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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律与文学运动三十年

    时间:2021-04-16 04:00: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法律与文学运动在西方兴起的思想与社会背景,评析了运动在中国呈现出地位边缘化、主题偏移化、研究碎片化、写作个人化的现状,并从法治现状、竞争关系、动力机制、方法论方面分析了制约因素,建议通过建构学科体系、搭建学术平台、关注实践应用等路径,振兴法律与文学运动。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 反思 重构
      中图分类号:G02文献标识码:A
      
      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怀特出版的案例教科书《法律的想象:法律的思想与表达性质之研究》标志着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始,这场运动在西方影响甚广,持久深入,随着西风东渐,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的联姻与互动、观照与重构亦产生了影响。
      一 法律与文学运动在西方的兴起
      1 后现代法学的兴起与解构主义思潮的渗透。随着现代化的深入,现代化问题亦随之凸显,人类对自身生存状况愈加不安和焦虑,故而愈发渴求一个更为合理的物质和精神世界。以“怀疑、解构、批评、否定”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应运而生,后现代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先渗入文艺、继之哲学,最后攻入结构稳定而一致的法学领域,不断地动摇现代法学的基石,并试图颠覆法治理论赖以存在的认识论基础,其怀疑个人理性,质疑社会进化的必然性,否认真理的可认知性。后现代主义法学伴之解构主义思潮极具革命性,它挑战了西方百年维系的法治信念:法律的超然与公正,法律的真理性与真实性。作为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三大流派之一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具有强烈的解构主义风格,其主张法律不是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而是有关人类的故事,经由不同的解释、表演和相互交流;是文学的叙述和修辞。
      2 法学自身的危机与困境。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动摇了“法律帝国”的基础和根基。法律的至上性、自治性、一致性、中立性遭到不断质疑与批判:理性的个人能否作为法律的主体而存在,法律的普遍性不过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法学自身学科独立性地位也陷入尴尬之境:法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以及法学遭到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学科的不断蚕食,自给自足性不断丧失,其以文学视角审视法律的倾向愈益显现。
      3 二者间联系的再认识。法律与文学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与相关性被法学研究者不断发掘。如有数量惊人的文学作品涉及法律,直指正义(如公案小说),甚至好的文学选本可以成为传统的法理学论著的很好替代,文学亦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如文坛官司)。文学与法律同样关注文本及其解释,法律文本一如文学文本,充满修辞、文学隐喻、类比推理等形象化语言。审判中的对抗性法律程序也充满戏剧化向度。法律需要文学,文学呼唤法律,两者都逐渐走出自在自为的狭隘领地,以相互的视角观照彼此。
      4 反对经济学霸权。1973年,波斯纳出版的专著教材《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迅速掀起了一股强劲的法律经济学浪潮,经济分析几乎影响到法律的全部领域,以法律经济学为代表的“科学主义”法学流派确立了自己的显赫地位,法律与文学作为一门衔负“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学流派出现时,当时就被赋予对抗法律经济学的“冷酷理性”的使命,即以“文学的想象”来抵制经济学的分析,从而瓦解一统天下的经济学“帝国主义”。
      二 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国发展述评
      1 地位边缘化。30多年前,法律与文学一开始就被寄予对抗法律经济学的厚望,但到今天发展状况却着实令人失望。法律经济学已自成学派,地位已无可撼动,近成独孤求败。相形之下,法律与文学既未改变中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以及法律实务、司法实践,又未形成独立的流派,各方学者赋之不同的名号(文学法律学、法律故事学、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甚至其学科归属也陷入尴尬境地:属于文学还是法学,属于法理学抑或法史学、法律社会学。总之,法律与文学还未确立自身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独立的方法论地位。
      2 主题偏移化。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无须承担西方那种抵抗法律经济学的使命,但几乎看不到后现代法学思想的影响,看不到解构主义的精神,缺少西方那种批判与质疑、解构与否定,似乎偏移主题。国内学者惯于从历史资料、文学资料里找寻法律,注重历史的法律解读、文学的法律解读,缺乏批判现实主义精神,以求“政治正确”。
      3 研究碎片化。法律与文学研究从最初的两大分支日益分裂为四大家族: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和文学有关的法律。它们在中国不是四大家族齐头并进,而是转化分化严重。其中只有文学中的法律一族的发展尚可,其他三个分支的发展似嫌不足,如作为文学的法律领域,鲜见对法律意见和判决书等法律文本的文学解读,而与文学有关的法律领域如对司法实践中因诽谤、剽窃引起的文坛官司、文坛纠纷,学界竟未能提出细化的、可操作的审判标准与建设性的指导意见。此外,法学界、文学界各自画地为牢、少有交往,基本上是自说自话,一场法律与文学运动竟少有文学界参与,偶有犀利攻讦,少有自由争鸣。
      4 写作个人化。国内涌现出一批学者,如苏力、冯象、余宗其、徐忠明、刘星、沈明、萧瀚等,但似乎未成壮观的群体,更未成学派,更多呈现的是个人化写作特征,根据个人兴趣、个人知识背景、个人体验,笔耕于个人擅长的单一领域,由于不能消除学术分工造成的思维定式和理性隔膜,故著述努力,却影响甚微,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中国还缺少有如波斯纳般视野宏阔的大师,即兼具文学和法学修养,既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又有文学的敏感,谙熟“意图谬误”和“感受谬误”的新批评理论、文学解构理论、读者反应理论、接受美学、哲学解释学以及法律哲学,能在文学与法律间从容出入,随性转身。在有意识传播与传承方面,唯有苏力先生、北大仍在坚强努力:既有作品,又有课程。
      三 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制约分析
      1 发展不足的法治现状。法律与文学运动高举后现代主义和解构主义的大旗,质疑法律的至上性、自治性、一致性、中立性。而法治现代化的几个重要测度指标即是“法律四性”的发展度、成熟度,显然西方已然实现法治现代化,面临的是后现代的危机与困局。而当下中国远未实现法治现代化:法律至上从理念到机制远未确立、法律自治远未形成、法的一致性常遭冲击、司法独立常有政治、公共政策干预,其实质是制度不足、现代性不足、发展不足。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暂无解决后现代法治问题的紧张环境与制度基础。
      2 支离破碎的方法论。文学与法律的思维存有差异:文学以情为本,神秘模糊,适于感悟。法律以规则为本,明确稳定,力求清晰;文学追求个性,总爱冲破规则约束。法律体现公意,追求规则普适,强调程序稳定。深刻的差异与冲突使得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支离破碎,故而未能形成统一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内核,理论结构松散,难以建立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平台。
      3 竞争难合作的关系。从古代开始,文学与法律就存在冲突,如法学巨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文学虚假、无理性、诱人堕落,提出“放逐诗人”;而文学巨匠莎士比亚放言:“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处死所有律师”。法律与文学联姻既有可能又有限度,不应过分夸大二者共同性而忽视它们之间现实存在的深刻差别,更不能为了让文学作品与法律相关而曲解文学作品;反之也不能为使法律与文学相关而曲解法律,其实两者相互启发的程度有限。文学、法律各具教益规训、社会控制功能,乱世和盛世均有优秀文学流传,而法律治理惟能在太平盛世出现。但法律一旦在盛世确立自己的统治,成为一门“显学”时,则会天然排斥文学的教益功能而维护自己的单极地位,故两者同为社会控制手段存在着竞争难合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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