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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与调和

    时间:2021-04-19 12:0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法律和道德因为道德具有的特征和法律的本质特征不同、国家主导法律的运行和道德的自发形成、二者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控制目标不同而出现冲突。以典型案例为样本检视,我国出现“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两种冲突表现形式和困境。通过开放程序保障公平,用制度激活道德,完善道德激励制度实现法律和道德的调和。
      关键词:冲突 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 调和 近几年来,见诸于我国诸多报端的“见义勇为立法”、“见死不救入刑”、“道德退步,法律出台”等等字眼将法律与道德关系推入舆论讨论的热点,笔者力图通过阐述我国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由,并以典型案例为样本进行检视,基于事实论证和价值评判,分析我国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表现形式与困境,探知二者调和的立足点。
      一、我国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原因
      首先是道德所具有的历史继承性和发展延续性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特征使得二者存在必然冲突。道德的发展历经历史的积累和文化的沉淀,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延续性乃至民族性,代表着伦理道德关系的“礼”作为了立法的指导思想乃至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正是这种道德问题法律化的思维构建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法系。而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会因统治阶级的社会政策的变动而变化,也会因为社会形势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法律发展变化和道德发展进程的不一致性就会造就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其次是国家主导的法律运行和道德的自发形成存在冲突。道德规范只是法律渊源中的一个,当法律的制定机关不能将其制定或变化的法律规范同群众心中的“道德”标准意见有效衔接时,就会出现冲突。再者,我国在通过法律移植来借鉴外国先进法律规范和制度时,其价值标准和评判标准也并非本土的道德观,这种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主导的法律运行同本土自发形成的道德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最后法律和道德共同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二者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控制目标并不相同。法律蕴含了统一性、规则性的理念,而道德作为一种倡导性的、柔性的社会规范,其在实现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力图达到是社会大同的价值追求,在我们对同一行为进行不同价值评价时,就会产生不同的评判结果。这种法律的不同标准产生的冲突,正是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最好诠释。
      二、检视我国法律和道德冲突的表现模式与困境——以典型案例为样本
      在诸多的学术观点和新闻评论中,多将“彭宇案”和“小悦悦案”作为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典型案例引证,但笔者认为,前者属于事实问题道德化,道德责问进入事实分析导致了法律和道德的冲突,而后者则属于道德问题法律化,寄希望于通过法律介入道德领域来实现道德的回归。
      1、事实问题道德化:道德问题介入事实认定
      2006年,摔成骨折的徐老太将自称见义勇为的彭宇起诉至法院,认为是彭宇撞倒自己。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期间双方以和解撤诉结案,彭宇承担10%的损失责任(以下简称“彭宇案”)。
      (1)事实认定的质疑引发法律公信力的质疑
      “彭宇案”中被告是否撞倒原告,这是一个亟待认定的事实。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无法还原,但是法官在彭宇有见义勇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因自身的职业素养问题导致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的运用不足,以“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作为推理的大前提,以“被告仅仅是好心相扶而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被告没有离开医院” 为小前提;推理出被告的行为与情理相悖的结论,用符合法律精神的推理否定了彭宇见义勇为的可能性,从而影响了事实认定。
      其次是二审和解结案但内容保密使得对此案的事实认定更加模糊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判决作出前进行调解”,因此彭宇案进行调解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的,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彭宇案在二审和解结案本也是符合法律精神,但是信息广泛迅速传播,该案已上升为热点事件,也并非涉及隐私问题,案发当地高院院长称“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达成了调解,该案蒙上存在着司法是否独立的质疑,法律的公信力由此受到损害。
      (2)类似案例,道德追问中忽略事实认定
      彭宇案发生时,诸多民众对彭宇一边倒的支持和同情,原由就是对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产生质疑,进而在主观上否定法院、赞成彭宇为见义勇为,这样就与法院判定彭宇撞人的推理产生冲突。在二审中,和解撤诉而内容保密,公众依据自身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思维形成的独立判断,感受到的是法律精神与人们的崇高道德诉求的冲突,这更加加深人们对司法公正、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逆向反思。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和指引作用,当彭宇案在信息传播时代被不断放大后,传达的一个信号就是:见义勇为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且是带有承担风险的法律问题。这一印象一旦形成,在具有舆论导向作用的新闻报道之中,被冠以“翻版彭宇案”的搜索词条达53,300个,具体案例多达16起,当类似的相关案例不断出现时,公众基于经验式的主观判断超过客观证据,道德理性常常压过了理论理性,在不断的道德追问的过程中忽略了对不同案例事实真相的探究,使得对不同案例的事实分析偏离其原本的理路,过早进入纠缠不清的道德领域,事实问题道德化。
      2、“道德问题”法律化:陌生型社会依靠法律重塑道德
      2011年,2岁的王悦被一辆汽车撞倒,随即被另一辆汽车碾压,7分钟内,有18名路人路过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几日后,王悦在医院宣告抢救无效离世。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肇事司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下简称“小悦悦案”)。
      (1)陌生型社会道德失范导致“见危不救”
      为何“见危不救”?从客观环境来看这是在陌生型社会下必然发生的偶然事件。在社会学中,可以划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即礼俗或乡土社会;另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即法理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在这个人潮汹涌的陌生社会里,人们只是机械的聚合在一起。“小悦悦事件”发生在佛山市的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出现的因贸易、加工、销售等而产生的新城镇中的一个。这些城镇中每个人对于别人而言都是陌生的。十八名路人路过而没有施以援手是在这个没有统一规则的约束,没有传统权威的压制,没有道德羞耻的约束的陌生人社会不信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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