判例逐步形成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原则经历了一律强制排除到原则加例外排除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两种: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分别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和相对排除规则。近些年,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切实防范错案的指导意见,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错案预防方面仍存在失灵和异化的风险。
      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冤假错案一次又一次使司法蒙羞,司法公信力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欲要研究新时期的侦查机关错案预防,应先分析“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所在。侦查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初始机关,对错案的形成具有程序上的先导性和机制上的基础性,但我国现行的侦查活动存在种种漏洞,不仅影响着其作用的发挥,且是生成刑事错案的重要根源,因此,侦查环节是刑事错案防范的重中之重,必须把规范、完善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作为基点和重点[1]。本文运用大数据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防范错案功能实现上的障碍,同时参考域外相关制度和經验,思考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错案预防中本应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进而实质化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使侦查阶段错案防范体系更加系统、全面。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灵致错的成因
      网络随机调取30起错案样本,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成因整理分析发现,侦查阶段错案成因有“刑讯逼供”“被害人虚假供述”“证人虚假证言”“无罪证据被忽视”“鉴定意见有瑕疵”和“被害人或目击证人辨认错误”六大类;庭审阶段错案成因主要是“忽视辩护意见”“辩方启动排非申请未被支持”和“非法证据原判中未被排除”三大类。在“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侦查人员办案“口供依赖”,刑讯逼供不可避免,采取由供到证的侦查路径,即使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有瑕疵,法院也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以上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灵导致的刑事错案,也反映出“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一)相关规定不明确
      自2010年以来,我国在短时间内密集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确立了以强制性排除、裁量性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三元并立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2],初步形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并且在2012年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规定纳入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杨宇冠教授的调研结论[3],尽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然难以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具体表现为:(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并没有明确界定,给解释和适用上述规定留下较大空间,从而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排除非法证据没有规定程序性的救济措施,也没有建立起结果性制裁理论。美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以来,美国警察不得不用提高侦查水平的方式避免所得证据被排除的情况,美国警察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生违法取证的情况呈下降趋势。所以,结果性制裁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要义。同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定不明。样本中的案例,无一涉及物证、书证的排除,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物证、书证的查证与认定,也只能算司法机关取证行为模式的规定。目前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范具有很强的宣誓色彩,物证、书证的排除难以落到实处。
      (二)取证行为不规范
      在33个样本案例中,因无罪证据被忽视而致错的约占样本案例的54.5%。侦查取证本是系统而全面的工作,但侦查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先入为主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样本案例中,几乎每一件错案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和被告人虚假供述的存在。侦查机关作为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几乎拥有可以不受检察机关控制,运用强制措施收集案件证据,迅速查清案件事实的权力。上述表格所列的错案成因中,被告人虚假供述、鉴定意见有瑕疵、被害人或者目击证人辨认错误均是由于侦查机关不当运用强制措施收集证据导致。并且实践中,侦查机关仍然存在着重视主观证据、忽视客观证据的收集,重视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忽视关联证据的收集侦查倾向。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并且以言词证据为中心补充收集实物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上做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预期,其解决也绝不能依赖最后法庭审判环节,应该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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