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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1-03-09 04:00: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网上银行应将电子交易的具体风险、交易的操作规程、交易工具的技术革新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披露。这有助于消费者结合自己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并提前预防交易风险。
      关键词:网上银行;交易风险;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9)27-7837-02
      
      LawLiability of E-bank Business
      WANG Guo-Cun
      (School ofLaw & politics, Anhui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 Industry,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E-bank should disclosetransaction risk, operating procedures,Influenc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transactiontool on consumers.Thesehelp consumers to choosedifferenttransactiontools and methods, prevent transaction risk.
      Key words: e-bank; transaction risk; law liability
      
      1 网上银行业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监会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上文所述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电子签名法》第27至33条,规定了违反该法的相关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为网上银行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2 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人的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障碍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银行和客户均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专门规制, 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此进行完善。
      2.1 电子交易的硬件与软件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
      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系统、手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硬件质量存在问题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确定银行对迟延、不当、失败履行支付令时,银行有义务向基金移动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发出者支付利息。该法典并未对发生迟延、不当或失败的原因作具体限定。很显然,这种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也包括硬件系统存在的问题。该法典还进一步强调,银行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改变。其目的是为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从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宜要求客户直接向设备提供商追究责任。
      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上的迟延、不当或不能,有关的法律责任之承担同硬件质量问题所致的责任承担应是一致的,即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的条件如何,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的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指明,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倘若基于前者,不仅对消费者不利,而且难于确定过错的有无;基于后者,虽然看起来对银行不公平,但既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改进。
      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络经营商承担法律责任。从网络商、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应由银行先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当然网络经营商的责任并不能由银行与客户的协议来约定,而只能由银行与网络商的服务协议来进行约定。
      2.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
      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事故或障碍,有关的法律责任应纳入全部或部分免除的范围。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含纳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仍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中。对于某些网上银行在网银协议中将难于预见、难于克服、难于避免事件引发的问题,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是值得商榷的。
      2.3 网上银行交易中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网上银行在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主要有:①消费者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在网上银行交易中,消费者的资金风险可来自于消费者所用卡被盗窃或经电子计算机系统传递的电子信息被操纵或被干扰等国际化的违法行为。消费者的损失风险还偶尔来自于电子交易操作中的错误。另外,网上银行发生无清偿能力或破产或其他原因致使银行无法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②网上银行未能按消费者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来完成网上银行交易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可能是由于银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过错,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在发出交易指令时有误所致。③消费者个人隐私被披露。网上银行交易的准备及实施过程中,银行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可能掌握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会被不适当地利用或披露,以致遭到他人的欺诈利用或用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④针对网上银行交易发生的刑事犯罪活动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
      为防范消费者利益受损,可通过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消费者和银行的个人防范措施,如消费者个人注意防止交易工具的遗失、密码的泄露;二是国家以法律的方式确立强制性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国家保护机制主要有:法律要求网上银行将电子交易的具体风险、交易的操作规程、交易工具的技术革新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披露。这有助于消费者结合自己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并提前预防交易风险。如美国联邦法规定电子资金的移动的条件应在订立有关资金移动的合同时向消费者披露,该披露应以具可读性和可理解的形式作出,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事项:1) 消费者对所授权的电子资金移动应承担的责任,及根据金融机构的选择权负责通知电子交易工具的遗失或被盗;2) 电子资金移动的种类和特性及有关频率的限制;3) 进行此项交易的费用和权利;4)消费者要求停止支付预先授权的电子资金移动及重新启动该项程序的权利;5)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接受电子资金移动有关文件的权利;6) 金融机构依法对消费者的责任,等等。
      
      参考文献:
      [1] 朱绵茂.金融电子化与法律概述[J].金融法苑,1998(1).
      [2] 朱绵茂.网上银行的发展及其主要法律问题[J].金融法苑,1998(3).
      [3] 刘卫宁,宋伟.电子商务中在线支付的安全保障[J].计算机应用,1999,19(7).
      [4] 唐应茂.网上银行的支付(二)——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J].金融法苑,1999(16).
      [5] 王非,宋学军.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我的对策[J].中国投资,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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