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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京控案件审理程序研究

    时间:2021-04-10 00: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京控的概念
      清时期的京控制度来源于中国传统制度中的直诉制度,百姓如果对地方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不服,除按法定程序上诉外,还可用京控方式进行自救。《清史稿﹒刑法志》对京控之定义:“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曰京控”。
      二、京控案件的受理机关
      清代,中央主要负责受理上控案件的衙门为:(1)都察院,清承明制,都察院长官为左都御史,下辖十五道监察御史、五城御史。雍正初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史称“科道合一”。 (2)通致使司,通政使司“职专收受四方章奏,臣民密封建言陈情申诉等”且“受各省题本,校阅送阁,稽核程限,违式劾之”。 (3)步军统领衙门,步军统领掌有会审刑狱之权。乾隆初年,步军统领衙门逐渐成为受理京控等案件的衙门之一。 (4)刑部,就京控案件而论,刑部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会同其他部门审断经地方审理后的京控案件,或是将地方京控案件转交其他部门审理。 (5)理藩院及其他机构,理藩院受理京控案件的对象仅限蒙古等少数民族及境外部分附属国。
      三、京控案件的审理程序
      1、核对口头呈供与供词
      都察院等衙门接收呈词时,必须核对控告者的口头呈供是否与呈词相符,如不相符,即被打回。有的原告并非亲身前往,而是派遣他人赴京呈控,呈控者未必都识字。如此核对,有时候能发现口供与呈词不符者。不过这种方法很容易失效,因为呈控者可以将呈词背熟。但更多的情况是,呈控者声称仅是代替他人前往,对于呈词的内容并不清楚。
      2、审理
      清初遇有遇有京控案件常派特派大臣前往审理。乾隆五十六年(1791)上谕:“朕勤求民隐,惟恐乡曲小民含冤莫诉,每遇来京具控之案,无不特派大臣前往审办。”嘉庆以后,特派大臣前往审理逐渐减少。嘉庆以后,各省民人京控案件处理方式有三种。嘉庆四年(1799)上谕:“向来各省民人赴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呈控案件,该衙门有具折奏闻者,有咨回各该省督抚审办者,亦有径行驳斥者,办理之法有三。”一般言之,情节较重者,出具奏折奏请皇帝处理;情节较轻者,发回本省督抚审理。各省民人京控案件,以发回各省督抚审理的情况居多;少数上奏给皇帝的京控案件,也是由皇帝降旨发回各省督抚审理者居多。仅有极少数案件,奉旨发交刑部审办。皇帝降旨发回各省审理的案件,各省的督抚应当亲自审讯。但有一个弊端即各省督抚往往官官相护。嘉庆八年上谕:“此等民人,既经到京呈控,自不得不彻底究办。而一经发交该省,该督抚等非袒庇属员,即瞻徇前任,往往以诬告审结,民隐终不上闻。”发生在同治十三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杨乃武的亲属两次赴京京控,案件仍维持原判,就是官官相护的体现。
      京控案件分为奏件与咨件。嘉庆四年(1799)谕令都察院与步军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之案,俱不准驳斥。其案情较重者应立即上奏皇帝,发回本省审办的案件,在—月或两月内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并将案情于折内分析注明,等待皇帝披阅。倘有案情较重,不即具奏,仅咨回本省办理者,被皇帝发觉,必将堂官交部议处。
      都察院等衙门将各省呈控案件,其情节较重者奏报皇帝,情节较轻,发回本省审办者,仍要分析案由并汇总后上报。奏件有经都察院与步军统领衙门直接奏报皇帝,也有受理后转交刑部、理藩院等衙门奏交者。咨件则经由都察院与步军统领衙门受理后直接转交各省督抚、将军审理的,也有转咨刑部等衙门先行初步审理之后,再转咨给直省督抚审理。将案件分类处理后,京控案件分为“特旨交办之件”与“咨交之案”。
      3、审理期限
      督抚对于特旨交办之案,不敢迟延,但咨交之案,却往注视为泛案,任意积压。嘉庆十五年(1810)谕都察院等衙门订立章程,以令督抚随时咨报。经都察院与步军统领等衙门共同商议后,决定自嘉庆十六年春季始,审限定为三个月,由都察院将审限届满的案件,督促各督抚在审限内及时办理。半年后,如有尚未核结者,开列清单奏请处分。
      三、清京控案件审理程序的现代借鉴
      清朝京控案件是清朝中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乾隆晚年,宠信和珅,导致官场腐败,京控案件逐渐增多。揭示清朝京控案件的审理程序,笔者希望能对当前中国面临的司法和社会问题提供借鉴。若要真正减少“上访”现象的发生,就必须为公民提供公正的权利救济方式。而这势必要求保证审判权的独立,建立一套公开公正的司法程序,也势必要求政府形成透明、廉洁、高效、自制的治理模式。
      作者简介:尕永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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