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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看洋务

    时间:2021-04-09 20:04: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洋务运动是中国社会近代化的开端,它为清末法律近代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提供了人才支持。而作为清末法律近代化的倡导者和支持者的洋务派,其“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也成为清末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虽然“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是在清朝统治岌岌可危的背景下对西方近代文明冲击的一种回应和调和,有其无法超越的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但这种中西文化结合的范式依旧对当今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洋务派;中体西用;近代化
      长期以来,中学历史教学对于洋务运动都认为它开启了中国的近代化,但同时又强调它仅仅停留在“师夷长技”的“器物”阶段,对“长技”的理解,也笼统地认为是西方近代科学技术。这样的认识有很强的片面性。本文就洋务运动中“法制改革”进行分析,从而更全面地认识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疯狂入侵,中华民族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的形势下,奕、李鸿章、曾国藩等晚清统治集团中较为开明的大官僚集团深感大清帝国“厝火积薪,可危实甚”,为了求存自保、强兵富国,以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为手段,引进西方近代文明的一场自救运动。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其“中体西用”的理论基础,亦成为清末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揭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此次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内涵最丰富、涉及面最广、影响也最为深刻的一次改革,它使封建法律体系开始解体,并逐渐向资本主义法律体系过渡,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一、求强求富,踏入近代经济法制轨道
      洋务派的经济法律思想,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把“富民”作为兴国之根本,积极发展煤矿、运输、纺织等民用工业,与洋商进行“商战”,与其分利等行为,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洋务派经济法律思想中的亮点有如下几点:
      1.实行股份公司制
      洋务派吸收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吸纳闲散资金,开办“官督商办”民用企业,其中以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等为代表。
      容闳于1867年制定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是中国商人组织股份公司最早的一个章程,尽管内容较为粗糙,大都仿照西方企业的规定进行集资、管理以及利润分配,但在客观上合理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且使中国人逐渐认识并开始运用西方资本主义的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起到了引导的作用。
      2.融资振兴实业
      在洋务派大举振兴实业的过程中,由于晚清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任由西方侵略者大肆割地赔款,原依赖国家出资的企业出现了“筹饷”问题。为保企业存续,洋务派采用了西方国家在近代经济活动中常用的金融贷款方法,扩大抵押、担保范围,以便最大限额地获得兴办洋务企业所需的资金。该法在修筑铁路上尤为突出。马建忠大胆主张金融贷款与社会融资结合,介绍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债券和票据的法律知识。而在洋务运动后期中外货币换算问题上,同样引进西法,促进金融机构现代化。洋务派的上述法律思想,推动了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同时在借债问题上持有清晰的认识,为求富求强开拓了新的思路。
      3.保护专利
      近代中国第一次使用专利权的概念是在洋务运动期间。1881年郑观应等人为保证上海织布局的顺利发展,上书李鸿章要求给予织布局10年专利和减免利税的优惠待遇,这反映了郑观应对专利权的认识和理解。此外,张之洞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对于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进一步传播了专利权及其相关知识。
      二、稍变成法,促进司法制度近代化
      洋务派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部分是“稍变成法”,它是李鸿章“外须和戎,内须变法”纲领的一部分。李鸿章在引进西法问题上,注重培养人才,翻译外国公法,而张之洞着力于改革成法。张之洞曾提出“整顿中法所以为治之具”“采用西法所以为富强之谋”,并向清廷提出博采外国的矿物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律法的建议,编纂出符合中国社会关系的矿律、商律、路律和交涉刑律。而在整顿中法时,他着力于“恤刑狱”,提出了改革刑狱的九点建议,每一点都直指清朝司法弊端,是洋务派“中体西用”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虽仅为改良之策,未触及根本,但为司法近代化奠定了舆论基础。
      就司法机构而言,在封建时代,各种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司法从属于行政,国家没有完整、独立的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而在1906年的官制改革中,清政府将“刑部”改为“法部”,专管司法行政,而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则是改革后的“大理院”,同时设监察机构于相应的各级审判机关内,实行审检合署制,规定四级三审制度,引进西方的诉讼审判原则、制度和术语,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独立司法机构。尽管清末司法机构的改革在地方上未真正落实,但对司法机构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司法制度面貌随之焕然一新。
      三、改革法制,培养近代法律人才
      洋务派改革法制主要采用以合适的西方法律变更成法的方式。在积极引进公法的同时,洋务派依据中国国情仿照西法订立了部分法律,如被认为是“兴利之先资”的矿律、路律、商律和交涉刑律,此四律即是张之洞为发展民族工商业建议清廷聘请各国律师编纂而成的。此外,“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改罚锾”等关于程序和量刑方面的措施多为参考西方而得。
      向洋务运动输出人才是洋务派的重中之重,在李鸿章等的倡议下,清政府先后成立了京师同文馆等洋务学堂。为适应国内立法与对外交往的需要,学堂翻译了多达18部的外国法律和西方法学著作,如《公法总论》《万国公法》等,其中一些书籍以简明直接的方式让中国人认识和了解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戊戌变法和立宪运动的重要参考,推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为培养人才,清政府将留学生大量向西方国家派遣。自1872年8月12日首次选派30名学童赴美留学起,到1885年,清朝共有209名官费留学生接受西方教育,成为一个饱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影响的近代新知识分子群体。这些留学生在之后清末变法修律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进入英国伦敦的林肯法律学院系统地接受西方法学教育的武廷芳,他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而正是他与沈家本主持大规模翻译东西各国法律开启了清末变法修律之门。不仅如此,留学生还参与到清政府拟订新法律的工作当中。也正因他们的积极参与,清政府先后起草了民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四、引进国际法,处理涉外法律事务
      洋务派十分重视“公法学”,张之洞曾把“公法学”列入“洋务五学”之中。虽此前已有人翻译瓦特尔的《国际法》,但仅对封锁、禁运等有关战争及其附带的敌对措施部分进行翻译,而近代国际法真正地正式进入中国是在洋务运动期间。1862年同文馆设立之后,任教于京师同文馆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后被清政府批准刊行,题为《万国公法》。该书不仅成为我国培养具有近代国际法知识人才的必读书籍,同时还增长了洋务官僚的国际公法知识,使之在对外交涉中有所凭借,如清政府曾根据《万国公法》规定的领海规则解决了普丹大沽口事件。
      随着国际公法的引进,国家主权观念逐渐受到重视。李鸿章曾指出:“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而洋务派抨击的焦点是在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领事特权和协定关税。他们指出,片面最惠国待遇是贻害无穷的条款,领事裁判权更是公然践踏中国司法主权,而关税协定在损害中国关税主权的同时,扼制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为了满足外交需要,清政府建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标志着传统对外关系的终结和近代对外关系的确立。作为领导洋务运动的中枢机构,总理衙门在对外交涉中,曾领导爱国使节在伊犁谈判中与沙俄进行斗争,捍卫了国家领土与主权。
      综上所述,洋务派“中体西用”的法制改革虽仍然是用于维护清王朝封建统治的工具,并且从未系统化,涉及面窄,具有鲜明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它通过吸取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成果,为中西文化结合找到了一种可行的范式。单就洋务派而言,其希望促进法律自身进步,推动社会发展,达到富国强兵的想法促进了国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自我反省与批判。因此,虽然洋务运动失败了,但是它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律制度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李青.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洋务派的“稍变成法”引进西方[J].政法论坛,2009(4).
      [2]中国史学会.洋务运动(七)[M].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3]江立新.洋务运动与晚清法律近代化[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5).
      [4]林雅.洋务派“中体西用”法律思想评介[J].法学论坛,2005(4).
      [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M].中华书局,19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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