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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侦查观念的转变

    时间:2021-05-05 12:02: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浙江叔侄冤案”引发了侦查学界对于转变侦查观念的探索和思考。在我国的现行侦查体制下,侦查活动存在“口供中心主义思想”、“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侦查体系不合理、思想消极等与刑事诉讼法理相冲突的观念认识。对此,我们需要构建合法合理、重视程序、方法多元的侦查观念。进一步提升侦查机关活动的公信力和准确度,有效促进侦查观念的变革,为侦查活动的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侦查观念;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一、案例引入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宣告无罪,案件以张辉、张高平叔侄拿到无罪判决书而告终。至此,两名被告因2003年5月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近几年来,出现的几起震惊全国的冤案,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大多是由于违法侦查带来的恶果。侦查是刑事诉讼一个基本的、独立的、重要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后续各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起诉或审判能否进行顺利,若侦查存在偏差或疏漏,会给起诉或审判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可能产生冤假错案。
      从“浙江叔侄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着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线人”的秘密侦查手段不合法,侦查人员不重视DNA、视频监控、通话记录等有关线索、物证的收集,侦查人员传统的就案论案的狭隘侦查方法,未能较好把握明确的侦查方向等各种问题,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本文以此案引入,试析我国现阶段侦查人员存在的侦查观念冲突问题,旨在提出侦查观念转变的切入点,使得侦查工作更为客观明确、具体高效。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审查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证据,防止此类证据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负面引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一方面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对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的诸多环节中,如何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合法取得证据,是案件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也是对传统固有的侦查思维的冲击。改变侦查中长期存在的“口供中心主义思想”、“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以及解决侦查体系不合理、思想消极等观念,逐步构建合法合理、科学完善、重视程序、方法多元的侦查观念,是完善我国侦查工作的必由之路。二、我国现阶段侦查中存在的观念冲突(一)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未彻底转变
      口供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中,“口供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此外,我国能够分配给公安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相对低下,导致部分侦查人员仍然过度地迷信口供,给侦查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
      1.口供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也恰恰由于口供这一快捷的取证途径,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依赖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通过讯问获取口供,发现侦查线索、获取证据的思维定势,使得许多侦查人员一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便将大部分时间精力都集中运用在讯问这一侦查措施上,忽视了其他侦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对于较为客观科学的“物证”往往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并且,一旦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随后的侦查取证工作上极容易发生偏离,侦查工作明显缺乏客观全面的认识。
      2.由于过分地追求侦查讯问价值,“侦查人员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诉讼主体的地位,纯粹成为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①(二)重实体、轻程序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思维惯性的影响,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偏重发现实体真实而忽视程序正当性的司法理念普遍存在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部分侦查人员长期以来都更为重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不太重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②在侦查实践中,仍存在不合程序的侦查行为。侦查人员为了追求实体方面的目的,忽略了程序方面的瑕疵甚至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财产等权利,而且还可能导致部分侦查人员产生特权思想,在侦查过程中为所欲为,给后续刑事诉讼程序带来很大的困扰,有时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产生不良影响。(三)侦查人员受到各方面施压
      “我国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基本存在一个‘通病’,即侦查人员巨大的工作压力,尤其是在侦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以及诸如“限期破案”、“快查速办”等要求带来的种种压力,加上对可能的升迁、荣誉等诱惑,导致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速度而忽视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与文明性,无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③
      近些年提出的“命案必破”,强调侦查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进行侦查破案,其本意及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应认识到,由于受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少数案件存在暂时无法达到破案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若仍一昧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侦查人员增添无形的巨大压力,加上外界、上级等各种干预施压,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在一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而证据又相对不足时,为了逼其认罪而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酿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四)错误的思想观念
      1.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明显,往往强调国家、集体利益,忽视个人权利。侦查职能属于国家职权的一部分,部分侦查人员仍存在权力至上的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形成了公权力的膨胀,忽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2.我国的侦查过程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秘密性,但部分侦查人员未能正确理解保密的合理界限,异化成“侦查神秘主义”的错误思想观念,在侦查中违法滥用秘密侦查手段,非法取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3.侦查人员基于错误的“经验主义”,囿于“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原心定罪,甚至仅凭内心好恶评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为了验证自以为是的侦查结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视犯罪嫌疑人辩解为狡辩、抵赖,不经调查核实而一律予以排除。三、侦查观念的转变的切入点(一)强化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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