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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时间:2021-04-26 12:04: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调整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有重要意义。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社会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下,多数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太了解,甚至有一些认识误区。而目前,一些公司企业为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必然会影响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及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应当鼓励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分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无固定期限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协商一致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达成合意,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与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不是要平等保护劳资双方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首先,劳动者通过在用人单位工作来获取报酬,从某种程度上,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是来源于用人单位的,对用人单位有极大的生存依赖性。其次,劳动者获得薪酬往往是在付出劳动之后。最后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社会实力上,用人单位都是出于优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优先保护劳动者,而不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国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平衡。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理解为“铁饭碗”、“护身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从此有了“铁饭碗”可以高枕无忧。根据我国劳动法,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是企业的“终身包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绝不等于劳动者从此有了“铁饭碗”可以高枕无忧,更不意味着是企业的“终身包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是可以解除的,其解除方式主要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三种情况。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可以变更的。
      四、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几点建议
      (一)引导企业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理解误区,当下多数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极力避免。国家应当加大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宣传的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有效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立法上规定固定期限的最长期限,放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两次“连续”的含义
      在无固定期限的规定中只对“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起算点做出规定,但未明确“连续”的具体含义。立法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无固定期限的签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同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是“无间隔的连续”还是“有间隔的连续”,都必须有明文规定。其次,如果是“有间隔的连续”应当保证在此间隔中劳动者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间隔不超过 6个月。
      参考文献:
      [1]孙莉斯.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4
      [2]冯桂、刘英.美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例法的演进与发展[J].广西大学法学院,2014
      [3]王晓鹤.浅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中国农业大学,2011
      [4]朱志敏.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规则的完善[J].吉林大学,2012
      [5]李彦.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分析[J].山东大学,2013
      作者简介:
      吴亚兰(1990-),女,安徽宣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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