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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研究

    时间:2021-04-06 04: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张若诗(1992-),女,湖南张家界人,中央民族大学2010级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摘要】我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言论免责权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体现,对人大机关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自律性及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具有深刻的作用。论述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探讨人大代表言论权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解决言论免责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并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人大制度;言论自由;言论免责权
      一、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法律规范及其范围
      新中国建国后的前三部正式宪法中并未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最初见于1982年宪法中。该宪法第75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将此规定作了一定程度的扩大,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9条以与宪法第75条相同的文字重申了代表的此种权利。这些规定共同确立和保障着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二、现行法律规定言论免责权的重要意义及其不足
      (一)规定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重要意义
      1.推动人大代表主观能动性地发挥,为人大机关独立性、自主性建设奠定基础
      言论免责权被正式载入宪法,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和保障,显示了国家、社会对议员或代表们的地位、身份的尊重。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利于维持其尊严,保证其地位,维护其人格,确保其意志、精神独立,从而不受任何他人干涉与控制,这是更好履行其职责的基本条件与前提基础。当然,赋予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其最重要的因素还是能够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的主动性、积极性,促使其能真正代表并表达民意,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大代表的内心安宁与人身安全。
      2.避免权力滥用,充分代表人民的意志
      主体的特定性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是言论免责权的两个主要特征。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行使仅限于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而并非所有普通会议或者任何场合的发言,超出此限定范围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范围的限定性、主体的特定性,就为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限定了条件,避免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权利的滥用。人大代表的权利并不是无限与绝对不受约束的,宪法所赋予他的言论免责权就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虽说其言论不受追究,但也应从人民出发,立足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就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联的政策方针提供了必要良好的条件。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自1982年宪法将言论免责权载入其中之后,我国很少出现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至于违宪审查也就更不可能出现。对言论免责权从理论上或者法律上都不难以理解,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愈加重大,人们对人大代表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长期以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只注重了代表的广泛性,却忽视了代表履职的实效性,致使人大代表的职务履行虚化,与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这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忽略了代表职务履行中的保障与监督制度建设。由此,在实际运用中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如立法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程序不明等。
      1.言论免责权保障制度不完善
      人大代表在行使言论免责权时为有在召开人大会议时才在其宪法的保障之内,而国家公权力是否干涉了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也只有看该行为是否越过了言论免责权保障的权利范围来进行判定。所以对于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范围的限定及保障制度的完善我们都需要进一步地深思与改善。
      2.立法不具体,程序性不强,权利滥用普遍存在
      不如诉讼法等法律,其对人大代表政治权利的行使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这一权利的行使既无具体的行使规则,也无人民如何监督完善的体制。人大机关在履行职责、完善职能时需要切实的制度得以保障与推动,那么具体到人大代表,其担负着重大责任,也就势必要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其行使职权、担负责任提供相应的条件,由此而来言论免责权等就是其制度与法律保护的体现。
      三、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发展完善
      (一)适当扩大限定范围,加强司法的保障
      代表们不受追究的言论仅限于人大的各种会议,通过日常生活我们很容易得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主观能动性,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来实现。然而,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人大代表在会外的言论免责权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也必将会影响代表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关系到这终究是鼓励、保护还是限制、束缚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问题。因此,适当地扩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限定范围显得尤为必要。
      (二)完善程序性规定,避免权力的滥用
      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于法院出于中立地位的优势,将人大代表在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言论免责权交给法院来审查。法院作为于争议无利益关系的机关,其裁决具有更大的公正性,其运用司法程序解决政治性问题也更具有说服力;其次,在明确言论免责权界限的同时,我们也应严格对权利滥用的制约与处分。全国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行使目的是在于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合法利益,对于滥用权利明显违反其目的的行为必然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参考文献:
      [1]田穗生,高秉雄,吴卫生等.中外代议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91.
      [2]李龙.宪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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