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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雨三十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长”记

    时间:2021-04-05 16:0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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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伊始便启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让这部解决“心肺之患”的重要法律再次成为社会焦点。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实施,后于1995年进行修正,2000年、2015年进行两次修订。其间,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也为该法的贯彻落实和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发展史,正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和监督工作履职尽责、不断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历史见证。
      到今年6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整整30个年头了。
      自1988年6月1日实施以来,大气污染防治法走过30年风雨历程。它的贯彻实施、修改完善的历程,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生态环境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日益关注与重视,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人大力量的一个缩影。
      应运而生: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加速消耗,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大气污染尤为突出。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事件、北美死湖酸雨事件……因大气污染导致的公害事件在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对大气环境也造成了不可低估的危害。
      与此同时,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爆发出来,发生了诸如官厅水库污染、松花江汞污染等影响颇大的污染事件,中央政府决定对全国的污染状况特别是工业“三废”对水源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进行调查。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知和治理过程中,中国的环保事业正式拉开帷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开始着手。
      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在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方面制定了必要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全国范围来看,仍未能在全局上有效控制住大气污染的发展趋势。
      在1987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时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叶如棠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时讲道:“据近几年部分城市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大气中总悬浮微粒为每立方米600微克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气污染最严重的程度。除了粉尘和二氧化硫等主要大气污染物质外,排放含有氟、氯、汞、砷、铅和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废气,虽发生在局部地区,但这些物质毒性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危害严重。所以,大气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专门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综合调整。
      终于,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主要针对工业和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
      曾深度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原研究员文伯屏在文章中介绍称,这部法律主要以控制煤烟型污染为中心内容,其总则和关于管理原则、管理制度的规定与1984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本着“区别对待,今后从严”的指导思想,在部分问题上作出了更明确有力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审议通过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就此作了专门讲话。他说,这个法很重要,要加强宣传,要宣传它的重要性、必要性,对于法的每一重要条款,要一条一条地进行宣传。他强调,办好这件事,还是要走群众路线,做好宣传,使全体人民、使我们的每一个干部和群众都重视环境保护,把它与生产同样重视,把防治污染作为人们遵守的一项社会公德,使之形成风气。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这部法律的出台,真正将法律的手段应用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里程碑意义。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接受《瞭望周刊》采访时曾表示,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有两个突出的好处:“一是有更多的单位和领导对污染的防治重视起来了,治理污染日见成效。二是有了法律,环保部门等执法单位就有了與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全社会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提高,这一法律对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会起到更积极的作用。”
      两条腿走路:监督力促法律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后,囿于当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状况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所规定的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加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变化,致使1987年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难以适应形势需要。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断完善,背后是国家法制的不断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最初进程中,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和严重地存在。
      对此,1991年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提出,要把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从1992年开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同样十分重视人大监督工作,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被提上议程。199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5个执法检查组,赴北京、上海、西安、兰州和沈阳五市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侧重于燃煤和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情况。其间,检查组听取了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及五市人大、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实地考察了一些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视察了城市锅炉改造、汽车尾气治理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召开由环保专家、基层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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