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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有关儿童忽视行为立法的完善

    时间:2021-03-19 20:19: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儿童忽视行为指“不满足儿童基本需求的行为”,是导致儿童受伤、死亡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条款涉及对此类行为的防治,但并未全面涵盖忽视行为,也无法对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借鉴域外立法,本文提出我国应以立法明确忽视行为的定义及内容,将其作为广义虐待儿童的一种形式,通过设立强制报告制度、对儿童虐待的专门调查与干预制度等,为遭受虐待的未成年受害者提供更全面、良好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 儿童忽视行为 儿童虐待 专门立法 儿童福利
      作者简介:温超影,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比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11-05
      根据UNICEF的分类,对儿童 的虐待 包括4类:对肉体与精神的虐待或伤害,忽视或不尽责行为(neglect or negligent treatment),剥削,性虐待 。儿童这一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是与儿童联系最紧密的环境,故对儿童的虐待也不幸多发于家庭之中,据统计,每年约有2亿7千5百万儿童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虐待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威胁着儿童作为人类的最基本权利——生存权。我国自1979年《刑法》始,就通过第139条(“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现行法第236条)、第182条(“虐待罪”;现行法第260条)与第183条(遗弃罪;现行法第261条)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予以防治,从时间上来看,走在了防治儿童虐待立法的前沿 。然而,随着媒体近年来对儿童受虐事件的频繁曝光,可以发现,相当数目的受害人在遭受重伤或死亡之前已经历了持续时间长且与其死亡或重伤有直接联系的虐待,但在部分案件中,由于施害人的行为与现行法中有关虐待、遗弃的理解有所差异,各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组织机构在受害人遭遇虐待的期间均呈现出了一种不作为或无法作为的状态,这暴露出了我国当前相关立法中的缺憾。为此,本文拟对现行法中有关“忽视”行为的立法进行梳理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讨论。
      一、儿童忽视行为的定义与特点
      尽管在与儿童福利相关的国际性文件中,“忽视行为”被视为一种独立的、与“虐待(abuse)”不同的儿童虐待行为(maltreatment),但在我国有关儿童保护、儿童福利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对忽视行为进行定义或规制的专门条款,甚至没有出现“忽视行为”这一字眼。因此,对我国的社会公众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儿童忽视行为”,是一个尚不为人们所熟知的概念。
      依据国内外学者对忽视行为的研究,忽视的基本定义指“不满足儿童基本需求的行为” 。“基本需求”包括了未成年人对适当饮食、必要营养、衣服、医疗措施、安全住所等生存所必须的条件的需求,但也涵盖获得精神需求的满足、及获得来自监护人的监管、教育、保护等其它方面的需求 。儿童忽视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持续时间不定,形式多样复杂。由于“基本需求”是一个广博的概念,因此与其它类型的虐待行为不同,忽视行为既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对儿童造成显著伤害(例如在炎热的夏日将儿童遗忘在封闭的车中造成儿童严重脱水进而危及生命),也可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对受害儿童造成伤害后果(例如长期仅提供微少的食物或刻意造成儿童营养不良等)。具体的忽视行为类型一般认为至少包括身体方面的忽视(未提供生存必须的条件),医疗方面的忽视(未满足儿童对基本医疗措施的需求),情感忽视(未满足情感需求,例如提供必要的安全感与鼓励)以及与教育相关的忽视 。
      第二,隐蔽性强。与虐待类似,对儿童的忽视行为往往发生于家庭、学校等具有相对封闭性的场所中,不易为外人察觉;忽视行为的实施者一般是较儿童具有权威地位的人群,如父母、监护人、其他类型的照顾者、教师等,由于儿童处于弱势地位且存在不能认识自身遭受忽视的可能性,未成年受害人不一定能够或敢于报告自己的遭遇。此外,与虐待、性侵不同,依据文化及社会发展程度的差异,有关哪些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进行到何种程度时足以构成忽视行为,世界各地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而这种差异也客观的使司法机关在辨识忽视行为及判断干预时机方面,较其他虐待行为而言,面临着更复杂的挑战 。
      第三,发生几率高且危害巨大。据美国儿童局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在2013年中,美国遭受虐待的儿童数目在67万以上,其中79.5%的受害者遭到的即是忽视行为 。而据德国少年福利局(Jugendamt)在2012年首次对德国全境相关状况进行的统计, 2012年全德共记录有38000名儿童遭遇了不同类型的虐待行为,其中有2/3为忽视行为的受害者 ;根据德国联邦医师公会(Bundesarztekammer)提供的数据,德国平均每周有3名儿童死于忽视行为或暴力 。目前,尽管我国尚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全国性统计,但根据一些民间调研的结果,则可以发现忽视行为同样也威胁着中国的未成年人。比如,在对南昌某中学的一次调查中,有45.84%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忽视 。除发生率高这一特点外,忽视行为又一特点是危害性强:忽视行为是导致儿童遭受精神或肉体创伤、重伤甚至死亡的重要原因,同时,它对受害者造成的危害还包括影响认知力发展、并增加其在未来罹患慢性病的风险等等 。
      二、我国有关儿童忽视行为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中没有专门定义或防治儿童忽视行为的法条,但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有三类法条与儿童忽视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一是专门性儿童法律中的规定;二是《刑法》中的、可以包含某些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忽视行为的法条;三是其他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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