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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淡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21-03-20 04:00: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全球性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中国开始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在众多受害者求助无效的情形下,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控制家庭暴力。2001年,中国《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条款。面对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危害和后果,笔者在认真分析了家庭暴力现状及危害后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有所帮助。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我国,2001年4月28日以前,家庭暴力一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步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内涵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中做出了完整的表述,“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达75%。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全国21个省进行了“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许多家庭里存在暴力现象:有0.9%的女性经常挨丈夫打,8.2%的女性有时挨丈夫打。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从1996年到2002年间,据黑龙江省妇联对全省家庭暴力上访情况的调查显示,全省因家庭暴力而上访的案件占当年上访总量的20%以上。目前,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其中90%的受害者是妇女。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虐妇女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有自杀倾向,失去自尊自信,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攻击性行为,影响家庭和谐。
      其次,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的人,在其生命、人格、名誉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还影。向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生产的积极性,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再次,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专家指出,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另外,这些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较高。
      最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得不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过激行为,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
      由于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而且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现行法规还存在漏洞与缺失,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中做到有法可依,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是一部社会法,应当比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更具操作性。在这部法中,应该规定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及公安、教育、行政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及程序;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站、预防和咨询中心: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保护令,并对施暴者进行矫治处分等。
      
      (二)严格执法和司法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机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以及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由于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建立防止家庭暴力的网络,如设立专门的家庭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此外,还应建立一些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6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所以应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者的专门法律援助机害者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四)提高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教育工作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要培养其“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同时,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我们相信,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作者单位:郑州经贸职业学院社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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