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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侦查策略与欺骗

    时间:2021-05-05 12:03: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侦查策略作为侦查工作中的全局性的、指导性的方法,在各类侦查案件中广泛应用。侦查策略中的欺骗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制的欺骗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侦查策略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化,因此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侦查策略,防止异化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侦查策略 侦查措施 异化现象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30-02
      
      一、侦查策略的概念
      所谓侦查策略是指侦查主体为达到一定的侦查目标,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对一定的侦查对象而采取的灵活有效的方法。既侦查策略就其本质而言是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人、事、物所采取方法的过程和结果。
      侦查策略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是侦查行为的前提,是侦查措施的根本。在研究侦查策略的同时,关键要深入理解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侦查策略是侦查措施的指导,其对全局性的侦查工作具有统帅的作用,对刑事案件起着指导作用,且对侦查行为本身起着设计作用。从宏观上讲,任何一个侦查措施都是整个侦查策略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侦查措施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讲究策略方法。许多侦查措施的实施实际上就是运用侦查策略的过程。只有运用了正确的策略,才能将各项具体的侦查措施有机的联系起来,发挥实效,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其次,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实现的保证和媒介。所有的侦查措施都是固定化的法律手段,既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措施,也包括侦查机关制订的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既包括公开的侦查措施,如搜查、讯问等,也包括秘密的侦查措施,如守候监视、卧底侦查等。这种被法律固定化、原则化的侦查措施必须要经过合理的统筹、规划,经过策略性的研究才能具体的应用到相关的案件中。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在区别和联系之中形成一个有机体,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实施的手段和方法,而只有通过侦查人员巧妙的运筹帷幄,施计用策,侦查措施才能发挥其实效。
      侦查策略作为侦查工作中的灵活有效的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和实践来源。首先,侦查策略吸收了军事策略思想中的合理成分。中国古代军事、行政、司法合一,军事领域与侦查领域的相似性促成了军事策略迅速向侦查策略的转化;其次,侦查策略有其广泛的科学渊源,是在借鉴和移植其他科学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侦查策略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如法学、心理学、决策学中的相关理论,为我所用,在侦查措施的具体的运用中发挥了实效;最后,侦查策略的最为重要的来源,既侦查策略理论的实践来源。中国自古以来侦查思想极为丰富,尤其是与古代纠问式诉讼制度和侦审合一的办案体制相适应的审讯策略极为发达。在当时刑事技术极为落后的情况下,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这使得刑讯逼供极为盛行。同时,从唐朝时期的跟踪盯梢,到清代出现的狱内侦查,都表明秘密侦查在古代也非常普遍。
      二、侦查策略中的欺骗
      如前所述,侦查策略吸收了军事谋略中的合理成分,且在古代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军事谋略强调的是在用计、用谋上要灵活多变,“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欲擒故纵,诱敌深入”。这就必须掩盖己方的真实意图,采用“欺骗的手段”诱导敌人,最终以谋制胜。同时,中国古代和近代的秘密侦查策略方法在侦查策略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秘密侦查策略和措施中必然含有诸多“隐瞒”和“欺骗”的成分,这是秘密侦查策略和措施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所谓“谋成于密,而败于泄”,为了顺利侦破案件这些隐瞒真相的方法是应有之义。
      目前,侦查策略中的“欺骗”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所讲的“欺骗”的异同成为争议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侦查策略中运用的欺骗与一般定义上的欺骗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一般而言,欺骗是对人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为了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行为。然而侦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使用的欺骗性侦查手段,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犯罪行为是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而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所采取的秘密的,带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策略,其目的是为了对蔑视法律和道德的犯罪行为进行揭露和惩治。故而,这种欺骗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不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对侦查策略中的欺骗可以一分为二的看待,侦查主体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定所采用的,不与普遍的社会道德相违背的欺骗手段,既笔者所谓的侦查策略中可以采用的欺骗手段;同时,不能否认侦查策略中的欺骗手段可能导致异化现象的出现。如,对秘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拒不配合侦查机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再如,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采用了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侦查策略中的欺骗手段的异化即纳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之内,由于其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基本的社会道德理念,是我国刑诉法中所禁止的“欺骗”。
      在侦查工作中采用一定的欺骗手段是完全必要的,其必要性由以下诸因素决定:
      (一)由刑事犯罪的性质和侦查策略的性质所共同决定的
      刑事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为我国现行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侦查机关是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国家机关,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完成自身肩负的使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目前的犯罪日益呈现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往往会用尽浑身解数,采取种种狡猾手段实施犯罪并掩盖罪行。因此,面对狡猾的犯罪分子,为了及时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就必须在法律和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带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策略。
      (二)欺骗性的侦查手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小于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不能否认,使用欺骗性侦查行为有很大的风险,一旦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设计和使用不当不仅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和主流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但是,这种负面影响远远小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揭发犯罪嫌疑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一些合法的欺骗手段是完全正当且必要的。
      (三)合法且适当的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不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
      刑事犯罪行为不仅是违反现行刑事法律的行为,同时也与社会基本的道德观背道而驰。侦查机关采取欺骗性的侦查手段,正是为了惩治这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恶劣行为。因此,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知情权等人身权利,但其总体上是为了维护法律和道德而采取的行为,而不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侦查机关采取的欺骗性的侦查行为,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是能够为法律和社会道德所容忍的,也是能够被公众认可和接受的。
      综上,正当的使用欺骗性的侦查策略与我国的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矛盾的,但必须要注意度的把握,防止侦查策略性质的异化。侦查策略的异化现象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侦查策略。
      三、侦查策略的完善
      (一)严格限制侦查策略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目前,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侦查策略种类繁多,如“内紧外松,暗侦明撤”,“利用矛盾,各个击破”等。这些侦查策略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制,且其本身也无好坏之分,但是有些策略运用的结果的消极性明显大于其积极性。因此,应当通过法律对侦查策略的种类加以规制。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活动,包括侦查策略的设计和运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片面强调侦查策略的灵活性而忽视其合法性。具体而言,可以将一些已经通过实践加以证明的消极的侦查策略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出来,禁止在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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