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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时间:2021-03-17 20:05: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为全面的认知,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民商法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传统的民商法已逐渐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新兴领域中显得力不从心,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深刻阐述了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发展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基本原则入手对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对策,希望能对高科技时代下我国民商法的创新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改革创新
      一、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的影响分析
      (1)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更加注重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益将成为民商法追求的主要价值。首先,安全在传统的民商法中是以一种派生价值存在的,这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具有很大关系。例如支付安全问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传统交易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潜在的支付安全威胁较低,即使出现支付安全问题其影响范围也是有限的。其次,信用安全问题在传统的交易中较为少见,传统的交易方式,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实地考察等手段对对方的信用安全进行评估,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过程中潜在的信用安全问题,因此传统的民商法中安全居于次要地位。而高科技时代下人们的交易方式丰富多变,很多人越来越倾向于线上支付,这极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过程中支付风险,例如很多黑客可能会利用支付系统存在的漏洞入侵用户的账户,对用户的资金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高科技时代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的薄弱也会导致交易双方的信息产生泄露,从而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因此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将更加注重安全,将信息安全、支付安全以及信用安全等问题纳入民商法的主要价值体系。
      (2)高科技时代下人们逐渐将效益作为交易活动的主要目的,效益将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效益与安全相同,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居于从属派生地位。传统的民商法将追求正义作为核心价值体系,甚至对效益采取了一种较为排斥的价值态度。然而高科技时代下人们逐渐将效益作为民商活动的主要目标,这对传统民商法的价值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高科技时代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民商活动渠道,且互联网技术下的民商活动具有高效益的倾向,基于此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应将效益作为基础性价值对民商法进行改革创新。
      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分析
      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改革与创新应从其基本原则入手,例如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安全原则以及效益原则。
      1.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合理地制定双方协议,例如很多网络民商法律都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出于自身意愿进行变更的条款,强制性条款规定较少,且大部分强制性条款属于正面规定权利,旨在为当事人创造更加良好的民商环境,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地位。
      2.民商法平等原则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应积极保障平等原则的实现,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活动逐渐普及,电子商务法应更加注重平等原则,保证民商法在技术层面、媒介层面以及实施层面的平等中立,对当事人实行同等保护。高科技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逐渐扩大,开放性增强,只有切实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平等中立才能使电子商务活动得到长远发展。
      3.安全原则的创新
      安全作为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应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安全是电子商务活动应考虑的重点问题,电子商务活動是一种虚拟性的民商活动,在此过程中极易出现安全问题。例如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活动往往需要当事人将交易所需要的信息输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传输存储,此时当事人信息便会面临两方面的安全威胁:一是由网络的物理环境造成的,物理环境不过关会导致信息在传输交换过程中产生丢失或泄露。二是信息安全会受到人为破坏例如黑客入侵,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拦截,从而造成信息安全出现问题,因此高科技民商法应将安全作为基本原则保证民商活动的安全性。
      4.效益原则的创新
      效益作为人们从事民商活动的重要目标决定了效益原则应成为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民商法是依存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高科技时代下将效益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鼓励人们在从事民商活动的过程中提高效益,体现出互联网时代下的性格自由,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允许人们为了效益可以自由选择相关技术、交易媒介等等,从而使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化,一定程度上适应了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趋势,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效益。
      三、结束语
      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使民商法迎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传统的民商法已逐渐不能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更加注重安全与效益,保护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信息安全、支付安全以及信用安全等,提高民商事活动的效益。对民商法的改革与创新应从其基本原则入手,充分体现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平等中立原则,同时将安全原则与效益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保证民商事活动的安全性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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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海怡.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1,01:15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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