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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非子的“法”思想之当今价值研究

    时间:2021-04-09 20:02: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韩非子帮助秦国结束了诸侯割据的动荡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韩非子的思想也对封建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奠定了封建制度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即使在现代社会,韩非子的一些思想依然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法治
      中图分类号:B2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1-0000-01
      
      韩非子,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春秋战国时期最后一位思想家,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对前人的多种理论进行了吸收改造,并站在君主本位的立场上,创造了他独特的法术势三者融合一体的法治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百家争鸣的时期,社会纷争不断,各家为了实现统一,维护社会秩序都提出了自己的一套治国主张,在韩非子这里,却只有一个“法”字。“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一句话便道破韩非子对于治国的看法。对于像儒家和墨家这样“尚贤”的主张,韩非子却不认同。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崇尚“性恶论”,要想统一国家,安定社会,必须法一而固,法不阿贵,厚赏重罚。而传统儒家所提倡的“礼教”欠缺强制力,无法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法家思想所利用强制力的手段是依循着当时恶劣的历史政治环境所产生的“救亡图存”之道。
      韩非子是法家集大成者,他的思想渊源也是多方面的。对此,我国著名学制郭沫若在他的《韩非子的批判》一文中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指出,韩非子的学说在理论上主要有三个来源:商秧之“法”、申不害之“术”和慎到之“势”,同时还受着先秦儒家和道家等诸家的广泛影响。“ 法”是君主治理国家,统治人民的成文法令,即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君主应当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而不是“贤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遇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即君主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的主要手段。所谓“势”是指“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即君主独揽的生杀予夺的权势。概括言之即“法”是对传统政治具有规定性的东西,“术”是保证“法’顺利推行的手段,“势”是运用“法”、“术”的前提,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韩非子的法学思想是建立在其性恶论的基础上的。韩非子认为在这样一个自私自利,勾心斗角的社会中,每个人对待父母,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人都从利益出发,从利己出发,更不要提对待其他没有干系的人的态度了,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就是以自我的利益为中心,人性本恶。所以在这么一个自私自利的社会中,道德根本无从扎根,如果用儒家所说的德治、仁义道德来治理,那么只会无济于事。而法治正好迎合了人性本恶的这种思想。相对于仁义道德的德治,法治更具有操作性,更具有现实性和强制力。
      韩非子的思想在当时适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秦始皇采纳了他的学说,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秦朝。在当今,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他的思想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对于韩非子思想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关注对象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里,依法治国是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依法治国有着非比寻常的价值,首先体现在,韩非子提倡法治,反对“贤人政治”。韩非子认为,君主应当立统一且稳定的法以统治臣民,臣民的是非功过都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只凭一人所言,或者是贤人的某种思想。在当代社会,人治因为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而退出了历史舞台,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更为公正,公开,不会因为领导人的变化或者领导人情绪态度的变化而改变规范标准。
      其次,韩非子在对立法,执法等诸多环节进行研究之后,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公开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等。这些原则对于现代法律原则的制定依然有着影响。(一)成文公开性,韩非强调:“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公布成文法既有利于防止官吏罪刑擅断,又可防止罪犯法外求情或进行刁难。(二)平等性,在执行法律方面,韩非子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上,韩非子最有名的论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说明了在法律面前一切臣民都是平等的,即使权贵犯错也要受罚,匹夫为善也可受赏,有利于人们在思想中树立一种平等的观念。(三)稳定性和交易性原则,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性,所谓“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如果朝令夕改,就会使国无长法,民无常守,官吏枉法。但是如果把法看成僵固的东西,不能随时代而变化,也会导致国家的混乱。法是顺应时势,顺应自然的法。这点在当今社会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我国的宪法为例,第一部宪法诞生于1954年,在我国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起着基本准则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1975年,1978年和2004年修改宪法,增加或者删减相应的内容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但是宪法的大体框架并没有改变,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了稳定。这就充分说明了韩非子的稳定性和交易性的原则仍然对于当今时代有着影响。
      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韩非子的一些思想对于当今的世界依然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并不是所有韩非子的思想都是值得借鉴的,他的思想中有一些方面是不适应当代社会的,比如,韩非子是一个君权中心论者,他的法治思想的出发点是巩固王权,维护封建统治,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韩非子的重刑思想过于残酷,不适用于现代社会。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诸法合体的思想,法即刑法,没有其他意义上的民法,婚姻法等法律,而且韩非的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在当代社会不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等等。
      基于韩非子的思想,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在立法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所以,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在执法方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首先,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是国家一切工作的中心,保证党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利于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准则,杜绝违法行政的行为,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司法方面,保障司法独立,行政权不得干涉司法审判,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同时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扩大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尽快完善。
      总之,韩非子的法的思想有利有弊,对于当代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也有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地方,所以我们在研究学习韩非子的思想的时候应该运用辩证法的思想,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会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韩非子•有度》
      [2] 郭沫若,《韩非子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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