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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义务教育法》精神

    时间:2021-04-12 16:04: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义务教育是人生成长的基础,是国家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基础。在其本质上,义务教育是为了每一个人能在社会中生存和继续学习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教育。为义务教育立法,是近代以来资本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是架构于价值与制度之间的一座桥梁,是连接人们主观世界和社会教育的通道。
      
      一、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精神
      
      教育界普遍认为义务教育发源于德国。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了争取人民信仰新教,提倡广设学校,主张教育机关应由公费设立,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义务。1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颂布法令,规定父母应送6~12岁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一般认为此即义务教育的开端。捷克的教育家夸美纽斯对于穷人被忽视,而且往往埋没穷人卓越才能的现象感到愤慨。他坚决主张对一切人授予一切知识的普通教育,认为一切儿童,不分贫富、贵贱、男女,不管住在城里或乡下,都要在国语学校接受教育。马丁·路德对学校学年、学级、招生、考试等进行了研究,解决了秋季招生、入学年龄、结业时限、寒暑假制度,借助考试分辨学生程度,为义务教育的实施开通了航道,提供了义务教育实施的可能性。从1763年至1819年,德国先后3次修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是推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马金·路德是世界上最早提出普及6年初等教育思想的教育家。
      到了19世纪50至80年代,英、法、美、日等国先后完成了工业革命,实现了以机器为主体的工厂制度取代手工技术为基础的手工工场的革命,这些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以较完善的立法形式普及义务教育。如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在1852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英国在1870年颁布了《初等教育法》,法国在1881至1882年颁布了《费里法》,1886年日本颁布了《小学校令》,标志着这些国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同时也说明了义务教育是近代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有了相当程度发展之后,义务教育才有了发展的必要性和实现可能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至今已有170多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制度。虽然各国义务教育立法因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也有共同之处:义务教育为国家的发展服务。这就是说,国家要摆脱落后状态,必须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这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要务。马来西亚提出教育要为国家培养人才;印度认为义务教育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中国提出了教育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素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可见义务教育本身就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的组成部分。
      
      二、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公共产品的精神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同社会发展、人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在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一方面教育的发展要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制约,另一方面教育的发展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同时教育对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培养人才,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社会文化有着明显的推进作用。
      经济学家和公共管理学家通常把义务教育阶段划分为纯公共产品,而把义务教育阶段后的教育划为准公共产品。所谓纯公共产品,就是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无差别的共同服务,人们不受地位、种族、富裕程度和城乡差别的限制,均可平等享受。从公共产品的视角上看,义务教育和外交、国防一样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完全应由政府保证财政上的支持。当代世界各国虽然采取了年数不等的义务教育,但教育经费主要由政府筹措。
      作为纯公共产品的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儿童和少年的义务,政府的主要责任有:一是设置学校。政府要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学,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城市和乡村建设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二是提供经费。因此,不管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基本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印度宪法规定“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直到他们满14岁为止”。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实施义务教育所需要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各级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中央政府和次级政府(省、州等)在其中负主要责任。三是提供师资。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师资。建立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素质。此外,国家还要创造其他条件,以切实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如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禁止企业招收童工,保护学校的财产等。在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完全由国家承担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很高的国家来说,实施义务教育的难度很大,常常要采取在国家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积极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共同实施和发展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机会均等的精神
      
      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促成了各国在教育改革上的共同趋势。教育机会均等是近年来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通览当今世界各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他们都把教育机会均等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在教育改革政策的设计上,而且在教育改革的实践中,都努力把教育机会均等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1990年3月,在泰国宗迪恩举行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以“使人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机会”为主题,来自150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名代表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再次重申了人类教育机会民主化的奋斗目标。而义务教育则是教育机会均等实践的主要形式。
      义务教育是面向一切人的教育,它从开始产生的时候起,就具有为争取人类教育机会和权利均等而奋斗的目的。它要求全社会不论贵贱等级,不分男女,不管肤色和种族,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有权利进学校受教育,显示着高度的机会均等。对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来说,应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机会均等对于逐步消除因地区间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差别和公民家庭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别而造成的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为公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二战后社会政治的变革和教育均等化,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取消或正在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多种形式的差别。如日本、韩国致力于义务教育的平等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几乎没差别。
      
      四、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强制性的精神
      
      《义务教育法》是法律,具有强制性。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要求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不能履行权利和义务者,要受到法律惩罚。义务教育英文表述为compulsoryeducation,意为“强制教育”。显而易见,义务教育之“义务”依其原义应为“强迫”之意。有人认为,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从历史发展看,虽然各个时期历史情况迥然有别,义务主体各不相同,其“强制”的对象略显差异,但强制性一直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义务教育的立法在规定义务教育的时候,其“义务”表现为父母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义务教育提供了更好的物质条件,使免费的义务教育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立宪运动的推动下,义务教育被载入宪法,义务教育与服兵役、纳税一起成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三大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被提出。1948年联合国通过并宣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进一步明确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人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并加以保护。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确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并进一步规定初等教育应属于义务性质(compulsory),一律免费。
      在我国,关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教师、适龄儿童父母、监护人,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对“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妨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的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对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体罚学生等构成违法行为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责任编辑 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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