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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时间:2021-04-20 16: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耶鲁法学院以培养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奉行的是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在课程设置方面,其注重法学学科与人文社会的其他学科的融合,并模糊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在教学方法方面,其采用小班授课法、独创性案例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在师资队伍方面,其呈现多元化师资结构,强调与政府、律所等部门的合作。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重视法律职业教育,增加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设置,并应采取与大课堂相配套的小规模教学方式,同时需要引入相关领域的司法实务专家参与实践教学,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法;法律诊所;师资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16)03004007
      美国最好的法学院应当首推耶鲁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耶鲁法学院”)。从《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刊登的最具权威性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排名中可以发现,耶鲁法学院一直稳居榜首。[1]在当今法学教育改革进程中,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再次进入中国法学家和教育家的视野。在此,我们有必要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考察耶鲁法学院的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路径,以期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有所裨益。
      一、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及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诞生
      (一)耶鲁法学院的异军突起
      耶鲁大学地处康涅狄格州充满人文气息的纽黑文小镇。一提到耶鲁法学院,人们首先会想到它悠久的历史、在全美法学院中藏书最丰富的法学图书馆以及其在法律界和政治界等各个领域声名卓著的人才。然而,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耶鲁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队伍中还一直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学院所定位的学生培养目标也只是培养能够通过所在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较之对法律原理的探究,会更多考虑当时的社会现实。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耶鲁法学院寻到发展的先机,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一起开创了所谓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这场运动的主要思想是,法律不仅仅是僵化的条文和规定,还应该是治理社会、服务社会、改革社会的重要手段。这场运动对美国的法律教育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使耶鲁法学院一跃成为美国最顶尖的法学院之一。
      在此之后,耶鲁法学院和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逐步建立合作关系。法学院的一部分教师,如克拉克教授、弗兰克教授等,成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他们还继续在耶鲁法学院教授课程,并会从毕业生中挑选他们的职员。这些法官总体上影响了耶鲁法学院的思想,特别是增强了学生对公共服务的兴趣。
      (二)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理念
      在西方法学领域中,现实主义法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其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实属罕见。20世纪初期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反法律形式主义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现实主义法学便是在此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发端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后由现实主义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本杰明·卡多佐、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卡尔·N·卢埃林、杰罗姆·弗兰克①等创立并加以完善。
      霍姆斯被公认为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先驱,他提出了法律的经验论观点,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并不否认法官应受规则的约束,只是主张法官还应该考虑政策问题。他还提出了要从坏人的角度认识法律的预测论观点以及法律和道德实质分离的道德怀疑论观点。这些理论开启了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先河,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也为确立美国特色的法学发展路径和司法审判方式打开了新的局面。[2]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6月第32卷第3期穆丽霞:耶鲁法学院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庞德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成熟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规范适用和自由裁量之间应更偏爱后者,以符合普通人的一般理性,满足社会正义。他认为法律不是为了科学而科学,不能仅仅从内部结构和细节的精细来评判法律的价值,而必须以其在社会中的实际适用效果、解决问题的可靠性、满足法律存在目的的程度来评估法律的价值。[3]
      卡多佐继承了霍姆斯“法律是一种预期”的观点,认为只有当判决提供了一个合情合理的预期,相似情况将导致类似判决时,判决本身对学者来说才是重要的。当这种预期达到一个很高的确定和确信程度时,我们就说法律建立了。卡多佐肯定了非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效力, 认为“它们深深地植根于习惯的形式、商业与人际关系的方式、盛行的衡平与公正的信念以及被人们称之为道德观念的繁复信仰和实践之中,成文法或判决也会遵循这些类型或典范”[4]。
      霍菲尔德认为,如果我们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简单地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必将阻碍我们以精确的法律思维来解决法律问题。要通过法律的适用准确地表达我们的法律思想,就必须在认清法律价值的前提下,对法理学意义建构下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概念分类考察。霍菲尔德认为他的分析并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游戏,而是建立在司法经验之上的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一种辨析,所以他在他的论文题目中特别强调他所分析的概念是“司法推理中应用的”。[5]
      深受之前现实主义法学家们的影响,卢埃林认识到形式主义在法学教育、法律实践以及法学研究方面造成的弊端,并试图以普通法的宏大风格取代一直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主义,进而提出行为主义的研究进路和宏大风格的审判方法,以解决法律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纠正法律这一学科试图走向自然科学,却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人类学等学科之间脱节的现状,力图更好地发挥法律作为经验科学在社会中的作用。[6]302305在《现实主义——下一步》中,卢埃林论证了“现实主义”的法律和社会含义,倡导法律的焦点应当从语词转向行为,并注重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兰德尔形式主义法学的不当之处在于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语词上,而回顾西方的法制史,可以发现早期的法律思想轻视法律规则而关注救济。卢埃林主张,法学家的任务就是“使权利和规则去实体化,迫使法律关注人造的东西,根据在法律声称既要管理也要服务的社会中于法律自身之外发现的更为重要的可以批评、可以改变、可以改革的东西”[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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