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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制度分析

    时间:2021-04-03 12: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行政法的“信赖利益”最早是由德国司法判例开始研究的,后来我国的学者将此项理论写入著作中。然后随着《行政许可法》正式的在我国实施之后,“信赖利益”这一制度也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甚至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是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所以我们必须要对行政法的信赖利益制度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可以有效的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推进政府的诚信建设,提升行政主体的行政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对行政法信赖利益制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以此促进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
      关键词 行政法 信赖利益 制度
      作者简介:满庭芳,平顶山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19
      以信赖价值当成是客体的信赖原则是确保法治社会正常开展的重要内容,所以加强对“信赖利益”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信赖利益存在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状态中,因此,加强对信赖利益制度的保护也是代表着在保护人们合法处理自己财产的权益,这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和行政公正的健全,可以有效的彰显宪政思想,弘扬法治精神。其次,可以更好地推动信赖利益在司法判决中的适用性,历来的司法判决中由于政府失信于民,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政府必须要正确的把握信赖理论,这样才能够有效的落实法治实务,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信赖利益保护的含义
      (一)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在言语上的含义
      信赖利益在行政法言语上的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已作出的行政行动,例如:颁布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行政相对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特定的权益信赖。信赖利益保护是指当行政主体更改、以及废除或者是直接撤销原本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后,需要行政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作出保护,在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进行变动时,不管是基于任何原因,都必須要对没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的通俗含义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的意义就是要政府对公民所作出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对公民诚实守信,绝对不能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而这就表明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得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一旦行政行为作出后,没有合理法定事由,或者不走法定的程序都是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或撤销的,但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若发现其中具有严重的违法情节,可能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必须要对此项行为进行强制撤销或更改时,行政机关则需要对在此项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之后,没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的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构成的重要因素
      (一)信赖利益保护的基础
      信赖利益保护的基础为行政主体所做出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且能够明确的体现出国家的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至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是不会产生任何的合理的信赖的。例如,当某个行政行为还正处于作出的阶段,并没有正式生效,也不能清楚的体现出国家的意思表示时,这是不会产生信赖基础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并非全能的,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这项原则,不能将此项原则适用于行政权运行的任何一个环节。
      (二)信赖的具体表现
      信赖的具体表现就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作出的信赖处分,而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除了要表现出具体的作出的意思,并且还得做出相对应的信赖行为。所以,一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表现出信赖的意思之后,那就必须得对该项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处分行为,这样才能够使得公民对行政行为产生合理的信赖。
      (三)信赖值得保护的标准
      行政相对人无过错的原则就是确定信赖指的保护标准,指的就是当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没有存在任何的过错,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之后,就会受到行政信赖利益的保护。但是一旦行政相对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进行恶意的破坏,这种信赖利益是不值得被保护的。
      三、信赖利益保护具体的保护机制
      (一)存续保护
      存续保护也就是常说的完全信赖保护,这条保护机制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主体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进行随意的撤销或者是变更,以此来形成信赖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第8条规定中“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不可以擅自更改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项规定存续保护机制的具体体现,有了这条法规的保护也有效的提高了信赖利益的稳定性。
      (二)财产保护
      财产保护实际上就是指信赖保护的具体补偿,这主要是指与行政主体对于原有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之后,对于没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在财产上所进行相应的补偿的一种信赖利益保护机制。财产保护具体的可以被分为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也是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是废止,或者是可以直接根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情况,并且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撤回或者是进行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对于已经造成的相关损失,行政机关需要按照76条规定依法进行相应的补偿。”
      四、我国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基本情况
      (一)我国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
      关于的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多处都能够体现出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中,都有体现出该项原则的基本精神,都能够清楚的表示出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愿和决心。
      (二)我国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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