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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艺术需不需要底线

    时间:2021-04-28 20: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北京宋庄艺术家成力以“艺术卖比”为题,在当代艺术馆当众展示了性爱过程的“行为艺术”后,被判劳教一年。行为艺术,既称为艺术,它就应该有教化人的功能,应有法律、道德、纲常底线。
      
      林萧 《清远日报》编辑
      “行为艺术”有否底线
      
      近日,57岁男子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劳动教养处罚一年。
      成力对此判决不满,律师称将申请行政复议。专家称其行为属淫秽表演,亵渎艺术,已突破底线。
      行为艺术,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它最初的表演形式,是艺术家通过自身身体作为艺术创造的媒介,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传达出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行为艺术的实质本无可争议,但有人却将行为艺术演变成淫秽、暴力、血腥等等行为,为民众所争议。正因为如此,一些所谓的艺术家常常打着艺术的幌子进行“表演”,抛弃道德底线,甚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不仅糟蹋了“艺术”二字的内涵,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为公众所不耻。
      57岁男子成力与女子当众表演性爱,并美其名曰“行为艺术”,现场邀请两百多名艺术圈内的专业观众,表演过程中还有不少观众在一旁拍摄。
      当成力被北京通州警方带走,并被告知劳动教养处罚一年时,成力声称对“结果感到意外。”当众表演性爱,不仅毫无愧色,面对判决还表示意外,可见在当事人成力的眼中,当众性爱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正因为陷入此荒唐逻辑,成力不服判决并将申请行政复议。
      倘若当众性爱都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可以设想一下,淫秽表演、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等违法行为是否都可以以“行为艺术”为借口安然无恙,如此一来,将置法律于何地,置社会道德、伦理纲常于何地?
      其实,成力当众表演性爱被法律制裁并非“行为艺术”的先例,此前媒体已报道过不少类似的案例,比如浙江的艺术家肖鲁与她的男友唐宋合作,用左轮手枪朝自己的作品《对话》(电话亭实物)开枪射击,被因扰乱社会治安罪处以行政拘留;诗人苏非舒在书店表演时当众脱衣,被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北京宋庄的几名艺术工作者,因为在艺术节裸露身体被警方行政拘留……联系到近年来屡屡上演的“行为艺术”事件,不得不敲响了法治的警钟,那就是,对“行为艺术”也须纳入到法治监管之中,对各种各样以“艺术”为幌子进行表演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严厉惩处。
      回顾成力所谓的“行为艺术”事件,笔者认为,警方对其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已属“从轻发落”。此外,对于与成力当众表演性爱的女子,警方也应进行惩处,毕竟成力只是表演的一方,该女子应以同罪论处方能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对“行为艺术”加强监管,也期待相关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唯有使“行为艺术”步入正轨,让其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良性发展,才能真正成为艺术的一部分,发挥出应有的教化功能,为推进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孙瑞灼 福建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
      行为艺术不能违背“公秩良俗”
      
      近日,艺术工作者成力因与女搭档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劳动教养一年。5月8日,成力的代理律师表示准备申请行政复议。
      成力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争议,但当众展示性爱行为,恐已突破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这种“行为艺术”如不予以惩处,当满大街都是这种“行为艺术”时,社会公秩良俗何存?
      在这个渴望一夜成名的时代,最不缺乏的或许就是行为艺术。这些行为艺术总是打着艺术的旗号,以惊世骇俗、挑战普通人的心理承受极限为能事,以其夸张、反常态吸引观众,通常与伦理、道德等社会观念格格不入,常常为人所反感。于是,有人在身上涂满白漆亲吻垃圾桶,有人匍匐在地用舌头舔地面,有人有把生日蛋糕非常野蛮地扣在自己脸上,有新郎新娘扮演僵尸逛街,有在公共场所集体裸露身体。所有这些都贯以艺术之名。正如,中央美术学院教授邵大箴所言,“这些‘艺术活动’不仅违背艺术规律,而且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原则”。这样的行为艺术已经把艺术推到了一个挑战人性、道德、法律的可怕边缘。
      成力事后告诉其代理律师,“艺术卖比”展出的目的,一是讽刺艺术被过度商业化包装的现状,二是呼吁人们不要对正常的性爱行为进行妖魔化、丑恶化。这种堂而皇之的理由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当众性爱如何就能起到讽刺、批判艺术过度商业化包装效果,如何就能实现启迪、教育人们不要妖魔化、丑恶化正常性爱的作用,实在让人们匪夷所思。
      艺术虽然高于生活,但毕竟来源于生活,应具有美感和积极向上的活力,必须与社会秩序和谐律动。并非艺术创作就能超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界线,就能挑战人性和公共利益的边界,无视法律和公众的心理感受。表演行为艺术没人反对,但不能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迎生所说,人体行为艺术的表现形式受一定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社会结构、社会心理等等的制约。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环境来谈论这一问题没有意义,不顾及具体国情也可能遭受挫折。即便是在人体行为艺术被普遍接受的西方,也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对行为艺术的种种规范、对“天体”浴场设置的限制、对表现场所的限制等等。
      这些违背公秩良俗的行为艺术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在于管理机制的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人体行为艺术的规定,也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管理规范,而完全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看来,加强对行为艺术的监管势在必行!■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可否给出格的行为艺术一点宽容
      
