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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中的纠纷

    时间:2021-03-29 16:04: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编者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诸多劳动争议和纠纷也伴随这一新型用工方式逐步增多。本期我们请到长期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专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开疑团,正确处理劳务派遣中的重要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梁艳松
      法学硕士,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多年从事劳动争议诉讼代理工作,前后处理过数百件劳动争议案件。参与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劳动法领域有较大影响。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广东省某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局)与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派遣他到广东某儿童玩具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工作。2005年7月下旬,就业服务局以项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2005年8月底,玩具公司把就业服务局下达的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告知项某,这就意味着项某不能继续在该玩具公司工作了。而项某非常喜欢这份工作,希望能留下来,便与玩具公司领导协商,但领导却明确表示不会再继续雇用他。项某认为自己在玩具公司工作七年多,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与玩具公司存续劳动关系。
      玩具公司针对项某的主张提供了其工作期间公司与就业服务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合同书》、《派遣证明》及就业服务局按照当地标准为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及领取的社会保险费凭据。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项某与就业服务局存有劳动关系,与玩具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业服务局驳回了项某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焦点:项某与玩具公司之间究竟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均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动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即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者有时很难区分,但也存在以下三点区别:
      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并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当事人之间在人身依附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是具有法律特性的,并不是简单的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他们之间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和义务,比如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一方付出劳动而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前面提到的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
      3、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奖惩。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处分权。
      本案是因劳务派遣出现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项某虽然在玩具公司工作多年,但他不能改变与玩具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项某与就业服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局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做出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实际上,双方之间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而《劳务派遣合同书》、《派遣证明》又证实玩具公司与就业服务局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因此,玩具公司与项某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未经员工同意不得转变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纪女士下岗后一直没有工作。2004年8月,她到上海市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应聘维修工,顺利通过面试后开始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2月,公司人事部门拿出一份某服务社的《劳务派遣协议》,让纪女士签字,内容是由服务社将纪女士派遣到汽车修理公司工作。纪女士觉得,自己是汽车修理公司的员工,并不是服务社派遣来的,遂拒绝签字。公司后来也就没再提及此事。4月,公司交给纪女士一份《关于终止事实劳务关系的通知》。
      纪女士与公司进行了反复协商,在公司只愿意支付一个月“替代金”的情况下,纪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为其补办招退工手续;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替代金”。
      仲裁庭上,该汽车修理公司声称,纪女士是由服务社派遣来的劳务工,其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的工资是由其代替服务社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此后的工资则由该服务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纪女士的社会保险费也是由服务社缴纳;至于纪女士没有与该服务社签订劳动合同,则与公司无关;公司与纪女士之间只是劳务管理关系。纪女士则认为,自己和服务社没有任何关系,她是由该汽车修理公司面试录用的,公司和她口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并称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自己虽觉得公司这样做欠妥,但因更希望保住工作,便没有提出异议;试用期过后,她一直在委婉地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但是,自己对公司与服务社之间的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用缴付等情况并不知情,故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其主张。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和审理,支持纪女士提出的由该汽车修理厂为其补办招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替代金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做出相应裁决。
      
      专家点评
      这是一则用人单位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的典型案例。
      ●焦点一:“服务社”作为劳务派遣输出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单位使用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分为以下三种:1、直接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由劳务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也可以直接招用,但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协保人员从事劳务期间,其与原单位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只有两种:直接招用或由劳务型公司输入。本案中,由于汽车修理公司否认纪女士是公司直接招用的正式员工,那么,她是否可以算做由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呢?根据上述意见第四条规定:“劳务型公司必须是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2、有开展劳务输出经营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3、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4、工作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劳动保障工作经验,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有效上岗证书;5、工商登记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例中,服务社只是非正规就业组织,连营业执照都没有,不可能成为劳务公司。因此,即使纪女士是被服务社招聘录用的,服务社也不能将她派遣至汽车修理公司。
      ●焦点二: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是否必须经劳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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