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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交通肇事案件除外)

    时间:2021-04-06 00: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61-02
      作者简介:王彪(1973-),河北阳原人,石河子大学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及社会问题研究;卢大林(1978-),湖北赤壁人,新疆兵团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及行政法。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立法变迁及性质界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次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明确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其后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法释【2003】第20号,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赔偿,并将精神损害赔偿单独规定。最后,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22条及法发〔2010〕23号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是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并存的赔偿项目,可知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仍然被定性为财产性的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不再单独存在,而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纳。另外,在我国现今法学理论界几乎全部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视为物质性损害赔偿。纵观前述我国立法变迁过程及我国现今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可见自“法释【2003】”20号实施至今,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均已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视为财产性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损害赔偿。
      笔者也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一)虽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人的死亡和受伤致残对人的财产性物质利益是有较大损害的。因为,人是生产关系中的关键要素,正常健康的人,只要去工作,就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经济收入,人死亡和受伤致残后,家庭经济收入肯定是会减少的,因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对死者家属和受伤致残家属来说,比较公平合理。因为,死者已经不能赡养自己的亲人,赡养亲人的义务要转移给死者的亲属,对于死者的亲属来说,较之死者生前,要承担较大的赡养义务,如果通过死亡赔偿金能给予死者亲属一些物质性的补偿,比较公平合理。而受伤致残者,其工作挣钱的能力较之受伤前,肯定是减弱了,自然给予其一些物质性损害赔偿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比较公平合理。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交通肇事案件除外)的现状分析
      我们于2014年12月16日在北大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检索了中国司法判例数据库中的部分案例:检索案由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检索关键词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审理程序设定为一审、二审;审结日期设定为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检索方式为模糊检索。查阅了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中的100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过分析归类,我们发现安徽、福建、上海、湖南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各级法院基本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各级法院基本上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其余的省份的各级法院支持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均有。
      我国各地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情作出明显不同的判决,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一)减小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间接诱导犯罪分子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会减轻犯罪分子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减小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犯罪分子将犯罪成本与犯罪所得进行比较,如果犯罪所得比犯罪成本大得多,那么犯罪分子就会怀着侥幸心理,为获取较大利益,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因此,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会减小犯罪成本,间接诱导犯罪分子犯罪。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那么受害人就得不到其应有的损害赔偿,使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民事判决中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重要的部分,能够补偿和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这样就使被害人获得的经济赔偿数额是极少的,远远不能弥补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损害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让我国公民误认为生命健康不受法律重视,加剧了我国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误解
      落实司法公正的基本表现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而我国各地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支持与否作出明显不同的判决,作为一个公民势必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误以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会因为犯罪分子所处的地域或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从而丧失对于我们公正司法的信心。如:陕西省药家鑫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支持受害人的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在社会上引起很多人的概叹——“45万赔偿让法律蒙羞”,“药家鑫果然厉害——撞伤不如杀死”。
      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交通肇事案件除外)混乱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规定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明确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法释【2003】”20号,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界定为物质损失赔偿。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22条及法发〔2010〕23号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是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并存的赔偿项目。以上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相互冲突,并且均没有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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