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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唐代的自首制度

    时间:2021-04-10 16:00: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唐代的自首制度作为唐朝礼法相结合的产物,在唐代立法制度中占据了重要的席位。唐代对自首制度的完善彰显了统治阶级的度量,也使得悔过的罪犯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自首制度是封建王朝的一个典型的刑罚制度。分析唐律中自首制度的规定,阐述中国封建法制的立法精神,可以使我们对唐代的自首制度有全面的认识。唐代详尽的自首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自首制度;首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103-02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历史悠久,最早是从西周时期开始出现的,经过秦汉时期的发展,魏晋南北朝的修缮,自首制度不断的改进完善,已经发展成为古代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唐代是古代自首制度最为经典与完善的时期。唐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相当规范,这对当时的法制以及唐以后各个朝代的立法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唐代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
      自西周开始,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历朝历代的刑法中都有所体现,唐律更是以它立法内容的详尽和立法技术的完善,成为了后世朝代效仿的蓝本。
      唐律中有很多专门的条款来规定自首制度,在《名例律》、《斗讼律》等篇章中都有体现。这些法条是唐律中自首制度的法律根本,从基础上规范了自首制度,这是唐代律法自首制度的最根本的源头。
      (一)唐代自首制度的基本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①这条规定是唐代自首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另外,《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第37条规定“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②我们由此也可以发现,唐律对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罪犯的态度。如果罪犯犯罪后积极认罪就可以得到原谅,反之则不能得到原谅。所以,这条规定是唐代自首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其他的相关规定都是由这一原则衍生演变而来的。
      (二)唐代自首成立的要件。
      1.唐代自首的时间。
      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规定了自首必须有一定的前提,也就是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的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③可以得知,如果未发现犯罪而主动投案自首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罪过,这正说明了犯罪事实如果已被发现的情况下,是不能构成自首的。所以,自首的前提必须是犯罪事实并未被事主或他人告发,或者是犯罪事实被官府发现但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符合这两种条件才能成立自首。
      2.唐代自首的主体。
      《唐律疏议》是礼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以礼为核心。唐律规定的自首制度种类很多,虽然自首制度通常需要罪犯本人自首,但是在比较特殊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来转达自首的意愿。唐律中的自首制度包括了本人亲自来自首;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来自首;或者是亲戚来代替罪犯达成自首;如果罪犯亲属告发罪犯的犯罪事实的也算自首,会对罪犯减轻处罚,但是如果罪犯自己没有到官府认罪,则无法构成自首条件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中规定认定为自首的人可以减免处罚,是因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官府承认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想要改过自新的态度,因此可以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如若自首没有交代事实真相或者没有完全交代,则被称为“不实”;如若没有交代自己犯罪数额或者没有说出真实侵占他人财产的数目皆为“不尽”,两者不能免除刑罚。
      3.唐代自首的地点。
      唐律规定,能接受自首的为各地方的官府。在封建法制时期,地方上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犯罪人可以向当地的官府提出自首。但是,军事机关的行政部门不属于当地的官府,犯罪人要自首交代罪行时必须去当地的行政官府做书面的报告,军事机构的部门没有接受罪犯自首的权力。如果是谋反或者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军事官员可以先行受理,但随后就要送往周边的官府进行处理。若军事部门没有在受理案件一日后移送当地官府,要以越职侵犯官府权力的罪名受到法律制裁。
      二、唐律自首制度的特殊规定
      (一)官吏犯罪的自首。
      唐律规定,若国家官吏在正常工作中因过失发生了犯罪,自己发现并且主动认罪是可以得到免罪的量刑。但是如果是因为案件被错误判决,并且已经执行无法挽回,那么就不能适用于自首免罪的制度了,只能得到减免入罪三等的处罚决定。如果是判决错误但是未执行,且自己主动交代其错误事实,还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于自首免罪。
      (二)犯罪行为过多的自首。
      如果是犯罪人有犯罪事实且存在不止一次的犯罪行为,但是他向当地官府自首的时候没有主动地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只是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那么只对犯罪人已经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适用自首减免处罚的原则,犯罪人没有交代的犯罪则不适用于自首制度,也不能减免处罚。
      唐律规定,犯罪事实过多且交代不完全的,分两种情况的定罪。第一种是罪行较轻的犯罪事实被发现但犯罪人自己交代了较严重的犯罪事实的,按唐律规定,犯罪人主动交代的的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免除该重罪的处罚;第二种是官府审问犯罪人已被发现的犯罪事实时,犯罪人主动交代了官府没有发现的罪行,此部分罪行可成立自首,成立自首的部分可免除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自首。
      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在共同作案以后一起逃亡,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如果能抓捕或是杀死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人后去自首;或者犯罪人能抓捕到半数以上犯罪情节相当的犯罪成员后自首,则可以对其作出免除刑罚的决定。
      (四)首露自首制度。
      首露制度是唐律自首制度中比较特殊的一种。首露必须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比如,盗窃或者诈取他人财物的罪犯,自己内心已然悔过,主动到受害者那里归还盗窃、骗取的财物的,与其立即到官府自首享有一样的待遇,同属自首。若是犯罪人知道有人将要告发而归还财物,可比减罪两等处理。犯除盗窃、诈骗之外的罪行,虽然没有向官府自首,但能悔过归还主人的,可以减罪三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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