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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汉代原心论罪对当今司法审判的影响

    时间:2021-04-10 16:02: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汉代汉武帝独尊儒术,对封建法治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确立了春秋决狱的刑事审判制度,由此确立了原心定罪的审判原则。原心论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行为对定罪量刑的重大影响,开以儒释法的先河。原心论罪产生于汉代特定的历史环境,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纵观当今的司法审判制度,仍然能够看到原心论罪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 原心论罪 主观行为 定罪量刑 司法审判
      作者简介:俞丹丹,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07
      原心论罪是汉代汉武帝时期确立的重要司法审判原则,是指在判案过程中,判案人员除了依据案件客观情况以外,也要考量罪犯的主观行为,根据其主观犯意来定罪量刑。它是由汉代董仲舒从《春秋》中摘取一则名为“许止进药”的案例并以此引申而出。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写道:“春秋之听狱,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由此形成了最初的原心定罪雏形——主观行为的影响表现就是主观恶性大即使犯罪未遂也要受处罚;“首恶”更要从重处罚;而主观无恶意则从轻甚至免除处罚。在那一时期,原心论罪主要被用来化解法律与道德价值发生的矛盾。例如汉代就有这样的案例:“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之。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决狱正是以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核心是原心定罪原则。用普适的法律视角来看,故意杀人无疑要判死罪,包庇藏匿罪犯也构成了犯罪。但是他们之间有着特殊的伦理关系——父子,从伦理上分析,父亲告发儿子有违伦理道德。此时就需要一个润滑剂来中和道德伦理和法律规定的适用矛盾。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和化解矛盾冲突,按照原心定罪来看,父亲藏匿儿子在人伦上是天经地义的,从主观行为上来看符合人伦道德,以此判断父亲当然是无罪的。
      一、 原心论罪产生的原因
      (一)原心论罪产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
      前有秦朝残暴统治导致二世而亡的深刻教训,汉初统治者立国之后就着手改变统治政策,转而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实行休养生息,以求恢复民生。几十年的无为而治之后,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然而,随着汉代经济的发展和地主阶级的不断崛起,基于统治权力和利益的需要,统计者面临着进一步推进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的双重任务。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正迎合了统治者的这一需要,以儒入法,以儒释法,扩大儒学的社会影响力,加强思想统治,从而巩固封建专制集权。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尤其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儒家道德准则,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是否与儒家道德相符合。为统治者的封建统治服务。
      (二)原心论罪有一定的思想基础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 “ 高祖初入关, 约法三章曰: ` 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烦苛, 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相国萧何擅摭秦法, 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 汉朝建立之初就废除了秦代的严刑峻法,后有萧何制定的《九章律》,遂成为汉代的基本法规。但是,《九章律》也没能完全避免秦律的问题,后世也多在《九章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增添,始终没有制定出一部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律法。到汉武帝时期,春秋决狱中“原心论罪”使得现有的法律能够为思想统治服务,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同时加强了政治统治,得到了汉武帝的大力提倡。
      二、 原心论罪的特点
      (一)原心论罪在原本的客观归罪原则中强化了主观行为认定的元素
      《春秋繁露·精华》中称,“春秋之所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罪同异论, 其本也。” 原心定罪注重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的考察, 这种考察建立在对《春秋》等儒家经义的理解之上, 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符合春秋大义, 即使造成了危害后果也可以不予或者免除处罚, 但如果主观恶意, 则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 即使在未遂的情形下都应当予以处罚。此种定罪量刑标准改变了秦朝官员判案单纯依据的法家客观行为归罪原则,考量犯罪者的主观行为,融道德入法律,初步具备了责任主义的特征。
      (二)原心论罪也是以儒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儒释法,是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并按照儒家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从而将儒家经典法律化。“以儒释法”的打破了之前儒法对立的僵局,并将道德价值注入成文法律之中,使得儒家思想能更好地为统治阶级服务,同时有效缓解了秦代以来严刑苛法造成的广泛社会矛盾。
      (三)原心定罪反映了秦汉时期法律由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转变
      在先秦时期, 法家思想盛行, 法律体系深受“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 的法家政治理论的影响。以维封建统治为核心目的的法律,上升为规制一切行为、处理所有社会关系的惟一法则规范, 导致法律的过度刚性化。在司法中极度强调法律至上, 苛刻限制判案人员的自由裁量和变通。到了汉朝时期,原心定罪则融入了主观行为的考量,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开始从法家绝对的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过渡,不再单纯拘泥于成文法律的框架,考量道德和法律的相容性和共通性。在原心论罪的指导下, 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变通,从而有效避免法律远离道德价值,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彰显,更能收获民心,赢得百姓认同。
      三、 原心论罪对当今司法审判的影响
      汉代原心论罪一改秦朝的严刑峻法、残暴压制,赋予法律更多儒学价值,实现了由法家绝对的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过渡,其蕴含的理念在中华法系的悠久发展中不断绽放异彩,对汉代以后乃至今天的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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