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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主体范围

    时间:2021-03-18 04:04: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下保障船员基本工资福利的特定权利。明确船员外延是准确适用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前提。基于船员资质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下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主体范围。在船员劳务派遣模式下,基于船员提供劳务的法律事实和海事债权转移的发生应当赋予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担保。以船舶试航为分界点,船舶试航前的涉船人员非船员,自然不享有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同时应当将试航船舶纳为优先权的客体,此时的船员享受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担保。
      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工资福利 主体范围
      作者简介:丁晓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交通运输局。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5-02
      就我国的船运实践来看,船运实务的践行力度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大相径庭,船员基本工资福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权利主体的不明确制约了权利实现的进程,因而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入手,分析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主体存在的现象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5条又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海事请求人的范围根据该法第22条 可以得知,和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有关的是第1款第1项。该法第23条规定第22条各项的受偿顺序以该条所述为标准,排在第一位受偿的便是船长、船员的工资福利优先权。《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但是我们很难明确“一切任职人员”的范围,其外延是极为广泛的。因为船员的工资福利优先权具有排除其他一切债权人的优先地位,如果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实现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船舶优先权下的其他受偿,甚至延误除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一、基于船员资质的主体范围划定
      有学者认为船员不适职并不影响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成立,因为选用适职船员的义务承担者是船舶所有人,不应归责于不适职的船员,更不能因此妨碍船员主张工资福利优先权。笔者认为,一概承认不适职船员享有工资福利优先权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需主客观相一致,对船员不适职的情况进行区分,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船员与船东的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归属。
      (一)船员和船东具有直接法律关系情况下的主体范围
      船员和船东的直接劳动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船员作为船东公司的内部人员(又称为自有船员),即签订《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在规定船员工资福利的船舶优先权时所要求的船员劳动合同;另一种是船东和自由船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笔者认为,合同订立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船东基于行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并进行实质考察。如果船东并未表达明确且未尽到考察义务,是船东自身过错,应承担因自己的疏忽而产生的损失,如若发生工资福利方面的纠纷,船东公司不能以船员没有资质为抗辩理由。船东即使对船员的资质有所察觉,但故意聘用不合格船员视为船东主观上自愿接受船员当前资质,等同于船东公司默认船员是符合资质的,这是其一;其二,船员提供劳务,已在船上服务的法律事实确实存在;其三,无资质船员和船东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但是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不仅仅局限于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这样一来船员仍旧可以主张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劳动报酬请求权。
      若船员主观上对自己缺乏资质知情,则另当别论。其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欺诈,是船员主观故意过错而当然不能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船员处在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或提供服务后,立足船员劳动事实,以保护弱者为立法目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和第28条规定对船员给予适当保护。谈及船员资质高低,必然船东明确表达对于资质的要求,可排除船东主观过错,单论船员行为。出现此现象,船员无法享受工资福利优先权的担保,客观上提供劳务只是保证了其上船服务的要件,但是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合同根本无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86条和第93条解决船员和船东公司之间关于劳动报酬、赔偿责任等其他事项。
      (二)结合船员、船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主体范围
      有一种更为普遍的间接法律关系存在于船员、船东和船员劳务公司(又称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之间的“三角关系”。在分析船员身份资质对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主体范围划定的影响之前,需要明确船员、船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逻辑关系,才能进而明确船员资质的责任归属。
      笔者认为《劳动法》下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具有完全独立性质的船员管理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需要向船员支付基本工资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船东公司则是用工单位,就其所享受的劳动成果支付对价。因而船员选拔和任用的责任在于劳务派遣公司,该公司为船员提供适职的岗位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履行义务,就要独立的向船员或船舶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不论船员资质如何,船员知情且善意,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对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是没有影响的。当然,如果船员知晓自身资质不适职,隐瞒劳务派遣公司,其性质和前述船员的欺诈行为一样,是不能受到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担保。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模式下其他影响因素
      除了船员资质外,还有两方面因素会对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适用产生影响。
      (一)基于船员上船劳动法律事实分析船员工资福利优先权的主体范围划定
      有学者以船员劳务派遣下船员和船东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为抗辩理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支付工资时船员不能提起违约之诉。笔者认为,在船员知情且善意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做扩大解释,不局限于书面的形式,而更加强调船员提供劳动的法律事实,这样才符合立法目的,更有利于保护船员。此举与国际上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相应修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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