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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创新法制完善研究

    时间:2021-03-10 12:02: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业务的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业务在世界金融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有着更大的压力。相应的金融创新法制的改革也是迫在眉睫。因此,文章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做了简要分析,借鉴国际金融法律体系,通过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等逐步健全完善我国金融创新法律体系。
      关键词:金融创新;国际金融法;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11 -02
      经济全球化更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各国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而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其实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家间也逐步认识到各国的金融对经济全球化有着很深的影响。金融在进行着瞬息万变的创新,不断地自我完善与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因素。事实上,无论是从世界还是从自身周围考虑,金融对经济的增长乃至对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营造更好的金融氛围,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创新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系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高,国家以及政府对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进程开始于1978年,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有了明显的起步与飞跃。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中国国情行政力量为前提的,由于改革开放是计划经济转向市场开放的转折点,我国计划经济的时代是根本不存在金融法律制度的,就连金融交易也是非常罕见的,所以由国家掌控着金融市场的“剩余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但是1978年以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金融交易方面也有了很大的突破,与此同时一系列作为金融交易依托的金融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初步形成了以“证券、保险、信托等基本法为核心,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中,大多是原则性规范,在交易过程中是否违背金融监管法相关法规,也没有完全的标准,并没有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监管日益增多的金融业务,比如基层人民银行对从事信托、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制。此外,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愈加明显,我国关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法律还不完善,导致跨国金融交易发生冲突时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争端。
      (二)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不协调性
      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金融业开放作出一定承诺,在发放许可证、开放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以及金融咨询业务等都放宽了要求,但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状况与加入世贸时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很多方面我国对金融业务的开放都没有达到国际上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的金融方面法律、法规都达到公开透明,比如在制定或实施前要公布,其他成员国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获得该法律法规, 另外成员国还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但目前中国金融方面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执行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国的交流与反馈的力度都远远不够。
      (三)银行法与商业银行竞争要求不相符性
      目前我国关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法律还不是非常完善,这对商业银行间的充分竞争也是非常不利的。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适用的是不同的银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交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商业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开拓一些新业务,但新业务的开展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相符,同时与国外的金融监管法律也不相符合,这对国际金融机构交易非常不便。
      三、对外国金融创新法律体系的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朝着全球化、自由化的方向迈进。然而,世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衡,金融业务的流向往往更倾向于发达国家,这在国际金融关系方面是非常不稳定的,在这样的形势之下,用来规范国际金融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针对金融交易方面的分歧问题,一些金融私法统一规则相继出台, 如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发展,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双边金融条约规则等顺应时代的步伐① ,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信贷担保、国际支付结算、跨国证券融资等众多之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范的金融业务。各国涉外金融立法空前活跃,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中发展最快、变化最大的法律部门之一,并且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经济也受到重创,各国也逐步认识到金融安全问题,并对金融立法有了新的认识。
      四、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转变对金融及金融创新的立法观念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消费者都逐步有了自己的观点与意见,金融法律规则也逐步建立起来。立法理念的转变成为加强金融立法至关重要的举措, 要做到产权主体权益的保护逐步实现金融规则的完善。作为金融业务的立法主体要将立法与国家政策相结合,转变形成更加规范的立法观念。
      (二)修改商业银行法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金融交易的逐渐增多,商业银行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很多内容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且,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不同的业务范围。所以,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不仅要从我国自身方面考虑,还要与众多的国际新型金融业务相结合,增设新的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制定统一的《金融法》,使各项金融活动都能纳入法治轨道。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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