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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教辅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1-04-07 12:03: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教材与教辅出版社的“版权纷争”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的大规模的维权,更引起业界的众声哗然,争论不断。由于涉及权利主体较多,侵权行为多样,且相关政策及法律不明晰,关于教辅是否完全构成对教材的侵权这一议题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出版界仍未有普遍一致的结论,对行业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本文选取部分近年来已生效的有关“教材教辅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意图对有关争议点进行梳理。然而,由于时间有限,本文所收录的案件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持续关注。
      “教科书”的定义及法定许可适用情形的理解
      案例一:
      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中使用了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丁晓春认为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未征得他的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
      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定,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过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23条中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教师用书选用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
      案例二:
      陈果为《拐弯处的回头》一文的作者,该文约400字,发表于1996年,后被多次转载。2005年6月,人民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亦未署名,将该文改名为《父爱,在拐弯处》使用于语文五年级上册的教师用书中。陈果认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法院审理:
      涉案《教师用书》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科书”,理由如下:1、2001年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这表明,教学辅助资料并不当然属于教科书;2、人教社称,2002年起《教师用书》不再需要经过立项审批和审定,由各出版社依据教学课程标准自行组织编写,《教师用书》的编写和出版已经基本市场化,《教师用书》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这一条件;3、《教学用书》虽然与教科书同样用于教学,但二者的作用和地位并不相同,《教师用书》在使用作品时不享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的特殊待遇。
      诉讼时效及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案例三:
      1986年11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小学《音乐》(简谱)第六册教材选用了张庆祥创作的歌曲《小牧笛》,并于1986年12月20日向张庆祥支付20元稿酬,之后再未向支付过稿酬。张庆祥认为,人民音乐出版社二十几年来一直使用其作品却不支付稿酬,侵犯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审理:
      根据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情形下,作品使用人无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民音乐出版社在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正后,在不同年度和版次的教材中一直使用《小牧笛》至今,而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张庆祥的著作权,但由于张庆祥应当知道该使用行为,其超过2年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其仅能主张起诉前2年内人民音乐出版社使用《小牧笛》的费用。
      由于法定许可系出于对公共利益的适度倾斜而对著作权作出的权利限制,因此法定许可的使用费也应与其他使用行为的使用费有所区分。在这相关部门规章中也有所体现。如《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
      按照教材体例、内容编写的教辅是否构成侵权
      2006年前后,北京市各大法院得到判决和仍在审理中的关于教材教辅的案件中,影响最大诉讼范围最广的当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对诸多教育类出版社、学习机生产企业的 “批量爆破”。审理案件都是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但每一个案件又无不具有它的特殊性、复杂性,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案例四: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中学教材全解.化学.九年级(上)》侵犯其教材《化学.九年级(上)》著作权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目和单元名称方面的相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对《化学》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法院最终因仁爱所不能证明对《化学》一书中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而驳回了其对《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化学》一书中相同的图片、图表及文字内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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