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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初探

    时间:2021-04-11 16: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安徽理工大学 法学研究所,安徽 淮南 232001)
      摘 要:中国法制史学术地位的衰落,与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有关,表现为近代社会法缺位于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近代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这些社会法入位中国法制史教材意义重大。我们只有全面重视近代社会法这一法律文化遗产,才能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推进我国动态学术的研究,推进我国法制的发展。
      关键词:近代社会法;中国法制史教材;入位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11-0114-03
      Abstract: The status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has been on the wane,which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itself.It displays that the modern social law has been being absent from the authoritative textbook.So,it is significant for the modern social law,such as modern labo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 to establish the position in the textbook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Only do we pay total attention to our legal heritage of social law , the constructions of textbook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can be promoted to a large extent, the dynamic academic researchcan be promot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can be promoted.
      Keywords: modern social law; the textbook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position establishment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地位逐渐衰落,在许多外人乃至中国法制史从业者看来,这似乎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与读者的需求也是背道而驰。事实上,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读者对于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反而比之贫困时代更为强烈。专门研究法制发展轨迹及其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史学科来说,理当受到读者的欢迎才是。目前,法制史遭受冷落和不被重视与欢迎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发展不如人意。这一点在多部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中暴露无遗。为引起学界重视,推进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建设,作者不揣浅陋,谨就中国法制史教材中近代社会法入位的问题作一浅陋、尝试性的探讨,错讹之处,请教于方家,并求纠偏。
      一、社会法的内涵
      近代社会法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地位问题的解决,首先必须简要了解社会法的内涵这一基本论题。
      关于社会法的研究,我国上世纪虽有学者涉猎,但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本世纪之初,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法理论研究已经引起学者的密切关注 ,继而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2005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全国第一个社会法学研究室。2006年9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北京大学贾俊玲教授当选为第一任会长。同年10月,在苏州大学召开主题为“劳动基准法研究”的首届年会。此后,该研究会多次举办年会。目前,全国人大将社会法定位为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这表明社会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何为“社会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第三法域”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独立的第三“法域”。如孙笑侠认为,传统法律两大结构要素的存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于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第三种法律体系结构要素--社会法。董保华也认为,国家本位的公法是第一法域,个人本位的私法是第二法域,社会本位的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二是“法律部门”观。有学者提出,社会法是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并立的一个法律部门。如郑尚元认为,社会法作为“一类法律”,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会法。另外,王为农认为社会法是一种“法学思潮”,是一种与个人法和国家法相对应的民间法。
      从上可见,学界尚未对社会法的内涵达成一致与共识。竺效因此提出,我们只需了解、辨别和掌握可以从哪些不同角度和层面使用“社会法”一词即可,无需过多地深究社会法的概念,也不必试图得到一个能被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作者深以为然。
      二、中國近代的社会立法概况
      正如以往的部门法学研究一样,我国当代社会法学者主要是参考域外的理论和实践,对本土社会法传统缺乏应有的观察与思考。如果说学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立法稍嫌隔膜的话,那么对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置之不理只能说是学术偏见了。事实上,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轨道,内容极其丰厚,大致可从三个时期予以了解。
      (一)中国近代社会立法的开始期
      自民国开始到国民政府建立前,是中国近代社会立法开始时期。在这个时期,民国政府追随英国济贫立法、劳工立法以及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进行了多项社会立法的尝试。如大量出现的劳动立法:《八小时工作制案》《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案大纲》《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劳工仲裁条例》及《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社会保险的理念已经传入中国,政府劳工立法也出现“劳动保险”的概念及有关劳工保障的条款。政府颁行的《游民习艺所章程》《勘报灾歉条例》及有关文官、警察、军人抚恤的系列法令,也把中国传统的救济、救灾、抚恤等社会保障形式引向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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