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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研究

    时间:2021-03-30 12:04: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与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完全“捆绑”的制度设计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共享经济的新形势,应当将社会保险与传统体制内典型劳动关系脱钩,实现分层设计与分层治理。共享经济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再次对多重劳动关系理论或兼职理论提出了挑战,其合法性认定与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分配问题亟待破解。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复保险问题也更加凸显,应当坚持否定重复保险为一般原则,兼顾不同险种特性做差异化调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能有重复保险;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以容许重复保险。社会保险账户构建与管控,应当处理好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借助国家“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网络信息平台,构建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新系统。应从思维模式、制度设计、法律规制等层面,破解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问题。
      〔关键词〕 社会保险;多重劳动关系;兼职;重复保险;自愿弃保;协议弃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1-0086-13
      共享经济依托互联网,创新了灵活劳动用工形式,对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社会保险的一些历史问题和现实矛盾日益显现,亟待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探寻新的办法以破解困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应当积极响应以适应社会保险新变化。
       下文分五个部分阐述:一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脱钩与分层的总体构想;二是多重劳动关系或兼职;三是重复保险;四是社会保险账户构建与管控;五是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问题与对策。
      一、社会保险捆绑、脱钩与分层概览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完全“捆绑”。此劳动关系为狭义之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即典型劳动关系或标准劳动关系,并不包括由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相对应的仅仅是指典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必须以典型劳动关系为基础,如果没有典型劳动关系存在,社会保险也将不复存在;如果有典型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有社会保险。
       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已经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属于可以自由约定的任意性规范,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九大法定条款之七即为“社会保险”条款,可见社会保险应当是劳动合同不可或缺的法定必备条款。该法第38条第3款还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条明确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之养老保险的法律关系。
       《社會保险法》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之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一样,其适用主体仍然是体制内有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我国传统经典说法之“职工”,体制外的非典型劳动者之社会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的“盲点”。
       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关系最大的特色就是大量非传统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井喷”式生长,体制外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异常繁荣,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交融难辨,传统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紧密捆绑的制度设计已经在实践中被打破,大量劳动争议与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有关,我国现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面对新形势已经非常滞后。改革策略可以首先是从制度上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松绑”脱钩,当然,脱钩不是要降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而是仍然坚持社会保险“广覆盖”的基本原则。此“广覆盖”之“广”,不能仅仅是传统体制内由劳动法调整的狭义劳动关系,而应当是所有的广义劳动关系,包括由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松绑”脱钩的基本思路是对社会保险分层设计:
       第一层次为传统典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于此类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在新型共享经济平台下,也有一部分劳动者属于传统典型劳动关系,这部分主体仍然属于传统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共享经济并没有彻底颠覆我国传统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现行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虽然有一些不足,但没有过时,仍然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就有违法之嫌。如何正确认识新型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如何评价现有法律法规,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新型“互联网+”劳动用工模式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更没有颠覆我国传统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和劳动用工规律,劳动法仍然没有过时,在现有劳动法框架下,仍然还可以分析和解决“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劳动用工问题。〔1〕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松绑”与脱钩,并不针对典型劳动关系。无论劳动者是从属于传统的用人单位,还是属于新型互联网平台,只要符合传统经典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对劳动者所负社会保险之强制义务和责任。
       第二层次为多重劳动关系或兼职。多重劳动关系之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保持传统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打工挣钱,其原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应当让他们享有社会保险,不能因为其有多重劳动关系或兼职而推诿社会保险义务和责任。多重劳动关系无论是在传统劳动用工下,还是在新时代共享经济下都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这也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之“捆绑”、脱钩与分层中的难题,下文专论多重劳动关系以及兼职问题。
      二、多重劳动关系或兼职
       多重劳动关系或兼职本身就是劳动法上一个比较复杂且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再次对兼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第一个挑战是合法性认定问题;第二是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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