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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刷单及其法律责任

    时间:2021-04-17 20:0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以电商交易、餐饮外卖、出行应用和互联网系统为代表的网络刷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经营者的非理性博弈、平台的自利性纵容、消费者的搭便车心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一现象。刷单作为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法行为,通常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要有效落实炒单刷信者的法律责任,应当在“软法”与“硬法”的二元结构中,在平台自律、行业调制与国家强制的三维视域下,依照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凿落实行为人民事、刑事与行政等多个方面的责任。
      关键词:网络刷单;法经济学分析;法律约束;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5-0026-08
      2016年,央视在其举办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淘宝网经营者刷单的内幕。近些年来,寄生于一些网络平台,市场上逐渐形成了许多规模庞大的刷单组织。从幕后到台前,从分工到合作,网络刷单活动日趋完善,逐步演化出大型化、团伙化和专业化的特征。这个以大学生、家庭主妇等为主要行为人的“大行业”被揭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令人震惊,成为了人所共知的灰色产业。野蛮生长的网络刷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既坑害了消费者,也影响了诚信经营的企业。为了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优化网络购物消费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果断决定于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共同举行网络市场监管专项活动。炒单刷信作为监管行动方案中严厉打击的行为,当然要受到重点规制。要深刻透视网络刷单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单纯以规范分析的方法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刷单行为是市场博弈下经营者个体经济理性的选择,也是网络平台本益分析下的纵容,更是消费者信息决策搭便车的结果。要深刻剖析网络刷单行为,应当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才能正确认识刷单活动的经济成因与法律规定,从而有效地落实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探寻网络刷单行为合理的规制路径。
      一、网络刷单的类型与主体分析
      网络刷单,是指为了获取商品销量、服务评价、店铺信誉、市场排名等特殊利益,经营者与特定行为人联合进行虚假交易,以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刷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一方面,网络刷单扩大了市场成交量,吸引了部分消费者,增加了特定经营者的业绩,使得刷单的经营者获取了一定利润;另一方面,网络刷单属于不正当竞争,不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伦理,也破坏了市场正常运转的交易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刷单行为普遍,意味着电商平台的数据“注水”严重,其商业信用评级不可靠[1]。从长远来看,最终也损害了刷单企业的利益。网络刷单行为在实践中表现方式多种多样,牵扯到许多主体,而且涉及诸多法律领域,有必要对刷单行为进行类型化分解,厘清各种刷单行为的主体结构,为探究其法律適用和主体责任打下基础。
      (一)网络刷单的类型
      1.电商交易刷单
      作为最广为人知的刷单形式,电商刷单是网络刷单行为的典型代表。电商刷单尤以淘宝刷单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当当网、1号店等各电商平台的刷单行为。实践中,基于销量、评价等因素对于搜索的影响作用,网络平台的店铺经营者为了获取搜索的优势地位,往往采取刷单行为,以图在第一时刻吸引消费者的关注,赢得可能的交易机会,以获得潜在的竞争优势。
      2.外卖餐饮刷单
      餐饮行业的刷单以外卖刷单为主,包括外卖平台刷单和商户刷单两大类。它既具有电商刷单的特征(即以获取优势的搜索地位、市场份额等为目的),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其独特性仰赖于网络平台所提供的红包、优惠券等补贴。所谓红包、优惠券,是指网络平台针对消费主体不同的需求弹性,对价格敏感人群给予的一定金额优惠的策略。这样区别经营的手段,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扩大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但是实践中,对消费者的补贴成为部分刷单者觊觎的对象。网络外卖餐饮平台的经营策略为刷单者所利用,滋生了骗补欺诈、敲诈勒索等行为。除了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以外,外卖刷单导致的骗补行为往往具有诈骗性质,可能构成相应犯罪,应承担特定的刑事责任。
      3.出行应用刷单
      出行刷单则包括交通刷单和住宿刷单两部分。前者以Uber、滴滴等打车软件为主,后者以去哪儿、携程等应用软件为主。出行应用刷单与外卖餐饮刷单类似,既涉及民事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又涉及刑事领域的诈骗等内容,具有多元的法律背景和法律适用。以滴滴出行为例,滴滴公司在系统后台通过专业技术,仔细甄别出刷单行为之后,轻则取回、扣除违法刷单所得的优惠券、奖金等,重则关闭刷单司机的平台入口,封闭、注销特定司机的滴滴账号。并且,滴滴公司积极向警方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刷单者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平台如今强调绝不手软地打击刷单行为,但是在平台应用推出之际,平台对刷单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自相矛盾的态度实在是一种耐人寻味的社会现象。
      4.互联网系统刷单
      互联网系统刷单,泛指除电商交易刷单、外卖餐饮刷单、出行应用刷单以外,依靠网络进行的刷单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第一是P2P金融平台的刷单。这一类的刷单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虚构投资标的,串通他人或者自我购买,以增加交易数量,提高交易额度,从而营造出一种该平台受到热捧的假象。一些涉世未深的投资者缺乏鉴别能力,常常极易错信此类平台,结果血本无归。第二则是众筹刷单、直播刷粉、微信公众号刷阅读量等。这样的刷单行为往往带来了更为好看的数据,能够给刷单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刺激他们继续进行不当的竞争行为。
      (二)网络刷单的主体
      在上述四种刷单类型中,大体包括了刷单经营者、刷单中介、刷单消费者、网络平台或企业这四大行为主体。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主体是指做出法律行为,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并受到法律规范调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认识到的是,特定案件中的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大部分重合,但是并不能完全等同。行为主体只有在其行为牵涉到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并受到法律、法规的调制时,才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网络平台的态度和决定虽然会影响刷单行为的效果,但在绝大部分刷单活动中,网络平台不是刷单行为的参与者,而刷单经营者、中介方、虚假消费者才是刷单行为的主要当事人。又比如,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自导自演的各种虚假的投资项目中,为投资而购买项目标的的消费者就不是刷单活动的法律主体。对各种刷单类型,应当区分具体的行为主体与法律主体,同时避免各个刷单类型的主体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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