      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代艺术馆”,以“艺术卖比”为题表演行为艺术。对于行为艺术表演者而言,展示于观众的表演就构成了其艺术作品。
      显然,这是一件相当糟糕的“艺术作品”,成力与其合作者通过性爱这个特定动作来展示其“艺术正走向灭亡,商业化正在破坏艺术”的主旨思想,对于大部分受众而言,是一种相当“出格”的行为表达,对观众的“震撼”不再具备“艺术美感”,更加是动物本能的“淫秽和肉欲”感官刺激。
      艺术行为也是行为。在一个公众场所“裸露身体”、“淫秽表演”入罪的国家里,成力的作品基本构成了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某种“违法”。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处成力劳教一年,应是“不令人意外的”结局。而在一个“性开放”认可度较高的欧陆国家,估计不会把公众场所“裸露身体”等行为入罪。
      姑且不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是否妥当,我们先用倒叙法来还原事情的真相,以进一步理解艺术行为与世俗行为之间的区别。
      首先,成力表演行为艺术的场所是否构成治安处罚法意义下的“公共场所”,这恐怕是让成力等艺术工作者免于法律责任的一大关键。
      我们应了解这样基本事实,今年3月20日下午在北京现代艺术馆举行的“敏感地带”艺术展,是以邀请的方式,只允许艺术圈内专业观众来观看,未对外开放。也就是说,圈内人“围观”不是“引发”的,而是事前就邀请的,而且“围观”的观众仅以被邀请的几百名受邀专业观众为限。从表演的场所来看,分别在阳台和地下室举行,但阳台和地下室均处于封闭的“北京现代艺术馆”内。这样的“场所”,如认定为治安处罚条例意义下的本人无法控制的“公众场所”,显然并不妥当。
      其次,就是行为动机。
      成力的行为艺术的动机就是艺术表达,他们通过有意对场景的布置与主题词的黑白对照,渲染一种艺术氛围,而且与其性爱表演的合作者也作了一些“遮羞”的处理,如蒙面或深度化妆等。而我们在治安处罚条例中所讲的“淫秽表演”,其动机根本无法与艺术贴边。
      第三,就是行为后果。
      成力的行为艺术尽管不完美,但它促发人们对当下艺术商业化现象有了进一步的思考。若不是警方处理消息过了一个月后传来,公众基本不会在网络上看到他们的“作品”。而他们的作品出现在网络上,又是另一个问题。除非能证明传播是由当事人的授意下或其本人所为,否则,上载图片首先就是构成了未经授权的对表演权人的权利侵害。从这个离开了特定环境的行为艺术的静止画面,更容易被理解为“不可接受”这个后果而言,应追究的反而是上传照片的观众或其他人,不是成力和合作者。
      所以,深究行为事实、动机及后果,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把艺术工作者在一个圈内的艺术表演“违法化”,这样的压制对于艺术创新并无好处。以前曾有个画院院长亲自脱衣在课堂当模特,其图片尔后被人传到网上,这是否也构成公众场所的“裸露身体”罪?对于艺术行为,只要它们在自我行业内有规范的行事,我们不妨多以艺术的眼光来欣赏他们的创作,我们可以恶评、甚至可以说得一无是处,但惊动执法部门干预,则使问题立即变质成另一种矛盾,尤其是在是罪非罪问题上,牵扯到未经法庭审判就可以执行的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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