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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的构想

    时间:2021-04-06 16:02: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务必明确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监察体制改革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呈现压倒性态势下,党中央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成果、整合反腐败力量的正确选择。面临新形式,检察工作务必接受新任务、赋予新职能、形成新重心,明确检察监督职能配置。为配合司法体制改革后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员额检察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发展方向,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应当体现模块化、合成化、精细化的特征,即“2+3模式”,实现监督工作实体化,实体工作模塊化,高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
      关键词:监察改革 检察权 内设机构 配置 设置
      当今中国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正从新的历史征程出发,走向更加辉煌的未来。十八届六中全会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政府和司法机关并列提出,随后三省市监察改革进行试点,这预示着在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的同时,监察体制改革这项更高层次的政治改革业已启动。在双重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机关,面临着如何清晰界定职能定位和顺利实现职能调整,更好的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担当起国家法制统一的守护者和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这一神圣使命。这就必然要求我们调整思路,转变理念,从理论上研究检察权的宪法依据和政治基础,从制度中探索检察职能顺畅运行的组织范式,从实践中寻求高效发挥检察职能的机构设置方式。
      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及理论基础
      我国1982年《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以最高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属性。随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将成立统一的反腐败机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及人员将全部转隶到新的监察机关中去,这样以来,我国的国家机关格局将呈现出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一委两院”这一新的政体形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政体中的重要国家机构之一的政治地位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一)检察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型构和影响着中国整个政治生态。在一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即将出现的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大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高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西方三权分立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处于同一个维度,三种权力分享国家政权,相互制衡,无需专门的监督机关,基本能够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有别于西方的国家机构设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以法律监督为宪法职责的检察权独立存在,有着独特的政治生态和历史必然。最完整意义的监督权当然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也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够全面统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机关并列的政权序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其领导和监督的法律监督执行机关。
      (二)中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政治条件并未改变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一起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是党和国家为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出的重大设计。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以及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确立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些基本理论范畴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基础。一些学者未能从发展联系的哲学深度和政治的高度来全面审视和总体把握,而把视野局限于某一微观领域,仅从刑事诉讼理论和规律或者与西方法治模式的差异,来研究分析我国检察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与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大背景割裂开来去讨论纯粹的法理应然性,根本否定检察制度和检察权,显然是违背政治规律的,甚至有脱离党的领导和抛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危险。正是由于检察权实际上是前述三大理论和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具体化的产物,具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因此能够适用于今天中国的政治现实。当前,设置检察机关的历史条件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检察工作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的转隶,毋庸置疑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巨大。但是,立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的人民性,任何国家机构并无个人利益,人民利益至高无上,检察机关将全力配合这一国家层面的政治改革。转隶后的检察机关要尽快适应新环境和新任务,通过内部的各种改革,强化检察监督主业,履行好归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占据重要角色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在加强和改进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等方面,进行了各种制度设计和机制安排。中央确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汇报制度,检察机关党组关于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等重大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在遵循宪法关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立场上,对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同时,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改革要求,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强调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肯定了检察官的职业化,提升检察官的履职能力,强力推进检察工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展现新作为。
      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权转隶后的检察权配置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什么关系?毫无疑问,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权是一个宪法定义,是设立检察机关需要实现的目标,检察权的各项职能与法律监督权之间是部分与整体、手段与目的、形式与本质的关系。可以说,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时依法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力的总称。检察权中的各项具体职能都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范畴,法律监督权是上位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检察职能中包括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权等各项权力都是下位概念,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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