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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对审前羁押的控制与救护

    时间:2021-04-14 00:02: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在民主政治制度确立以前,国外的羁押是国家的一种无任何限制的权力,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的手段,具有野蛮性、随意性和惩罚性等特点。在18世纪中叶,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区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将未决犯与已决犯分别关押,并逐渐发展为现代的审前羁押制度。
      关键词 审前羁押 控制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来看,虽然受历史传统和国情的影响,各国在审前羁押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但都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把保障人权作为核心。在联合国宪章和一些国际公约中,也对审前羁押作了基本的规定和提出了最起码的要求。在《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体罚、禁止非人道、合法体面地对待犯人的议定书》中,还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国家防范机构”,独立自由地检查羁押场所的情况。
      一、审前羁押的概念
      羁押在现代汉语中是拘留和拘押的意思,其法律含义是指将罪犯或其他与案情有关人拘留在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而审前羁押是一种概括性的称谓,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院审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一般是通过其他制度,如逮捕体现出来,审判中的羁押也是审前羁押的自然延伸。
      现代各国中的审前羁押包含以下因素:(1)审前羁押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只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2)审前羁押是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其表现形式是限制人身自由;(3)审前羁押具有持续性,且具有实现性;(4)审前羁押是针对未决犯的强制措施,与判决后被监禁刑罚的性质不同;(5)审前羁押所针对的未决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6)审前羁押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和封闭性,起到保障诉讼的作用;(7)审前羁押的场所具有专门性或特定性,如看守所或专门监狱;(8)审前羁押由法律授权的专门的中立司法裁判机关决定。
      二、审前羁押的类型
      羁押制度的设计和适用,反映出一国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司法水平,世界各国也根据自身的刑事诉讼目的和模式制定了相应的审前羁押制度,以此来保障本国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侦查羁押。
      审前羁押作为强制措施,其一项重要的作用便是为侦查机关获取证据提供保障,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意大利、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初步侦查阶段的逮捕或拘留大多变成侦查活动的一部分,而不再受司法官员的授权,这种变化是符合侦查活动的规律的。 美国学者埃尔曼曾经指出:“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除犯罪轻微以外的所有被告都可能花费长时间作收监调查。对他们采取拘押措施的全部理由基于一种判定,即对他们的拘押是‘发现真实情况’所必需的”。
      (二)审中羁押。
      审中羁押一般分为待审羁押和判决未生效前的羁押,就待审羁押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目的,一般仅限于保证被追诉者于审判时到庭。这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控辩双方在审判前都有积极准备、收集证据的需要,而嫌疑人本身就有沉默权,不允许侦查机关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为获得取证上的优势而对嫌疑人予以羁押,更不允许把羁押作为获得口供的手段。而对于判决未生效前的羁押,有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之后的羁押目的在于确保刑罚的执行。 这种判决未生效前的羁押,也更加体现出了其诉讼程序保障性的作用。
      (三)预防性羁押。
      防范社会危险行为的预防性羁押在许多国家仍然是羁押的重要目的。相对于一般性羁押,预防性羁押既限于防止嫌疑人再犯新罪,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安全。应当说预防性羁押于犯罪侦查之诉求有所区别,纯属于犯罪防治方面的政策问题,这种羁押的意义超出了诉讼本身,直接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内似乎不甚合理,但现在许多国家仍然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必须有特殊理由和严格限制的强制措施。 另外,这种预防性羁押还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作用,如规定污点证人制度的国家,或受害人及其家属容易发生过激行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未被羁押,其人身也存在较大的危险性。
      三、审前羁押的特征
      审前羁押在当前无罪推定和保护人权的总原则下已不具有惩罚性,更多的是出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出于预防性的考虑,并在审前羁押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明确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决定程序、救济制度和申诉制度,使现代审前羁押体现法治原则。
      (一)审前羁押的强制性。
      审前羁押作为强制措施,具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对影响案件查办和诉讼程序的人为因素进行防御和控制,不经犯罪嫌疑人的同意而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关押、押送和隔离等措施,防止放生脱逃、再犯罪和妨害证据的作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使用暴力和械具制服和控制抵抗者。
      (二)审前羁押的法定性。
      各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当中都对审前羁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主义”,将逮捕视为羁押依据,也有个别国家如日本将逮捕与羁押分别规定为两个独立阶段,采用“逮捕前置主义”,而不论采用哪种类型,世界各国都对审前羁押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形式,保证对嫌疑人依法进行审前羁押。
      (三)审前羁押具有时限性。
      各国在审判羁押的时限问题上都作出了规定,除一些重大案件外,对于羁押的具体时限和延长时限都予以明确,而有些国家还采取了保释制度。这些都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或司法官员以查办案件为借口任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达到保障诉讼工作的效率和维护人权的目的,将审前羁押限定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
      四、审前羁押的救济
      人权保障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日趋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联合国和一些国家联盟纷纷制定颁布一系列法律文件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均制定了相应的审前羁押救济措施,具体包括:
      (一)申请保释。
      各国基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在羁押的条件设置上并不以是否具备相当的犯罪嫌疑为充分条件,即使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除同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保释的犯罪情形,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得不以保释的情况外,均有权申请保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款也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的原则,但释放时可以附加担保在审判时或司法程序的其他阶段出席或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于执行刑罚时到场的条件。”因此,许多国家都将审前羁押作为一种例外,而更多的是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保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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