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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时间:2021-05-05 00: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9年10月14日晚,河南青年孙中界挥刀自断手指抗议上海“钓鱼执法”,引起全国媒体和广大网民高度关注,把此前已经备受争议的上海运输管理部门“钓鱼式执法”事件推向一个新高潮。10月17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严肃处理。而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的调查结果却是,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这一调查结果的公布,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上海浦东新区决定由法制办牵头,组成新的调查组重新调查。10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孙中界事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浦东新区政府当天宣布“孙中界事件”为“钓鱼式执法”,此前的初步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上海市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上海市监察局12月7日在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月星、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因对10月20日对外发布“孙中界事件”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此,“钓鱼执法”事件画上一个句号。
      
      一、“钓鱼执法”源流考辨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和正当防卫一样,它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下,才从事的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有学者认为,“钓鱼执法”这个概念,目前在任何教材、专著及论文中均未明确提出。“钓鱼执法”可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采取的执法手段。虽然“钓鱼执法”或“诱惑执法”本身是一个偏向贬义的词语,含有欺骗的意味,由国家来实施这样的欺骗行为似乎不具有正当性基础,但“钓鱼执法”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手段上都有其合理性。
      
      二、“钓鱼执法”法理辨析
      
      有专家撰文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诱惑侦查从实体法上看,违反了罪责自负的原则,从程序法上看,违反了侦查手段法定的原则,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诱惑侦查之非法性正表现在违反了刑诉法先有犯罪事实,后有立案侦查,然后才是侦查手段的运用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犯罪事实是已经发生而后被发现,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然而实践中采用诱惑侦查并未遵循这一条规定。大量的案件恰恰相反,对于诱惑犯罪和搜集证据这两种情形的诱惑侦查应予禁止,对寻找犯罪人和破获职业犯罪团伙两种情形的诱惑侦查原则上允许,但要通过立法规定适用的条件和程序。
      有学者把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从法律原则角度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理合法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有一定的合法性。首先,从实体法角度看,因“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而落网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过先前的独立犯罪行为,即使单看被诱惑之犯罪,其主动权也是掌握在犯罪分子手中,诱惑者只是提供有利机会。其次,从程序法角度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大多是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基本上都以确定的犯罪线索和特定的犯罪嫌疑目标为开始侦查的必备条件,所以侦查活动的进行仍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因势利导也是“势”在先而“导”在后。当然也有极少数的案例并没有通过立案程序而进行初步侦查的情形,这种例外,是法律对任意侦查手段的一种宽松态度。
      另有专家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进行考量,认为至少在执法目的和执法手段上具有合理性。“钓鱼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从而保障人们的自由、安全和财产。因此真正的钓鱼执法在目的上是具有合理性的。
      虽然目的正当,但手段的不正当,仍然构成钓鱼执法合理性的威胁。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这是执法活动的常态。广义上说,造成侵害的执法手段既包括非法的、不合理的执法手段,也包括合法的、合理的执法手段,后者是根据国家授权而为的,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对个人利益所做的有限侵害。因此对个案我们应该有所区分。
      三、上海“钓鱼执法”引起公愤的原因
      
      
      从以上分析看出,“钓鱼执法”是存在一定合理性,容易产生副作用,在执行对象、范围、方式等方面需要严格限制的一种执法方式。而这种执法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特别是在上海出租车营运管理的行政执法中,却引发诸如孙中界断指证明自己清白等一系列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公愤,其中原因,值得认真分析。
      (一)“钓鱼执法”名为执法,实为谋私
      “钓鱼执法”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背后有利益驱动。上海从1992年开始整治黑车,执法部门推出举报奖励制度。在利益驱使下,“钩子”激增,渐渐出现了“钓头”,与执法部门合作,形成产业。这个利益链上端是公权力机构。据媒体披露,上海市4年来黑车罚款至少8亿元之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说,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钓钩”的价格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二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月能净赚3至2万元,一年可达几十万元。“钓钩”和执法人员利益相同,相互配合,编设骗局,将车主引入陷阱,利用公权欺骗抢劫,为了罚款而不择手段。公权力运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维护公民的利益。然而,上海的钓鱼执法,出发点(名义上)不能不说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落脚点(实际上)成了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就违背了公权力运用的初衷,其目的与公权力运用的目的完全相反,结果成了公共利益的祸害。从本质上说,上海的“钓鱼执法”,是执法权的变质、异化,既是公权力沉沦的表征,也是公权力沉沦的结果。
      (二)歪风邪气打着公正的旗号打击公民道德
      法学上有“良法”、“恶法”之说。“恶法”与“良法”相悖,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治理黑车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们不能说“钓鱼执法”的法就是“恶法”。但是,执法者意图的不良,在客观上起到了歪风邪气打着公正旗号打击公民道德的作用,这样的执法,事实上是非法执法。上海交管局的“钓鱼执法”之所以激起众怒,是因为他们在行政执法中,弃公民的良心道德于不顾,用自己贪图钱财的黑心来吞噬社会大众救人之危、助人之难的良心,设圈套陷害好心助人但并没有违法的司机,且把自己设的圈套作为司机违法的证据。有23%的网友认为,“钓鱼执法”冲决了道德堤坝。互联网上流行这样一条私家车的帖子:“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产妇临盆、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钓鱼执法”对公民道德的危害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三)“官官相护”护丢了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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