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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习惯法的生成原理与国家法的逻辑进路

    时间:2021-04-07 08:0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族习惯法作为国家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族乡村社会秩序起到重要的调适作用。民族习惯法之所以能与国家法互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有其合法合理的逻辑依据。从生成原理和逻辑进路上,国家法具有绝对权威性和普遍性,民族习惯法社会认可度较低,具有特殊性。国家法对社会治理的法治逻辑是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的规范要求,而民族习惯法的治理方式则结合民族文化和地方情理的元素对乡村的矛盾纠纷进行非规范性的调解。从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村民遵守国家法但并非首选国家法,而是偏向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总体而言,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都有各自优势,村民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也是他们的自由。但选择习惯法的方式不能违反国家法的规定,这是基本的原则。同时,在国家法治的框架内,在公共道德接受的限度内,习惯法积极参与民间治理的方式应得到国家的认可。两者只有在妥协、包容与互动中才能发挥对乡村振兴的共治合力。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国家法;法治语义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9)01-0120-05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能取得这样的法治进步,与民族习惯法的贡献分不开。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学界依然有不少质疑的观点,主要是否定民族习惯法的法治语义。认为民族习惯法仅作为习惯或习俗存在,不可能具有法的特征和身份,坚持一元法律中心主义;有的学者承认民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整功能,称其应属于我国法治体系的应然范畴,但对于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乡村的社会控制持久性则持保守态度。其根本理由是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各民族地区社会转型和城乡发展必然加速,传统的民族习惯法势必失去其天然的地域特征和独特而多元的民族文化特性。当民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受到经济发展环境的冲击时,加之国家法的渐进渗透与成文的村规民约等试探性宣示,传统民族习惯法已丧失其逻辑生成的机理。因此,民族习惯法在我国加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将在短期内被国家法完全代替。这样的担忧其实也低估了民族习惯法的生命力,民族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单元,当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被消解时,这个国家已经失去了它应有的精神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习惯法不但作为一种准法规范的形式存在,而且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承载重要的担当,是国家法在民族乡土社会中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补充方式。
      一、由演绎到归纳的逻辑规则:民族习惯法的生成原理
       国家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也是国家法生成的一般原理。在逻辑结构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国家力图通过官方法律达到对社会控制的目的。然而由于在不同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于不同的民族文化,社会秩序需要调控的规范规则等又呈现诸多不同的特点。当然,国家法在基层的逐渐渗透是演绎逻辑的应然之径,无论在哪一场域,只要在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国家法的权威不可质疑,即便民族习惯法再特殊,也不能让一个理应受刑事追究的人免于法律的处罚。国家法有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适用原则,民族习惯法有其自身的话语体系和适用规则,但不能违背国家法的精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然秉承在国家的法治理念中。
       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孕于特定的民族文化和人文环境,相对国家法的一般性而言有其诸多的特殊性。不同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习俗和习惯法,对民族内部的社会秩序起到国家法无法代替的调适作用。因此,这里产生了一个假命题,如果没有民族习惯法,国家法适用的情况如何呢?英国逻辑学家吉利斯提出了一个公式:逻辑=推理+控制。这一公式的主要意思是这样的:当人们进行逻辑推理时,通常总是从一组假设的前提出发尝试推导出某些结论,这样,人们就需要一个推理规则集,不过,在进行逻辑推理的实际过程中,人们通常还需要某种指导以便决定选择哪些假设的前提以及运用哪些推理规则,这样一种指导就构成了上述公式中的控制部分。民族习惯法要从哲理上证明自我的生成逻辑,归纳推理蕴含了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部分和控制部分特别是控制部分。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民族习惯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尽管控制地域有限,但依然发生了社会调适的治理功能。而归纳逻辑中认证理论可以归纳为社会控制的部分[1],也即是说民族习惯法在归纳逻辑中由特殊到一般的生成原理可以从社会控制中找到理由,这一理由本身就是理论的认证,不需要国家法作为参考。简单表述就是国家法在与不在都不能改变民族习惯法的存在理由。
       唯物辩证法认为,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归纳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基础和补充,演绎推理要靠归纳推理为自己提供一般原则,归纳推理的终点是演绎推理的起点,没有归纳推理就不可能有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归纳推理的前导,是归纳推理的补充,归纳推理的可靠性要演绎推理进行补充[2]。这样的哲学原理可以解读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相互依存和彼此交织关系。然而有学者却坚决反对归纳法,理由是:经验陈述是单称陈述,而科学定律是普遍有效的全称陈述。从概率上看,过去观察得到的证实,不论重复多少次,总是有限的,而未来则是无限的,一个有限数与无限数构成的概率永远只能是零,因而过去不能证明未来,有限不能证明无限。笔者对该观点的态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否定的,民族习惯法在特殊的民族地区顯然是在民族习惯、习俗等基础上的知识积累和经验总结,未来的确是无限的,但民族习惯法在有限的当下进行经验式的调适并无不妥,也恰是民族地区丰富的地方性经验的积累,使得无数个案在结合民族习惯法后得以妥善解决,特殊个案、特殊经验或特殊的方式方法反过来又可能演绎为国家法的一般普世性。因为我国民族地区数量多,分布广,每个民族都有自身隐含在其民族文化下的习惯和习俗,当诸多的特殊性成为一定的“特殊集”时,特殊就成为一般了,由此,归纳的逻辑转化为演绎的逻辑。第二部分是折中的,未来难以证明,不能用当下的经验规则去证明未来,因此,习惯法的逻辑生成原理在未来的格局样态存疑,是完全被国家法兼并还是仍与国家法二元并治,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调控,答案势必要在民族发展的规律和法治的内在逻辑中去求证和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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