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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商业银行强制性退市的法律监管

    时间:2021-04-11 20:00:5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更有助于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对调整金融业结构,增强投资者、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危机银行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太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采取传统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置,随意性较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商业银行危机处置和退市后损失承担的法律法规,表现出一种滞后的状态,应加紧完善其法律法规。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退市 金融监管 存款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孟昕,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05-02
      一、问题的提出
      在金融领域间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不可避免会发生部分商业银行因出现严重危机而退出市场的现象。正如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所说:“银监管当局的任务是保护整个银行体系,而非拯救每一个陷入困境的银行。如果当局采取逐一拯救的政策,将会降低银行破产的可预期的风险,刺激银行进行高风险经营,这样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处理银行破产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健全的监管以防止银行危机问题的发生。然而,金融业对市场不利情况并不具有自我解决的能力,而且银行失败的情况在竞争环境下是不可避免的。一家银行的退市并不意味着监管的失败,监管并不是用来保证所有银行都良好经营的一种措施。对某些问题银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的良性竞争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由此引发的问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主要特点有哪些以及退市的法律措施?商业银行退市机制的相关法律是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的实施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
      二、商业银行退市特点分析
      (一)退市原因的法定性
      商業银行的强制性退市并不是银行自愿采取的行动,而是因经营困难而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来讲,判断银行是否出现被动退市的法定事由为以下几种:商业银行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经营,使金融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银行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使金融秩序无法正常运行;资不抵债,出现支付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二)退市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的退市监管有助于银行业的良性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优胜劣汰”,对于调整金融业结构,增强投资者、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竞争与各种市场退出机制进行推陈出新,对陷入困境的银行进行合理安排,使其退出市场是十分必要的。银行一旦出现危机,监管当局必须行使其职能,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防范风险的发生,主要以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以维护银行业的稳健发展、金融系统的稳定为后续。
      商业银行退市监管能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定性。需要加强银行退市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体现在银行体系中存在严重的“负外部效应”,或称“银行倒闭的外部不经济性”。 这种“外部不经济性”意味着银行危机和银行退市的处理一旦失当,带来的并不是某一企业的破产,而是给整个银行系统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重大灾难。 从公众的一般观点来看,企业破产都不会是好事。但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效率以及合理回收资源的“破产措施”却十分必要。在金融领域经济发展已经提出建立商业银行退市的制度和要求。日本在二战后一直奉行金融机构无破产的政策,但因后来金融行业的危机不断加剧,致使“无破产政策”无法继续实施。1995年8月30日,日本两家最大的地方信用社津和与兵库,首次在二战后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对于这些机构的债务的清算,日本的一些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保险公司不得不联合出资将其解决。 以上理论、实践一致表明,合理安排银行的退市措施和程序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退市中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商业银行强制性市场退出是由于金融机构出现丧失支付能力、资不抵债或严重违规等危机问题,被法院或金融监管当局强制性退出市场。在金融机构退市中,监管当局和法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当局具有一定的审批权。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撤销、破产都需要经监管当局的批准。只有经过监管当局的批准,商业银行才可以撤销,法院才能宣告其破产。金融监管的目的并非是把银行风险降为零,而是保证银行间的平等竞争,确保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健。风险是与银行业务并存的,任何把银行倒闭率降至零、将银行风险最小化的尝试,都有悖于银行制度的宗旨。
      三、商业银行退市法律措施分析
      纵观世界各国,考虑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及更好地维护银行信用体系,金融监管机构对危机银行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太多不同之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方式不外以下几种:
      (一)接管
      所谓接管,是指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接管银行代替危机银行行使其经营管理权,进行必要的整顿改组,从而渡过危机。接管银行并不影响该危机银行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纵观世界各国情形,实施接管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监管当局接管。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接管。
      (二)并购
      并购是指收购和合并。收购与合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购买,一个是结合。收购是一个正常运作的银行去购买出现危机的银行的全部或多数股权;合并是一个正常运作的银行与一个陷入危机的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结合在一起。
      (三)关闭
      关闭也可以说是进行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当银行发生系统性风险危机,无法自行补救,则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其接管并实行系统管制性管理,用银行的股东以及对银行享有附属债务的持有人交出的股本、资金,对投保的储户的存款进行偿还,通过拍卖将银行所有剩余资产用来偿还所欠的债务。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适用于任何一种市场退出方式。诸多矛盾和不确定性都是在商业银行因强制退市而进行的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该清算过程对债权债务双方和监管当局也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由此,在市场退出之前,监管机构之间和股东、银行管理部门以及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要加强落实。实践中发现,监管方式受到与清算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存款保险安排以及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收益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清算规则的影响;债权人在清算中的收益也受到清算人之间合作的影响,而监管机构在清算中所发挥的作用又影响清算人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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