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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视频的现实土壤 与法律纠纷解读

    时间:2021-04-09 12:05: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拍案
      
      因为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经济附加值,IT注定是一个法律纠纷繁多的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纠纷贯穿了整个科技史。几乎每个月,我们都能听到科技巨头被告上法庭的消息。出现这种情况也许是必然结果,因为每家电信、计算机和互联网公司都希望占据市场垄断位置,而垄断从来都是法律打击的对象。
      另一方面,IT也是一个知识产权问题集中出现的领域。新创意经常会引发法律纠纷,高新技术也常常遭遇模仿抄袭,而因免费共享精神得到繁荣的互联网产业更是知识产权问题的敏感地带……在这其中,中国企业由于核心技术的缺乏和模仿创新中的经验不足,经常遭遇国际巨头的起诉。但可惜的是,很多企业并非有意触雷,只是由于相关知识储备不足。
      随着产业发展,新的法律问题正在不断地出现着。因此,我们特别寻找了一些发生在业界的经典案例,并找寻到专门的法律界和业界人士对其进行分析解读,以求对业界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
      
      6月18日,有媒体报道,因为未经英国有关方面的允许而擅自转播欧洲联盟杯等赛事,郑州盒族直播网的老板牛某将面临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面对郑州市版权局稽查大队提供的铁证,盒族直播网的老板牛某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
       此前,英国伦敦Netresult知识产权保护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向中方投诉:服务器位于河南郑州的盒族网,在没有获得其客户欧洲联盟杯、国家篮球协会(NBA)、FormulaOne-F1一级方程式赛车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在线直播NBA篮球比赛、欧洲联盟杯、英超、意甲和F1一级方程式赛车等国际赛事,侵犯了其客户的信息网络转播权,因此要求此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曾表示,从6月13日至10月15日,联合开展为期4个月的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目的就是防止对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非法转播行为,加强奥运版权保护,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精彩的体育赛事,是一种文化商品,具有商品的价值。其外延可以延伸到赛事的转播、广告及相关的服装、鞋帽、杂志、玩具、标识等,而且这些商品往往价格不菲。就如在所有商店里陈列的所有商品一样,谁需要,谁就要拿出钱来购买,且要你情我愿,你买我卖,银货两讫,各有所得,公平合理。
      像NBA篮球比赛、欧洲联盟杯、英超、意甲和F1一级方程式赛车等国际最著名体育赛事的转播,其转播费是以亿来计算的。谁要转播,就要花巨款购买转播权,这已经是常识性的问题了。
      郑州盒族直播网的牛老板,可能抱着“偷一次是偷,偷一百次也是偷”的心态,可能还抱有“偷一次没被发现,偷一百次也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态。故他的动静越弄越大,偷播的范围越弄越广,最终被举报、被查实、被查处、被曝光,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可悲下场。
      而令人担忧的是,目前我国的网络从业人员,抱有牛老板心态的为数不少,虽然不一定发生实际的侵权行为,但是忽视知识产权的权威,忽视《著作权法》,将网络侵权看成“小事一桩”的人还是为数不少。
      对此,我们迫切需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是:我国视频行业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是不是在疯狂侵权下才能够得以发展?如果被追究起责任来后事如何?视频行业的著作权应该如何保护?这里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划分?有没有可能既保障营业收入,又巧妙地规避侵权行为?
      视频转播是个新生事物,随着奥运的临近也是热点问题,届时很可能将出现一些法律纠纷。这里,我们通过两名知识产权律师对案例的解读和引申,希望能够完满回答以上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律师点评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军周
      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已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网络视频在我国获得越来越多的网民的青睐,由此也迎来了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春天;另一方面,奥运赛事也引发了各类人群对网络视频的关注。
      网络视频作为新型内容产业代表,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分享视频,以用户自创制作的短片为主;二是点播视频,即采用流媒体播放技术将视频节目以数据流的形式用编解码器在线播放;三是直播视频,对节目内容进行实时采集压缩传输,在网络上实现对电视节目或重大赛事的同步播放;四是下载视频,网络视频运营商在网站上提供免费或付费的视频内容,供用户下载到本地硬盘后观看;五是搜索视频,通过搜索技术将视频内容进行聚合、分类,并通过技术手法在每个视频内容中提取数秒关键帧,以供用户在未打开视频内容时可以提前观看。
      按照著作权的性质来划分,网络视频可分为三类:一是原创分享视频,这类一般来说很少引发著作权纠纷;二是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免费使用,只需注明作者即可;三是还未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受著作权保护的影片、电视节目等。网友上传的分享视频及点播、直播、下载和搜索视频中,这种作品占绝大多数,所以视频网站生存发展依托的基础力量便是这类作品,这也是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引人关注的“雷区”。各种侵权、内容合法性等问题正成为困扰网络视频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要解决网络视频的著作权纠纷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努力:
      一是应当加强并推动相关的立法。一方面,利用宽松的现行法律制度加快网络视频的发展,另一方面积极研究网络视频的出现给传统著作权带来的新挑战,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
      二是鼓励视频网站直接购买版权和营造双赢合作模式。从我国相关立法来看,准许 “接通知,断链接”的做法,即如果网友上传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网站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删除该作品即可。从避免著作权纠纷的操作层面来看,以下几种途径正在视频产业界获得广泛应用:
      一、直接向著作权人购买著作权。即视频网站花钱从著作权人处获得无瑕疵的授权。但是这样做成本很高,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目前风投公司对此领域的投资又日趋谨慎,也并不是所有视频网站都能得到相当资金解决内容枯竭的问题。在现有的视频网站中,一些资金雄厚的网站充分整合内容提供商,由他们高价从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然后各视频网站再以较低价格通过与整合内容提供商的合作获取正版资源。也就是形成了以整合内容提供商为龙头,以众多视频网站为发行终端的虚拟院线,使视频产业池泛起层层涟漪,引发了新一轮财富热潮的角逐。
      二、合作形式的多样化。在互联网环境下复制变得易如反掌,再妄图把所有著作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已不现实,“版权开放”不失为一种合理有益的探索,它强调向最终消费者让渡版权作品的首次传播带来的复制权利益,通过二次销售(如广告)、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乐制品的手机彩铃)而获得相关的著作权收益。这种方法不仅使得视频网站获得了正版授权,而且使其盈利空间也向纵深发展。电视台也获得了一个在互联网上扩大其节目影响力的途径,还会通过其提供的节目中的嵌入式广告得到不菲的收入。这种方式很可能会成为视频类网站与电视台等著作权人合作的主流方式。
      然而,网络视频的发展未来仍然有一个“身份核定”的问题存在。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这反映了新办视频网站必须具有“国资”背景,政府有关部门收紧了对视频网站的监管。这一规定在净化了行业发展环境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业内各竞争主体的优胜劣汰。
      
