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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下女性基本权利的保障

    时间:2021-03-20 00:1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多地关注经济因素而忽视性别公正造成的。为了扭转计划生育强制的“一胎化”造成的人口结构以及超低生育率问题,我国继“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政策后又实行了“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但“全面二孩”政策需要从性别公正的视角来认识,为了确保女性基本权利与生育政策积极效应的正向相关性,应该加大陪产假制度供给、健全“全面二孩”政策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全面二孩”的相关法律救济制度。
      关键词:
      “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性别公正;女性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4-0063-06
      2015年12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做出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经历了“双独二孩”和“单独二孩”后又得到了进一步松绑。我国五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与变革的历史主要是基于协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考虑,此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也更多的是基于人口老龄化、人力资源短缺、养老等问题积重难返等因素的考虑而做出的重新修正。女性是生育和照顾职能的主要担负者,也是生育政策顺利达到期望目标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实现“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期望目标,必须基于性别公正的立场,加大相应配套措施的供给,解决旧有文化传统影响以及独生子女社会形态下尚未解决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保障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生育政策和女性的基本权利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我国现行基本生育政策的法律地位。生育政策、女性及其基本权利是计划生育体系三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们之间是一种密切互动的相辅相成关系,任何一方的正向发展都可能会触及其他两者的良性生态循环,而任何一方的严重缺失也都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个计划生育体系的正常运行。
      (一)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
      生育政策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经济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整体风貌,对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但就其对女性基本权利的影响而言,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以及人身权利这三大基本权利的实现上。我们在此以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来说明这个关系。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在把女性从家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生育价值的实现。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和实施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只生一个好”等措施,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把女性从繁重的生儿育女以及照顾孩子的家庭负担重压下解救出来,使得她们有更多的时间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同时,它还能使家庭在时间、物质、精神等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因孩子数量的减少而增加对单个孩子的有效配置额度尤其是能大大增加对女孩的投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计划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女性(及女孩)在家庭中的地位。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控制和限制生育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女性生育价值的实现。生育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男人和女人生物价值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说,生儿育女更是她们的一种本能渴望,足够数量的子女是她们人生价值圆满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晚婚晚育、少生少育增加了独生子女的安全风险,继而也会增加女性生育价值贬损的风险。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使女性的价值在家庭和社会得到双重体现的同时也使她们在家庭和职场之间陷入两难困境。计划生育政策把女性从狭小的私人领域(家庭)解放出来,推动她们走向更为广阔的公共领域(社会),促进了女性参与劳动的范围,使她们的劳动价值在家庭与社会双重的维度上得到了体现。然而,计划生育政策所造成的超低生育率以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又使得女性在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影响下最有可能成为担负家庭照顾责任的人选。性别角色既是女性走向职场时的“拦路虎”,也是她们走上职场后遭受同工不同酬和“升职天花板”等性别歧视的“绊脚石”。在现代社会,女性疲于应对家庭与职场冲突以及苦于“生殖”与“升职”的二难选择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最后,计划生育政策在保障女性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成年女性和女婴女童的人身权利。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女性有计划地进行个人家庭的科学生育安排,避免了过早和过多生育的倾向,有利于女性在生理与心理方面的健康发展。它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又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女性的生育自由权。但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一价值导向又使得生育政策计划外的生育行为得不到认可,女性只能通过堕胎的方式来结束意外怀孕。此外,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性胎儿往往是不被考虑接受的对象。很多家庭要么通过人工流产的方式、要么通过不断超生的方法来达到理想的性别选择的目的。这些现象不仅摧残了成年女性的身体,也造成了很多女婴、女童被溺死、被遗弃或者成为黑户,使得成年女性和婴幼儿的人身权利都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是生育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
      女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女性的发展以及素质的提高。发展是最有效的避孕药,女性的发展是我国过去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目的的计划生育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但自1980年开启的严厉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在达到人口数量控制目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人口问题,如生育率偏低、年龄和性别比例失衡等。要有效消弭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偏离现象,除对生育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外,还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正视女性的性别公正问题。因为女性是实行生育政策的重要主体,只有她们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才能保障生育政策的正向发展。
      女性是生育责任和照顾功能的主要承担者,也是生育政策涉及的直接利益者。生育政策不仅关乎女性的生育权,而且关乎与女性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自主权、生命健康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生育政策如果不能保障女性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女性的积极支持。这样的生育政策自然也不会是一个切合人性、行之有效的政策。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88,自严厉的“一胎化”生育政策实行以来的34年间,我国“多”出了3000万男性①。这一趋势深刻地透露出严重的重男轻女问题,反映了对女性权益和价值的漠视,若继续恶化,势必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据此也可以推测,新调整的计划生育政策若没有女性这一占人口总数将近一半生育主体的积极参与,要想有效治理“一胎化”产生的政策型人口问题,几乎是一项难以攻破的社会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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