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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

    时间:2021-05-05 04:02: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公诉环节;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关乎国家如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且牵涉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如何科学配置。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具体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逐步完善,同时与其它措施相衔接,进而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公诉环节中补充侦查的内容的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巧妙衔接,充分体现着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任务,更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与时俱进。一、补充侦查的渊源和发展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存在证据问题时,就需要通过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来弥补,以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了控审分离原则,作了两点修改,一是明确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二是明确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修改补充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目的在于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期望通过上述的两点修改起到遏制超期羁押的作用。关于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原《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中第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形、期限和次数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审查起诉阶段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做出了新规定,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的这种修改正体现了我国诉讼观念从单纯的认识论向程序公正主义的迈进。二、公诉环节中案件补充侦查的特征
      从法理上讲,公诉环节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是作为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诉讼程序,它并非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必经的程序,也并非公诉过程中所必需的诉讼活动。
      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退补的进行是为公诉之需,其根本目的是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二是针对性较强,主要是为弥补以前侦查过程中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缺陷;三是具有重复性,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补救性措施,是对侦查活动的补充和延续,是在新的诉讼阶段中,针对新的情况进行的诉讼活动。四是属于一种刚性监督,是公诉部门根据其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而在刑事程序中引起相应的后果。三、滑县院受理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
      近三年来,滑县院受理侦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数、审结数、退回补充侦查数统计如下:
      分析以上表格,近三年,滑县院受理案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数分别占当年受理案件数的5.95%、7.31%、6.52%,总体上变化较为稳定;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数分别占当年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的31.25%、40.82%、26.83%,与一次退补数的变化相比,变化不稳定。在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近三年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中诈骗案23年31人、盗窃案11件16人、寻衅滋事案9件26人,分别占一次退补总数的18.9%、9.0%、7.4%。其次,还有强奸案、抢劫案、拐卖妇女案、拐卖儿童案、故意伤害案等。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中,以诈骗案、盗窃案、寻衅滋事、强奸案居多,共占二次退补总数的51.2%。除此以外,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引诱、容留卖淫案,窝藏包庇案、敲诈勒索案等。(二)需要补充的证据类型较为集中
      具体表现为:事实部分交代不清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诉、尚未取证的且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前后陈述不一致的陈述或证言、申请重新做鉴定的结论等。(三)不涉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滑县院的办案实践中,尚未存在因对证据的非法排除而退补的情形。(四)退补的期限和次数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由于受理案件的类型较为集中,且不存在非常复杂的案件,因此,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中一半以上能够在一个月内按照检察机关的退补意见侦查完毕并补充材料。其中约占一次退补案件总数的33%案件需要二次补充侦查,而基本上能够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新刑诉法对公诉环节补充侦查内容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补充侦查的内容有了更为详细且适应司法实践要求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与原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相比,新增了第一款“认为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审查起诉阶段中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补充侦查的范围和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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