      律师点评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游云庭
      目前的“网盗”通过公司化的做法相对于过去可以说收敛了很多,由于版权人通过版权投诉,或上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胜诉率很高,而侵权公司多次侵权多次赔偿后经济上得不偿失,所以公司侵权比以前大为减少。
      然而,目前个人侵权的现象仍比较多。比如在自己博客或个人网站上粘一段侵权的视频或其他侵权作品等等。由于侵权人目标小,赔偿能力有限,版权人就算胜诉后也难以执行到位,此等案件往往不了了之。
      借助于视频网站进行侵权的也不少。比如将偷录偷播的视频上传到土豆网、优酷网等网站。由于内容是用户上传,视频网站的义务一般是收到版权人侵权通知后删除,同时,用户上传一般较难取证,因此,利用此“版权避风港”的人不少,虽然网站不一定构成侵权,但上传者侵权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此外,通过迅雷等网站提供的搜索功能,也能够搜索到很多的热门影视作品的视频。用户下载后再传给他人观看,也是一种变相的盗播;还有通过论坛形式发布下载链接的,比如在TLF、影视帝国,这种现象也比较多。
      以上种种侵权方式,到底有多少数量,范围有多广,性质有多严重,由于看不到各方面的后台数据,所以难做评判。
      网络传播是新生事物,社会各界一般都抱着宽容的态度,对于侵权往往是能忍则忍,故导致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盗版网站盗播成本低,无经济负担,又能吸引大量客户,进而获得大量广告或其他利益,使其发展很快。而买正版或播放权却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处处花钱处处受限,故做正版的利益驱动力很低。这样的现状发展下去,做盗版的得心应手,做正版的反遭淘汰。目前我国正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打击的深度和广度都可谓前所未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正逐渐形成。
      现在有些业内公司采用“正、盗”夹着做的方式,内容中既有正版,也有盗版,以正版装门面,以盗版充实内容,这也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很多业内公司靠维权也取得了不少收益。他们买来独家版权后,就注意寻找盗版侵权人,然后一家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比如当年对《无极》的维权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还在经济赔偿层面,侵权人被判坐牢的情况不多,而且赔偿的额度并不高。法律部门对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判罚还相当谨慎,毕竟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还算新生事物,计算机和网络产业也还处于新生和培养阶段,需要一个从无知到成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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